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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條例

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條例

關於各類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可以分幾個部分

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條例

第一,在各類合同中有兩類合同民訴法做了特別規定

保險合同 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若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 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

運輸合同 運輸始發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對於其他合同:

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以下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若當事人①未選擇或②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③選擇了兩個以上法院或④選擇違反了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協議無效)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購銷合同:

①雙方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貨方式:以貨物到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貨方式: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辦託運: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加工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該合同的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據該合同的內容難以區分合同的性質,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的部分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的。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條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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