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事務文書 >合同範本 >

合同的撤銷、解除及終止相關法條

合同的撤銷、解除及終止相關法條

可撤銷合同

合同的撤銷、解除及終止相關法條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的解除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終止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PS:繼續性合同與非繼續性合同】

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繼續的時間內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

追溯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沒有溯及力。 如租賃合同、倉儲合同均屬於此類。租賃、借用、消費信貸等繼續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標的物為目的,已經被受領方享用標的物效益,是不能返還的,也就不能恢復原狀。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無溯及力,給付人都只能請求對方返還響應的價金,在相應的給付時,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迴曲折外,對當事人沒有任何好處,因此不如規定這些合同的解除無溯及力,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規定。但是,在長期的購銷合同有其獨特的性質,它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

無溯及力時,只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不當得利的返還,往往以受領方的現存利益為限,受領方取得的給付因意外事故減少或不復存在,就不負返還義務。加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只是普通債權,在違約方(受領方)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數個並存的債權時,守約方可能在實際上得不到給付的全部返還。

時效:每個相對獨立的履行部分來個別計算,分別適用訴訟時效。

舉證責任:在繼續性合同的訴訟中,合同的繼續性決定了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次性的,是隨着時間的推移不斷進行着的,如果嚴格遵守讓履行合同一方舉證合同已經履行,則難免失之過苛,履行方也不可能將每一時刻的合同履行予以記載,也不符合繼續性合同履行的習慣。因此,在實務中出現了法院將繼續性合同是否履行的舉證責任全部加之於相對方,即讓相對方負擔合同沒有履行或是違約的證明責任。這種將舉證責任轉換的司法實踐,確實考慮了繼續性合同履行的特殊性,也是出於對證據距離的考量,但是,缺乏法律依據,《若干規定》僅於第六條將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證明責任予以了倒置規定,而不能普遍適用於繼續性合同糾紛案件。

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即一次給付便使合同內容實現的,如買賣、贈與、承攬等合同。

追溯力:就非繼續性合同的性質而言,當它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具有溯及力的效果,即已經進行的給付能夠返還給付人。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shiwuwenshu/hetongfanben/yd88x0.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