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法律文書 >上訴狀 >

刑事上訴狀「成功案例」

刑事上訴狀「成功案例」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上訴狀【成功案例】,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刑事上訴狀「成功案例」

  刑事上訴狀【成功案例】1

上訴人:XX,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感,現羈押於四川省雙流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現已做出(xxxx)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且量刑過重,故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xxxx)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在查明事實後依法改判。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對上訴人XX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而上訴人XX作為XX的老鄉,經其邀約進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總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户看,他對公司的經營模式、方式毫不知情。所以説上訴人具有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客户財物的目的無從談起。如果説是共同犯罪的話,上訴人也沒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

2、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上訴人平時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户看,並不參與擬定、簽訂、履行合同,也沒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事實。

(2)、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數額較大的行為無從談起。

上訴人在公司上班不到兩個月,總共領取約4000塊錢的工資收入,並無其他任何非法獲利。上訴人作為一個農民,兩個年幼孩子的父親,經同村人XX介紹進入公司打工,是為了掙得一點辛苦錢,養活貧困的家庭。同時由於公司有正規的營業執照,上訴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規的公司。現在大學生畢業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訴人認為找個工作不容易。上訴人一直都希望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來掙錢,從未想過通過欺騙等不法手段來牟取暴利。同時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的時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僅憑上訴人第一次的口供無法認定上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

從本案來看,本案是單位犯罪,合同詐騙罪單位犯罪,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上訴人作為公司的普通員工,既不是主管人員也不是直接責任人員。所以上訴人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朱洪濤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過重。

上訴人XX有兩個小孩,一個十三歲,一個八歲需要撫養。上面還有年邁的父母親需要贍養,家庭十分貧困,特別是母親身患重病。同時上訴人也有先天性心臟病,身體健康狀況不佳。上訴人本想靠自己的雙手掙點養家餬口的生活費。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着合法的旗子幹着非法的勾當。事情出了以後,上訴人也多次表達對受害者的`同情,,並願意積極退贓,彌補自己的過錯,良心的不安。

四、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希望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及主觀惡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實後,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從某種程度來説,上訴人也是受害者。望貴院能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4月1日

  刑事上訴狀【成功案例】2

上訴人:A先生,199X年出生於XX省,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代理人)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不服XX市第X人民法院(201X)東X法刑初字第5XX號刑事判決書,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於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A先生構成搶劫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不構成多次搶劫,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為多次搶劫,導致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第三點:關於“多次搶劫”的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户居民連續實施入户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本案中,第二宗搶劫和第三宗搶劫,上訴人和其他被告人系開車流動連續搶劫,兩宗搶劫僅隔十多分鐘,基本在同一路段進行的搶劫,且在同一時間段內,均系20XX年1X月1X日2X時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與“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的情形極為類似,“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理應認定為一次犯罪,因此,上訴人不構成多次搶劫,一審判決認定構成多次搶劫,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三、上訴人A先生並未參與20XX年1X月X日晚的搶劫犯罪,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A先生實施了該起搶劫,事實認定錯誤,導致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根據公安機關提交貴院的證據顯示,上訴人A先生20XX年1X月X日晚並未到過XXX鎮,而是一直呆在XX新城附近。因此,被告人A先生並未參與20XX年1X月X日的搶劫犯罪。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提交的下述證據予以證明:

1、《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一卷)》中第30序號(93—103頁)對B小姐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B小姐供述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為C、D、E及B小姐等四人,A先生並未參與;

2、《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二卷)》中第15序號(42—48頁)對C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C供述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為C、D、E及B小姐等四人,A先生並未參與;

3、《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三卷)》中第17序號中《關於F、G被搶劫案的破案報告書》中辦案民警對參與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的描述中確認上訴人A先生並未參與;

4、《刑事偵查卷宗(補充偵查卷)》中第9頁,上訴人A先生辯解自己並未參與1X月X日晚的搶劫犯罪。

(2)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A先生參與了20XX年1X月X日晚的搶劫案定案依據存在疑問。

1、被告人D供述和辯解否認20XX年1X月X日參與了搶劫,其供述和辯解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A先生參與這次搶劫的依據。被告人D在公安機關的第二次、第四次筆錄以及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均否認參與了這次搶劫,辯解沒有到過XXX鎮。D在檢察機關不承認參與了這次搶劫,並稱不認識“E”。

2、被告人H多次穩定的供述不足以信。被告人H供述稱B小姐參與了這次搶劫,但是一審法院查證認為B小姐沒有參與這次搶劫。

3、被告人B小姐供述,先稱參與了這次搶劫,後來又否認參與了這次搶劫,其供述極其不穩定,且一審法院查證認為B小姐沒有參與這次搶劫,其供述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A先生參與這次搶劫的依據。

4、被告人I供述,“他不知道“D”“C”“A”他們來之前做過什麼事”,因此,也不足以證明被告人A先生參與了這次搶劫。

5、被害人的陳述中,兩個被害人均辯認出被告人D、H,但是並沒有辨認出有上訴人A先生。

四、上訴人A先生在20XX年1X月1X日晚參與的兩起搶劫犯罪中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1、上訴人A先生在第一起搶劫犯罪中起輔助的作用,A先生並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圖,A先生只是協助其他5人將受害人拉上車,在此過程中,A先生並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據《刑法》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A先生在本起犯罪中是從犯,請求貴院在量刑是予以考慮。

2、根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訴人A先生參與的一審法院查證的第三起搶劫犯罪,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A先生等人已經被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行為沒有完畢,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的情況,請求貴院在量刑是予以考慮。

五、一審法院既然認為上訴人實施的第三起搶劫案屬於犯罪未遂,且被上訴人不認可第一宗搶劫,那麼不應該認定為多次搶劫,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在第三宗搶劫實施搶劫過程中,上訴人A先生等已經被公安民警抓獲,他們實施犯罪的行為沒有完畢。因此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量刑時應考慮與搶劫既遂區別對待,且上訴人不認可參與了第一宗搶劫,那麼一審法院不宜認定多次搶劫,一審法院的判決量刑偏重。

綜上所述,上訴人A先生沒有參與1X月X日的搶劫犯罪,其次在參與1X月1X日的兩起犯罪中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一審法院量刑偏重,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給予上訴人A先生從寬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零一X年X月X日

標籤: 案例 刑事 上訴狀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falvwenshu/shangsuzhuang/gd9k2.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