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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訴狀範文(2016最新)

離婚上訴狀範文(2016最新)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離婚上訴狀範文(2016最新),供大家閲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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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張*,女, 19**年*月*日出生,*族,無業住所地哈爾濱市**區*街**號*棟*單元**室。電話:137**

被上訴人:田*,男, 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 住所地哈爾濱市**區**街**小區*棟*單元**室。電話:136**

上訴人張*因被上訴人田*訴張*離婚訴訟一案,不服哈爾濱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 *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1、依法確認上訴人系哈爾濱市**區地段街**號*棟*單元**室的共同承租人。

2、平均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萬元

3、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萬元。

4、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用

上 訴 理 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居住的公產房的承租權沒有依法確認。該房產系公產房,承租人為被上訴人的父親田紀**(已死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後一直居住在道里區**街**號*棟*單元**至今 ,上訴人的户籍婚後一直在該公房,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或者在同一户口上的可以繼續承租,上訴人作為共同居住人且户口一直在該公房,依法享有承租的權利。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要求作為共同承租人承租該住房,而一審法院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訟請求於不顧,在判決中沒有對該房產的承租權作出確認。致使上訴人母女二人至今無家可歸,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上訴人對該公產房依法享有承租權。

二、一審中上訴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訴人買斷工齡款*萬元,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能提供被上訴人取得買斷工齡款*萬元的證據,依法不予支持。事實是:上訴人因為無法取得該證據,為此依法向一審法院提供了被上訴人的工作單位、買斷時間、工作年限等證據線索,以證實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經取得買斷工齡款的事實,該財產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被上訴人故意隱藏該筆財產,而一審法院也沒有依法調取該證據,致使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支持,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三、被上訴人依法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萬元。被上訴人存在嚴重的'婚內過錯,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租房同居,且經常為家庭瑣事毆打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在道里區安順街**號*單元*號門與一*姓女子以夫妻名義長期租住在此。上訴人為證明這一事實,向法院出示了該單元*樓*門該樓樓長的錄音證據一份:證實被上訴人與一*姓女子以夫妻名義在該樓內共同生活近*個月,而一審法院卻沒有依法採信此證言。

被上訴人在婚內經常打罵、虐待上訴人。20**年被上訴人在起訴離婚未獲得法院支持的情況下,要求上訴人到民政局與其辦理協議離婚,遭到上訴人的拒絕,被上訴人為此懷恨在心。借瑣事毆打上訴人泄憤,將上訴人打得遍體鱗傷、視力模糊,長時間無法正常生活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給付上訴人精神撫慰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置上訴人的合法訴訴訟請求於不顧作出錯誤判決。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給予糾正,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哈爾濱市**人民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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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女,1xxx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xxx2)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後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佔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峯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後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後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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