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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二審上訴狀

離婚二審上訴狀

離婚二審上訴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離婚二審上訴狀,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離婚二審上訴狀

  離婚二審上訴狀1

上訴人任XX,女,37歲,漢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經理,住XX市XX區某路XX號。

被上訴人史某,男,40歲,漢族,XX省某縣人,XX市XX工廠推銷員,住XX市某區XX路XX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年5月10日(xxxx)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孩史X(13歲)由上訴人撫養。

上訴理由

原判決説:“鑑於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於下一代健康成長。”據此將婚生女孩史X判歸被上訴人撫養。上訴人認為此項判決不當,判決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濃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XX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在外,有時幾個月不回家,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麼感情。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於孩子成長,而由上訴人撫養則有益於孩子身心健康,有利於培養孩子成和。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成人。關鍵不在誰有錢,而在於由誰撫養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被上訴人説,他有錢可以請保姆照顧孩子,法院也認為此種説法有道理,試問保姆照顧有母親照顧好嗎?此種説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你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徵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孩子聽説隨你生活哭了幾天,説不願意與父親一起生活,願意同母親一起生活。請上訴審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人:任XX

  離婚二審上訴狀2

上訴人:****,女,xxx年11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

住址:xx市****

代理律師:xx,xx市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男,xxxxxx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

住址:xx市****,電話:

被上訴人:****,男,67歲,漢族,農民,

住址:xx市****,電話

被上訴人:****,女,66歲,農民,

住址:xx市**** 電話:

上訴人不服×××人民法院(20xx)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具體上述請求及理由是:

上訴請求:

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本案,依法對×××區人民法院(20xx)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改判: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請求;或依法發回重審。

上訴理由:

上訴人系xxxx年嫁到****,被上訴人****繫上訴人的前夫,****系****的父親,****系其母親。上訴人在xxxx年9月跟****離婚,系法院判決,法院沒有認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沒有對共有房屋進行確認和分割。本次一審訴訟,上訴人主要是要求確認和分割共有財產,但一審法院沒有正確的判決:錯誤的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導致上訴人在西東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現在一無所有的離開,還要撫養女兒,上訴人現在在外租房子(見租賃協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是非常錯誤的:

一 原審法院認定關於分家協議關於認定房屋的分割部分無效是錯誤的。

上訴人跟****結婚就在150號居住,並先後生了一兒一女,在女兒六歲的時候,在村領導和父母及****即、****夫婦在場的情況下自願分家,有分家協議,這是鐵的事實。但原審法院認為,分家協議中明顯處分了****、****的財產份額,現****和****對此協議有異議就認定該協議無效,該認定是不尊重事實的:

原審法院沒有認真審查分家單,分家單上的參加家庭成員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單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協議是有效的:

在分家單上明顯的寫有分家的時間是:xxxx年11月8日晚;地點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員有:×××二老人及****、****、****、××××分家執筆人是****,分家證明人是:王×××(當時的村領導)、×××。

分家主要內容是:西邊院的房產包括屋內的所有物品歸****所有;

原審法院居然認為明顯處分了徐、楊的財產,言外之意是分家時徐楊不在場或沒有同意,原審法院的看法是錯誤的,當時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婦不可能不在家,當時分家單上寫明參加分家的家庭成員有徐楊夫婦二人;

原審法院認為,現在徐楊夫婦對此提出異議,而不認可該分家單,原審法院的認為是錯誤的,現在上訴人是離婚之人,徐揚夫婦當然會違背事實站在自己兒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當事人簽訂和履行了協議,現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對協議提出異議,法院就考慮異議成立,那合同豈不成為了兒戲!

派出所分户時,村裏已經出局證明,證明房子即150號院有上訴人的份額;

二 原審的程序違法:

關於該院,是以****夫婦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原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理和處理;

上訴人在一審中向法院提出了錄音證據,證明分家單×××是承認的,但原審法院居然隻字沒有提,這是重要的證據,原審應當認真分析審理和採納。

****是當時分家執筆人,法庭應當讓其作證,而****居然違背事實站在被上訴人一方,其代理陳述是不真實的。

三 原審判決沒有達到司法定紛止爭的目的,上訴人無論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訴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現在原審判決居然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上訴人目前沒有房子居住,還要撫養女兒,原審的判決是錯誤和不公平的。

綜上,上訴人作為一個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懇請上一級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對本案做出公正的處理。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 年 2月8 日

標籤: 二審 上訴狀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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