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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狀「成功案例」

民事申訴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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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狀「成功案例」

  民事申訴狀【成功案例】1

申訴人:吳xx,男,漢族,xxxx年9月13日出生,貴州省xx市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王xx,漢族,xxxx年11月15日出生,貴州省xx市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沈xx,男,漢族,xxxx年10月24日出生,貴州省黃平縣人,現住xx市*路90號。身份證號碼:

申訴事項:

1、請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xxxx)黔東民終字第622號判決。

2,判令被申訴人沈xx賠償非法佔用申訴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離xx市*路*號房屋。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實

經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於xxx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被申訴人同意將屬於其所有的xx市環城北路90號房屋出售給申訴人,該房屋土地使用面積146.2平方米,建築面積550.50平方米,房屋總價款52萬元,預付定金1萬元。

《協議書》簽定後,於xxx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訴人賣給申訴人的房屋,早在xxxx年因為潘x貸款提供擔保,被xx市人民法院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凱民初字第602號判決書,於xxxx年11月9日,以(xxxx)凱執字第26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

xxxx年10月28日,經被申訴人沈xx向xx市人民法院請求,並經申訴人同意,xx市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將被申訴人所有的xx市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變賣給申訴人,並據此作出(xx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依據(xx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於xxxx年10月26日,申訴人向xx市法院執行局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儘管申訴人是從xx市法院以變賣的方式,用281190元購得被申訴人xx市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但申訴人嚴守誠實信用原則,仍然按照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xxx年1月21日簽定的購房《協議書》中的約定付款。即: eq oac(○,1)1、xxxx年1月21日,申訴人王xx支付被申訴人沈xx定金10000元; eq oac(○,2)2、xxxx年10月26日向xx市法院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eq oac(○,3)3、xxxx年11月20日,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沈xx支付購房款300000元(現金),共計535000元。

這裏需要慎重説明的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是:房屋總價款是520000元,而申訴人實際向被申訴人支付545000元,為什麼申訴人要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xxxx年10月27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協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時(52000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訴人沈xx提出:現在房屋過户費高了,要求增加過户費,申訴人考慮當時過户費的確上漲了,就同意給被申訴人增加2.5萬元過户費。這樣申訴人就還要向被申訴人支付30萬元,依據雙方商定的付款數額,被申訴人當即寫了30萬元的收條。該收條當時沒有交給申訴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訴人又説:他現在沒有錢過户,要求申訴人先付被申訴人80000元房款作為過户的費用。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於xxxx年10月7日上午10時34分,申訴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為被申訴人的過户費。被申訴人得75000元后便與申訴人一起去xx市房產局辦理過户手續,去到房產局後,由於沒有xx市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xx市房產局不同意過户。

經申訴人要求,xxxx年11月14日,xx市人民法院送協助執行通知書到xx市房產局。該月15日,申訴人就叫被申訴人去xx市房產局過户,這時,申訴人有説:申訴人原給的75000元已還他欠他伯伯的欠款,現沒有錢辦理過户手續,你給足300000元,我與你就去辦理過户手續。對申訴人這種無理要求,申訴人當時沒有答應。但思來想去,不給足還應付的300000元,被申訴人就不去辦理過户手續。為了實現辦理過户手續,申訴人同意給被申訴人300000元再去辦理過户手續。於是,在xxxx年11月20日16時51分,申訴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25000元,餘下的79000元留作他用。當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去到xx市房產局時,因快下班,當天又沒有辦成過户手續。

xxxx年11月21日,申訴人又請被申請去辦理過户手續,被申訴人聲稱有事不能去辦理過户手續。此後,被申訴人便以種種理由不去辦理過户手續。萬般無賴之下,於xxxx年12月3日,申訴人依據xx市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訴人支付過户費辦理過户手續。xxxx年1月4日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一審判決情況

申訴人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後,要求被申訴人搬出該房時,被申訴人拒絕搬出。此種情況下,申訴人要求xx市人民法院執行,該院則説,沒有執行依據,你必須以侵權糾紛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判決後再與執行。

xxxx年5月21日,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市環城路90號房屋;2、自xxxx年10月28日至被申訴人搬出的日期,門面150平方米,以每日75元計算,住房400.5平方米,以每日66元計算賠償給申訴人。

xxxx年8月2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xxxx)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市環城路90號房屋。

三、二審判決情況

xxxx年8月10日,被申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於xxxx年12月6日以(xxxx)黔東民終字第622號民事判決,撤銷了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市環城路90號房屋的判決。

四、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認定事實錯誤

(一)、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

本案的下列證據所證實的事實是無可爭辯的客觀事實,二審法院對這些客觀事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視而不見,將其束之高閣,這些證據有:

1、《貴州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票據》

這一證據證實申訴人通過法院向xx市農村信用聯社支付235000元,用於償還被申訴人在該社的欠款,對此,二審法院和被申訴人都是認可的。

2、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真實、合法、有效

被申訴人xxxx年10月27日書寫的,xxxx年11月20日總共收到申訴人300000元現金(xxxx年10月27日支75000元,xxxx年11月20日支付225000元)後,被申訴人才將收條交給申訴人。這樣的收條應合法有效。其原因是: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合法有效。因為, eq oac(○,1)1、被申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q oac(○,2)2、意思表示真實; eq oac(○,3)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同的是:被申訴人在xxxx年10月27日出具《收條》的行為是一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在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該收條產生法律效力。為什麼説被申訴人的這種民事行為有效呢?因為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的規定。

3、收條

該收條證實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定金10000元的事實,二審法院,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均無異議。

(二)、二審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吳xx、王xx主張xxxx年10月27日另外付給申訴人沈xx300000元現金,但其取款時間為xxxx年11月20日,除與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二審答辯時主張付款時間(xxxx年10月27日)與二審庭審時主張的付款時間(xxxx年11月 20日)不一致外,對於取款支付的地點也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其主張的付款數額也超過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的數額,於常理不符,故其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二審法院的這一認定不客觀,也不足以推翻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事實。其理由如下:

1、申訴人對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現金的付款時間的描述並不矛盾

因為,被申訴人於xxxx年10月27日書寫的收條是一個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即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並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申訴人按照收條上的日期,認定付款日期為xxxx年10月27日,按照實際付款日期,申訴人説是xxxx年11月20日付款並無不妥。

申訴人對取款地點在一、二審説法不同,但不能推翻申訴人在xxxx年11月20日取款304000萬元的事實,更不能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225000元的事實

xxxx年11月20 日,申訴人到xx市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304000元款時,由於該社當時沒有這樣多現金,該社主任劉輝就要其工作人員從xx市農村信用聯社萬博分社提取304000元現金支付給申訴人,得款後,就支付225000元現金給被申訴人。所以,申訴人在一審時便説:304000元是從萬博分社取款的。到了二審,申訴人仔細看自己的存摺後,才知304000元是從洗馬河分社取款的。假定申訴人有意這樣説,也不能否定申訴人xxxx年11月20 日在xx市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因為由申訴人的存摺和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300000元的收據佐證。

3、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高於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的問題

申訴人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是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户費而同意支付的,這個數額不在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內,這就是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545000元)高於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520000元)的原因。應被申訴人要求,多給被申訴人25000元過户費,這是符合民事法律規定的合法行為,怎麼就成了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沒有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理由呢?簡直荒唐至極。

二審法院以上述三點理由不支持申訴人付給被申訴人30萬元現金的主張是十分錯誤的。其理由是:1、對取款時間的理解不一,説法不一,不能否定申訴人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2、對取款地點的説法不一,是申訴人認為304000萬元是從萬博分社提來的,就是從萬博分社取得款,假定申訴人的確把取款地點説錯了,也不能否定申訴人xxxx年11月20 日在xx市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的事實;3、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户費而同意支付被申訴人過户費25000元,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以此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房款的主張更是荒唐可笑。

三、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在xxxx年10月27日支付被申訴人6.5萬元現金,毫無依據。其理由如下:

1、被申訴人沈xx在二審庭審中説:“信用聯社的證據是真實的,27號取5萬元是替我侄子還貸款,她(申訴人)當天取兩次,另拿了1萬多元給我。”從沈xx的這一陳述看,被申訴人沈xx10月27號只從申訴人處得1萬多元現金,沒有得6.5萬元現金。

2、xx市農村信用聯社兩份證明

該兩份證明證實,xxxx年10月27日,沈大勇本人(沈xx侄子)用現金償還了在xx市農村信用聯社大道分社的貸款本息51073元。

從上述兩點看,被申訴人的陳述是謊言,因為,沈大勇的貸款本息51073元是沈大勇自己用現金償還的,被申訴人沈xx也説沒有得6.5萬元現金。那麼二審法院認定xxxx年10月27日,被申訴人從申訴人處得65000元現金,就是毫無依據,純屬編造。

四、二審法院認定取款時間與辦證時間不符,故認定申訴人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更是不尊重客觀事實

申訴人xxxx年10月27日取款7.5萬元是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支付給被申訴人的房款,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户手續之用。至於,申訴人辦理房屋證書的情況,是xxxx年12月3日,申訴人自己支付過户費,xxxx年1月4日取得所買房屋的產權證書。這哪裏存在辦證時間與取款時間不符的情況。

五、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是一個極不客觀的認定

1、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

2、依據被申訴人在一、二審的陳述,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也不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因為被申訴人在一審時説:“我不知道,xxxx年10月26日(申訴人)到銀行轉款到法院235000元。”在二審,當法官問被申訴人:“你知道法院打(235000元)條子給吳德美麼?”被申訴人説:“直到他起訴我才曉得這回事。”從被申訴人在一、二審上述陳述看,被申訴人xxxx年7月7日一審開庭時都不知道申訴人在xxxx年10月26日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的情況,那麼,被申訴人怎麼説在xxxx年10月27日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呢?這十分顯然,被申訴人説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是一個巨大的謊言。

綜上所述,經協商一致,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xx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申訴人依《協議書》約定,申訴人於xxxx年1月21日支付被申訴人定金10000元,xxxx年10月29日,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35000元(通過xx市人民法院支付給xx市農村信用聯社,用以支付被申訴人欠xx市農村信用聯社的欠款),xxxx年10月27日支付7.5萬元,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户手續之用,當時,申訴人自己書寫了300000元的收條,但沒有交給申訴人,被申訴人自己保存。11月20日支付22.5萬元,被申訴人將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人民幣的收條交給申訴人,(至於二審法院認定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那是毫無依據的,在此不再贅述)至此,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房款535000元(其中含應被申訴人要求多支付的過户費25000元),申訴人購買被申訴人房屋的房款全部付清。被申訴人在收到全部房款後,本應自動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但被申訴人卻拒絕搬出。萬般無賴下,申訴人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二審法院不但不支持申訴人的訴訟請求,反而以毫無證據的所謂事實,甚至編造的事實,判令申訴人再支付被申訴人21萬元,被申訴人才搬出所出售的房屋。為此,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請貴院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周*、王xx

  申訴代理人:楊xx

  xxxx年6月27日

  民事申訴狀【成功案例】2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男,生於xxxx年12月27日,漢族,住河南省許昌縣蔣李集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業區新橋XX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河南省XX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陽市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卧龍區人民xxxx年5月15日(xx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xx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xxx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後,從xxxx年4月20日——xx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後,從xxxx年6月18日——xx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後(欠109805元),從xxxx年6月18日——xxx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xxx年10月份,由於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後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於xxxx年1月4日向卧龍區法院起訴,於xx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xx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於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於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標籤: 案例 申訴狀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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