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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申訴狀

民事訴訟申訴狀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認為有錯誤,請求複查的法律文書,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訴訟申訴狀,供大家閲讀參考。

民事訴訟申訴狀1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無業人員,住X市X區X號樓X單元X室。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於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路XX號。

丁X與於X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申訴。

申訴請求:

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及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高級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重審。

具體事實和理由:

我父親丁X於20XX年離休前曾任XX日報副總編輯、紀委書記等職。20XX年X月X日通過婚姻介紹所與被申請人於X相識並辦理了結婚登記。

20XX年X月我父親因胃癌開始住院治療無效於20XX年X月X日去世。我父親住院期間,被申請人於X拒絕到醫院陪護,卻趁我們在醫院裏日夜陪護父親的機會,把我父母名下上百萬元的動產非法轉移佔為己有後逃之夭夭,連追悼會都未露面。繼而,又起訴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產,結果是,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判決書在使用證據時有誤,造成應當屬於申訴人的繼承權利喪失。在上訴、申請再審無果的情況下,現依法提起申訴,請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繼承權利。申訴理由如下:

再審理由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原審判決的依據是原告提供的所謂我父親的代書遺囑、《見證書》以及司法筆跡鑑定。但是,這三個判決依據不具備證明力如下:

1.代書遺囑只有一個代書人,而沒有見證人,不符合《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規定。因沒有對被繼承人身份進行驗證,且捨近求遠的事實令人懷疑,還有找律師事務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製作假代書遺囑的嫌疑,不具備真實性。

2.《見證書》不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字屬於無效見證,而且所見證的20XX年X月X日的遺囑根本就不存在。與本案認定的遺囑日期沒有關聯性、真實性。有拉見證人湊數的嫌疑。針對以上兩個疑點,在我們的口頭和書面法庭發言中都有“我很想詢問一下XX手裏那份律師見證遺囑中的那兩位律師的問題是:“去做見證遺囑的當事人是否符合我父親的體貌特徵”的要求,但是,沒有被法庭許可。

再審理由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一:在聽説房產的繼承過户比贈與過户多交過户費用後,我父親生前與我們簽訂了兩份房產贈與合同並由XX區XX公證處的《詢問筆錄》為作證。臨終前還給我們留下了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的規定,原審法庭應該對我們提供的以上書證予以確認。但是,原審法庭卻以各種理由,甚至以不傳喚見證人出庭作證等於沒有見證人的辦法,在判決書中寫下了“對於被告提供的20XX年X月X日由XX代書的遺囑,因代書人XX及見證人XX均未出庭作證”的理由不予確認。

適用法律錯誤二:“我們的委託人XXX和X市X區法院(20XX)X民初字20XX號民事裁定書都能證明我大姐XX是被告,但是,原審判決書卻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XX説成是“原告”了。

再審理由三: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因為銀行不許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觀原因,我們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證據保全申請,但法庭沒有依法調查,致使我們無法按反訴數額繳納反訴費用。於是,原審判決書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勞一生積累的上百萬元的動產至今下落不明。

綜上所述,一、二審和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在沒有查清被繼承人立遺囑的事實和動產數額的情況下,僅僅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分割,致使申訴人在無業和生活極度困苦情況下,承擔着“被神經病”的風險過着到處上訪的生活……

現依法申訴,望貴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丁XX

  xxxx年 4月 16日

民事訴訟申訴狀2

申訴人(一審原告):姓名 趙xx;性別 女;職業(省略);身份證號(省略);住址:(省略);聯繫電話:(省略)。

申訴人因訴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對黃浦區人民法院xxxx年8月27日作出的(xxxx)黃浦民一(民)初字第675號的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認定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xxxx)黃浦民一(民)初字第675號民事裁定書因違反“民訴法”而無效;撤銷此無效的民事裁定書,發回再審。

事實與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黃浦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將xxx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該院511法庭開庭的'傳票於xxxx年8月14日送寄郵局快遞,8月18日上午9時,此開庭傳票又由郵局退回黃浦區法院。這是本人於xxxx年11月7日在黃浦法院檔案室獲取的開庭傳票信息,送達回證複印件見證了我沒有收到開庭傳票,沒有在送達回證上簽名。主審法官有我的手機號,也未打電話通知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黃浦法院在開庭傳票未送達後,未走公告送達法定程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網開庭公告欄目裏檢索到我訴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黃浦法院511法庭開庭。但網上有個前提説明:“以下庭審開庭信息,依法院傳票時間為準”。我急得當天上午11點打電話給黃浦法院總機,要找我的主審法官孫xx確認。找不到主審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傳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況告訴她,被告知“雙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電話的。27日(週一)上午可以找到孫法官”。我説來不及了。她説可以請假。8月27日上午8:30我電話找到了孫法官,我問:“今天下午開庭嗎?”她説:“是的”。我説:“我沒有收到傳票”。她説:“快遞送到你家沒有人”。我説:“你怎麼不打電話”。她説:“快遞給你打電話沒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沒有收到傳票,也沒有接到電話。當我告訴她:“我來不及了來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沒有像值班法官説得那樣可以請假,而是一句話:“那你要負法律後果”。我氣呆了,只説了一句話:“我要投訴你”。孫法官腔調得意地説:“那你就去投訴吧!”。我從xxxx年9月2日至xxxx年1月27日已寫了四份投訴信給法院監察室,法院許偉基院長。並抄送給法院的副院長,民一庭長、民事審監庭的庭長,還有相關上級部門。但至今未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因為1、民事裁定書中“以傳票送達方式對原告進行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缺乏證據;2、又是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所以應當依法再審。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趙xx

  xxxx年2月24日

附:

1、 原審民事裁定書一份:(xxxx)黃浦民一(民)初字第675號;

2、 證據材料四份:(1)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傳票1份;

(2)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送達回證1份;

(3)xxxx-8-25 上海法院網開庭公告信息1份;

(4)xxxx年八月二十七日14:30分至15:00分在黃浦法院511法庭的庭審筆錄1份。

申訴狀製作要點

(1)註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首部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後,應註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製作日期,並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麼問題,從原則上説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一)標題:以“民事申訴狀”或“申訴狀”作標題

(二)民事申訴人和對方當事的人基本情況

1、民事申訴人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職務。

2、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同原告項同

(三)案件來源: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申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20××年×月×日〔20××〕××字第××字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申訴。”

(四)申訴請求:主要寫明請求重新審理

(五)申訴理由:這是申狀中的核心部分。通常從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駁,並寫明請求再審的法律依據。

(六)結尾: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七)附項: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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