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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案例)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案例)

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一併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有利於全面查明被告人的行為到底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當判處何種刑罰。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案例),供大家閲讀參考。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案例)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顏xx(死者之母)、女、1x53年5月2x日出生、漢族、無業,住: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xx (死者之子)、男、1xx4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無業,住: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戰xx,男,漢族,1x7x年x月2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林口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劉xx,男,漢族,1xxx年x月1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密山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季xx,男, 其他信息不詳。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人醫療費xxx00元、交通費5000元、死亡賠償金601450元、喪葬費1x057元等損失共計645507元。

事實和理由:

xxx7年12月3日,張xx因乘車與出租車司機曲xx發生爭執,後張xx糾集被告人戰xx、季xx、劉xx等人在萊西市實驗中學前黃島中路與曲xx、趙xx等人發生爭執並廝打。趙xx左胸部被捅刺一刀,致肺破裂大失血經搶救無效死亡。

因兩原告人生活費用主要依靠被害人趙xx供給,被害人母親年老體弱,且無勞動能力及其他生活來源,兒子年幼,生活原本拮据,更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加劇了原告人精神痛苦及物質損失,且案發至今,被告人及其親屬未給予受害人家屬任何賠償,性質極其惡劣。為維護原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01450 元、喪葬費1x057元、xxx00元、交通費5000元、等,共計645507元。

被告人戰xx、劉xx因涉嫌聚眾鬥毆罪現由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原告人於xxx2年11月24日收悉該院相關告知,故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案例)2

辦案人:蘇xx飛律師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葉x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葉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葉x賠償原告人王x醫療費32x6x.6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殘疾賠償金x245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651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和交通費1500元;

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後續醫療費和鑑定費待鑑定意見明確後予以確定(其中,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應包含二次手術期間產生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xxx3年x月21日1x時30分許,在合肥市瑤海區鳳陽路十一中對面安鑫旅社門口,被告人葉x因家中空調室外機滴水問題,與其一樓住户原告人王x產生糾紛。在爭吵中,被告人葉x毆打原告人王x,導致其右踝關節腫脹疼痛無法站立。隨後,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醫院救治,經診斷:1、右小腿下段可見手掌大小的擦傷;2、右踝關節腫脹;3、右側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依法對王x的損傷程度進行鑑定,王x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綜上,被告人葉x無視法律,故意將原告人王x打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該犯罪行為造成王x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現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4年 3月1x 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2份;

二、證據材料若干;

三、賠償明細:

1、醫療費32x6x.6x元=2x20x.72元+577.52元+20元+30元+5元+211.14元+161元+165元+361.7元+556.4元+1xx.7元+575元+575元+303.5元+1x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30元/天×(1x天+15天)。

注:第一次住院天數為1x天,自xxx3年x月21日至xxx3年x月x日;後尚需取內固定,經諮詢醫生,被告知二次手術住院天數不少於15日。

3、殘疾賠償金x2456元=23114元/年×20年×20%。

4、被撫養人生活費6514元=162x5元/年×(1x-14)年×20%÷2人。

5、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

6、交通費1500元(含二次住院取內固定期間的交通費用)。

7、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後續醫療費和鑑定費待鑑定意見明確後予以確定。

除第7項以外,其餘各項合計15045x.6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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