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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樣本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樣本

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樣本,內容僅供參考。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樣本1

自訴人:李×生,男,26歲,××市××單位工人,住××區×馬路××號。

委託代理人:

被告人:李×友,男,39歲,××市師範學校教員,住××郊區××裏40棟609號。

被告人:李×起,男,29歲,××市第五皮鞋廠工人,住××區××馬路××村29號。

案由:故意傷害罪

訴訟請求:

1.請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2.請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醫藥費2000元。。。。。。。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系同胞兄弟,其家原住××區××馬路130號,與自訴人相鄰,後將住房出賣,只留被告人之母住在原址臨時建築的矮房之內,因此被告人等時常逗留於此。xxxx年6月24日下午2時許,自訴人到姑母(也住××馬路130號)處,路經被告人臨時住處時,酒氣醺醺的被告人李×友突然戲弄自訴人,大呼自訴人綽號。自訴人不滿,委婉地請示其別再呼叫。不料,被告人李××竟不通情達理,先是破口大罵,繼而再手持兩塊大磚,砸自訴人前額未中,又重擊自訴人背部,自訴人一時難忍,被鄰人勸阻。被告人李××十分囂張,無理指責前來勸解的鄰居,野蠻毆打駕駛拖拉機仗義執言的青年,激起公憤,後由自訴人姑母出面,此事方才平息。當晚九時許,與鄰居李慶×外出 ,給孩子購藥返回又經過被告人臨時住處時,被告人李×友又喚自訴人乳名,讓自訴人到跟前,自訴人覺得事已平息,不及多想,被告人李×友突然竄出,乘自訴人不備,向自訴人面部猛擊一掌。自訴人被迫防衞。被告人之母公然縱子行兇:“有種的到河邊打,一個對一個,誰有本事,把誰弄死!”被告等有恃無恐,李×友在自訴人面前繼續揮拳攻擊,李×起竄至自訴人身後狠掐自訴人頸部,前後夾擊,自訴人無法相顧。被告人李×友乘機抄起鐵杴猛砍自訴人頭部,自訴人頓時血流滿面。被告人李×友腰藏菜刀,伺機再下毒手。嗣後,自訴人經××醫學院附屬醫院X射線檢查:左前額部軟組織裂傷,傷口約5釐米,深達骨膜;顱骨凹陷性骨折,深達1釐米(手術縫合7針)。自訴人為治傷,造成很大經濟損失;體肢虛弱,頭暈目眩,嘔吐失眠,騎車行路,言談舉止不能用力,醫囑需複查手術,至今不 能工作。(應當寫明花去醫療費多少,誤工費多少。。。。。

綜上所述,自訴人認為:被告人等無端尋釁,首先打人,蓄謀傷害自訴人的行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已觸犯刑法第134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被兩告人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自訴人依依照刑事訴訟法170條及77條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追究兩被告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望貴院依法裁判。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年×月×日

附:

1、自訴狀副本2份。

2、醫院診斷書一份。

3、醫療費發票一本。

4、司法鑑定書一本。

5、證人證言2份。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樣本2

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劉X X,男,漢族,xxxx年03月2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五組5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張X X,女,漢族,xxxx年01月1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吳X X,男,彝族,xxxx年05月24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楊X X,男,漢族,xxxx年03月15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xxx年03月24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高X X,男,漢族,xxxx年14月2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上訴人因被故意傷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對五被上訴人從重處罰。

2、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二、三項,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緩刑。

3、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五項,支持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部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時得知發生糾紛到達現場,屬於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由於偵查機關未及時訊問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間系親屬關係,他們在事後編造了大量的謊言,想要掩蓋他們準備工具、守候組織於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的事實,其陳述均為偽證。原審判決採信被上訴人的一面之詞,對上訴人及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不予考慮,導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根據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證人黃XX陳述,案發當天上午,上訴人劉X X父子找到XX石料廠要求處理自家的核桃樹被廠裏挖機挖掉50棵的糾紛。上訴人之子劉X X就留下電話號碼給楊恩後,離開了宇州石料廠。13時10分許,五被告人來到廠裏,問清情況後,讓黃XX打電話給上訴人父子。上訴人父子以為要解決糾紛,又來到XX石料廠。在雙方糾纏過程中,上訴人想要拿石頭自衞,當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準備好放置於車上的工具圍毆上訴人父子。

可見,五被告人系準備工具、守候組織於XX石料廠埋伏,有預謀地毆打上訴人父子,上訴人之子劉XX因為跑得快,才免遭厄運。這一事實足見五被告人的兇殘,其兇殘在於事先準備了工具,而上訴人只是想從地上撿起石頭自衞。但是原審判決對此歪曲陳述,顯然屬於嚴重認定事實錯誤,嚴重司法不公。

(二)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鬥,屬於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儘管各被告人進行了嚴密的串供,作出顛倒黑白的陳述,但是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

證人黃XX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並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楊恩陳述可見,吳利雄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

原審判決卻一味採納各被告人的虛假陳述,對其陳述的真實性不予認真審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證人黃XX證言於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鬥,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三)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於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證人黃XX陳述特別提到,“張XX這方一個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毆打劉XX”,根據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

此外,高XX駕車載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事發時在現場助威,並未進行其自己編造的勸阻行為(證人黃XX只是講到高XX沒有參與毆打上訴人),事後又駕車載着其他被告人逃離現場。高XX的行為系被告人犯罪行為的重要環節,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是,原審判決卻對此視而不見,將該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屬於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明察。

(一)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於嚴重法律適用錯誤。

根據證人黃XX陳述及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應該與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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