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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行政起訴狀

信息公開行政起訴狀

行政起訴狀是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面請求,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信息公開行政起訴狀,供大家閲讀參考。

信息公開行政起訴狀

信息公開行政起訴狀1

原告:文xx,男,漢族,系第三人王xx辯護律師,通訊地址:xx市xx中路二段xx號xx大廈十五樓x座湖南xx律師事務所。

被告: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以下簡稱河西分局),住所xx市河西區xx路x號。

法定代表人:趙xx 局長

被告:xx市河西區政府(以下簡稱河西政府),住所xx市河西區x道x號。

法定代表人:苑xx 區長

第三人:王xx,女,漢族,現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指定監視居住。

訴訟請求

1、判令撤銷被告河西政府津西政行復決字【xxxx】第4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2、判令確認被告河西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違法,責令其糾正該違法行為,依法公開其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事實和理由

被告河西分局在辦理第三人王xx被指控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中,原告作為第三人的辯護律師和另一位辯護律師李昱函曾多次要求會見,要求瞭解王xx案相關情況,同時對第三人所涉犯罪及被羈押的必要性提出了質疑,但被告河西分局均答覆不能透露、不能會見。

xxxx年8月12日,xx塘沽地區發生了舉世震驚的大爆炸事件,原告因擔心第三人王xx的安全,於xxxx年8月16日向被告河西分局郵寄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xxxx年9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該文對原告提出要求公開的信息通篇以不存在、不屬於搪塞拒絕公開,但並沒有説明不存在、不屬於的理由和依據,且該回復明顯違背常識,該局既然承認是第三人王xx的偵查辦案機關,王xx的人身安全及相關信息則不可能不存在,除非該局不是王xx的偵查辦案機關,但即使如此,該局也應該回復不掌握、不瞭解、不知情,而不應該是不存在。

xxxx年9月15日,原告不服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依法向被告河西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要求被告河西政府依法糾正被告河西分局的違法行為,並公開其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被告河西政府於xxxx年11月12日作出津西政行復決字【xxxx】第4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以第三人王xx已經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為由,認為原告所要求公開的信息是被告河西分局履行刑事司法職能期間所製作、獲取的信息,因而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並據此駁回原告的行政複議申請。原告於11月13日收到該決定文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可知:刑事司法行為必須是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行為如果是屬於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授權的行為,則應當是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如何界定公安機關的行為是刑事偵查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請示的答覆意見》:一、在起訴受理階段,受訴法院在公安機關被訴行為性質尚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並無不當;二、在一審期間,公安機關不舉證或所舉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實施的行為系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法院不宜認定其是刑事司法行為;三、對於被告在一審期間不舉證而在二審期間向法庭提供了證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最高法院的以上答覆意見至少有以下幾點是明確的:1、起訴受理階段並不涉及對公安機關行為是否是刑事司法行為的實體判斷;2、對於是否是刑事司法行為,並不是以是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來界定的,而是應當有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即使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如果公安機關實施了沒有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該行為也不是刑事司法行為,而可能是行政行為;3、對於是否屬於刑事司法行為,偵查辦案部門有舉證證明的義務和責任,這個責任不能夠轉嫁到受害人身上,如果公安機關不及時履行證明義務,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原告認為,被告河西分局作為第三人王xx的偵查辦案機關,必定掌握第三人王xx被羈押地點,及是否在大爆炸事件中受到影響,也必定知道王xx是否安全,及該局是否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和預警措施,但該局統統以不存在、不屬於作答,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及第十條第(十)項: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應當重點公開之規定。嚴重侵犯了申請人作為第三人的辯護人的知情權,其實質是對申請人作為律師的辯護權的嚴重踐踏,依法應予糾正。

另一方面,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屬於被告河西分局在處置緊急事態中所製作和獲取的信息,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因為,無論第三人王xx涉嫌何種犯罪,她都有權利在緊急狀態下獲得被告河西分局保護其人身安全的權利,而被告河西分局為保護王xx人身安全所採取的措施實質是河西分局在緊急狀態下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原告要求被告河西分局公開其所採取的管理措施及相關信息完全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即使是被告河西政府在其複議決定書中也承認,被告河西分局具有刑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雙重職能,被告河西分局完全有可能在刑事司法過程中採取一定的行政管理措施以保證這種刑事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但不能夠想當然地認為其所採取的這種行政管理措施便是刑事司法活動本身,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被告河西分局在偵查階段的刑事司法職能便是偵查權利,但原告要求公開的信息顯然和被告河西分局的偵查職能無關。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項及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之規定,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你院依法查明事實,公正裁判!

此致

xx市河西區法院

附以下證據: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複印件

2、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複印件

3、《行政複議申請書》複印件

4、xx市河西區政府津西政行復決字【xxxx】第4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5、xx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複印件兩份

  原告:文xx

  xxxx年11月19日

信息公開行政起訴狀2

原告:。。。。。性別: 男 出生年月: 。。。。。

住址:。。。。。。。。。。 郵編:。。。。。

被告:上海xx區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xx河路xxx號郵編: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孫xx, 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撤銷被告xxxxx年9月21日作出的普府信息[xxxxx]4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

2.請求判令被告依法公開“上海市xx區人民政府與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xx年簽訂的《上海市xx區xx村地塊改造開發合作協議》(以下稱《協議》)或相關的政府信息”;

3.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xx年9月11日,我們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稱《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稱《規定》),向被告提出要求公開xx區人民政府和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xx年簽訂的.《上海市xx區xx村地塊改造開發合作協議》(以下稱《協議》)。

xxxxx年9月21日,被告作出的普府信息[xxxxx]44號答覆書中以商業祕密為由,拒絕公開該政府信息。

從以下幾點,我們認為被告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其信息公開的職責。

一、商業機密的理由並不充分。

1.從網絡、媒體,我們可以找到許多關於該協議中所謂商業祕密的信息(限於篇幅,僅舉一例)

……依據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上海市xx區人民政府簽訂的《上海市xx區xx村地塊改造開發合作協議》,上海xx房地產有限公司需向上海市xx區人民政府支付xx區xx村421.7145畝地塊動拆遷資金(包括居民、企事業單位等的動拆遷積極實施“三通一平”費用),共計127,694.292萬元。根據上述協議,動拆遷費用共分四期支付,第一期於xxxx年8月前支付35,000萬元……

現在xx明珠城的開發已近尾聲,相關信息原來真正屬於商業祕密的信息已陸續得到公佈或已不再屬於商業機密(如簽定日期、土地批租時間等)。那麼,剩下的部分還有多少“商業祕密”可言。我們不知道被告關於“商業祕密”的審查結果從何而得,又有多少事實依據!

2.我們曾經於xxxxx年5月,申請公開《協議》時,被告以“該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 (普府信息[xxxxx]4號)為由,拒絕公開。xxxxx年9月10日,我們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滬府複決字(xxxxx)第282號)作出予以撤銷的決定後。我們再次向被告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時,得到不予公開的理由變為商業祕密。可以看出,不予公開《協議》是其最終目的,至於是什麼理由並不重要。

二、要求公開的理由

1.《協議》的合法性

《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同時有如下描述: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徵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我們從以下理由,可以看出不公開該《協議》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的影響。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於xxxx年5月23日。按時間推算《協議》簽訂的時間應該是在xxxx年6、7月間(而相關其他證據表明其實際接觸時間可能要追溯至xxxx年甚至更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xxxx]第77號《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者管理規定》第五條(四)和第八條,該公司在簽訂《協議》時連取得《暫定資質證書》的條件都沒有達到,卻能取得有《一級資質證書》的開發商才可以承攬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協議》簽訂的時間、涉及的相關內容和簽署過程是説明其合法性的依據。這部分內容當然不應該作為“商業祕密”,而需要進行公開。

2.《協議》涉及的範圍

經查閲普城投(xxxx年)第15號,xx村(二期)約有1971户居民(如果追溯至xxxx年上半年,就會牽涉到xx村(一期)另外約有xxxx多户居民)。也就是説《協議》關係到的4~5萬拆遷居民的切身利益。按照滬府發(xxxx)18號《批轉市建委關於加快本市中心城區危棚簡屋改造的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存在鼓勵居民有償回搬和減免或緩交土地使用費的政策優惠的內容。

開發商在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同時,拆遷居民也享受回搬的權利。這是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的。但在xx區建設委員會xxxx年批轉的關於xx村居民安置方案中並沒有“有償回搬”的條款。而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各種場合、媒體宣傳的是“xx明珠城”享受上海市“365工程”優惠政策。開發商無償得到土地的使用權,我們拆遷居民卻沒有一户被允許得到回搬的安置。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係在這裏並沒有得到體現。我們希望按照《條例》第九條(一)、第十一條(一)(三)、第十三條規定公開《協議》,至少要公開涉及相關滬府政策和拆遷居民切身利益的《協議》的部分內容,以正視聽。這部分當然也不能視作“商業祕密”。

三、作為權利人的一部分,原告有依法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知情權。

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表述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保障公民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權。對於公民享有的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權利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了進一步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協議》關係到xx區xx村拆遷的性質和適用政策的準確性,關係到xx村4000餘户拆遷居民(數萬人)的切身利益。《協議》本身的相關內容也是解釋該基地動拆遷疑問的事實依據之一。

作為被拆遷人,我們也是當事人和權利人,我們有權知道真相。即使不是拆遷當事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佈,也是從法律層面保障了人民羣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在涉及數萬甚至更多羣眾的根本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實面前,任何拒絕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理由(涉及國家機密除外)都是微不足道的;在涉及數萬甚至更多羣眾的根本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實面前,任何對相關政府信息(涉及國家機密除外)拒絕公開的作法都是不負責任的。

四、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就是指政府要在廣大人民羣眾的監督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時刻保持人民羣眾對政府的依法監督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一步。任何得不到公眾監督的權力必然是貪污、腐敗的根源。

通過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普府複決(xxxxx)第23號的複議決定書,我們可以看到,我們要求公開的《協議》是“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享受xx區政府舊城改造專項資金補貼”的政策依據。而自2002年至今,每年xx區財政局撥出的補貼金額,少則上千萬元,多則四、五千萬元。公眾對如此鉅額資金使用和投向的依據及其法律基礎存在疑問,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此相關的信息我們認為政府應該透明、不加隱蔽地公開,讓人們羣眾知道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礎,以消除公眾的疑慮。《條例》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為了“促進依法行政”。

國家和政府機關認真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公開信息並不是目的,通過信息公開,增加公眾的參與程度,增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力度,防止腐敗滋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維護人民羣眾的自身合法權益,才是信息公開的意義所在。

綜上所述,《協議》不僅是被告和上海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且涉及到廣大被拆遷居民的切身利益,更加關係到被告是否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因此上海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答覆》在邏輯上是荒謬的、措辭是粗糙的,其在實際處理上也是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並應該按照《條例》和《規定》的相關規定,依法公開《協議》;至少應該部分公開《協議》中不再是商業祕密的,與政策、法律法規、公民切身利益等相關的所有內容(包括《協議》簽署時間、簽署過程等等)。

依法獲得準確、完整的答覆是原告所應當享有的權利。針對原告提出的信息公開的申請,xx區人民政府有義務依法進行完整和正確的答覆。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原告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被告xxxxx年9月21日作出的普府信息[xxxxx]4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判令被告依法對相關政府信息作出準確地公開。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法院

  原告:

  時間:

標籤: 行政 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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