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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基於經濟自由與國家干預關聯的經濟法使命芻議論文

淺析基於經濟自由與國家干預關聯的經濟法使命芻議論文

一直以來,經濟自由與國家干預作為一對矛盾體互相關聯、辯證統一。如何把握經濟自由的尺度,恰當地實施國家干預和調節,是經濟法的歷史使命,也是經濟法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首先要探討和解決的問題。

淺析基於經濟自由與國家干預關聯的經濟法使命芻議論文

一、經濟自由和國家干預的關聯

(一)經濟自由的內涵

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關於“理性經濟人”和“看不見的手” 的論斷為經濟自由提供了重要而直接的理論基礎,他認為在一切經濟現象和經濟過程中必然存在着擁有利己心的“理性經濟人”;而“看不見的手”通過市場自發調節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實現最優,進而實現國富民強。然而,經濟自由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市場並不是萬能的,當經濟自由逐利的特點暴露出盲目性時,“看不見的手”主導下的經濟自由會使少數人產生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可能。此時,國家需要進行必要的限制和調整,以保證發展生產和服務貿易外部環境的合理有序,同時通過必要的法律形式固定經濟自由的限度和範圍,並且向社會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二)國家干預的必然

經濟自由發展到一定程度後, 市場主體受“利己心”的驅使,往往會陷入惡性競爭,導致市場不再安全,競爭不再自由,造成市場經濟自身無法解決的“市場失靈”問題。此時,國家干預就成為了經濟自由的內在需要和合理出口,其合理性在於國家能夠解決市場本身無法解決的市場失靈問題。如同布坎南所宣揚的新自由主義經濟理念——適當的政府活動更能使競爭充分而有效率,而這些活動的法律形式就是經濟法。

二、經濟法的應運而生

18世紀中葉到20世紀初,經濟運行幾乎完全憑藉市場機制進行調節,其中價格機制的調節則影響着經濟運行的始末,市場在自由競爭的觀點主導下蓬勃發展。然而,絕對的自由競爭,只是市場經濟的一種理想化模式,非完全自由競爭逐漸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常規態勢。隨着工業革命的深入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廣泛開展,市場自身難以克服的弱點漸漸暴露出來,尤其是在20世紀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全球經濟大危機中,市場失靈給全世界的社會化大生產帶來了重創,價格主導、自由競爭等相繼失去了調節作用,市場也無法克服和彌補自身的弱點。此時,“外力”介入市場,拯救日漸萎靡的主要經濟體,維持經濟運行就成為了必然需求。“需求”決定“供給”,國家以其特有的優勢當仁不讓地成為介入干預市場失靈的供給主體。然而,如同市場失靈一樣,當國家充分介入經濟生活調整經濟秩序、決定資源分配後,政府同樣會出現失靈。政府本身的有限性使其在對市場進行過分干預和指導時,必然導致市場自由和競爭的弱化,加之政府本身不追逐經濟利益,當面臨公共政策失效時,對市場問題處理不恰當會帶來後續諸多嚴重問題。為此,需在法律的框架內約束政府行為,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並促進和實現市場的經濟自由。

一切法律都是基於某種利益而生,依靠維繫社會上某種利益而存在的。經濟法就是維護社會利益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產生源於市場長期無序競爭導致市場普遍失去活力。伴隨着壟斷資本主義的崛起, 市場不正當競爭現象愈演愈烈,在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調整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出現困境並失去優勢時,經濟法以其特有的功能擔負起調整其他法律難以克服的“市場失靈”的歷史使命,同時經濟法通過維護和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的價值選擇,最大限度地擔負起抵減和彌補因政府幹預過大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率下降等“政府失靈”的歷史使命。因而,經濟法的出現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經濟法是國家根據社會整體的經濟發展階段,針對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進行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經濟法更多地強調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並以此為基本價值目標,通過對公權和私權的平衡協調,促進社會整體效益的提升。這與民法和行政法的價值取向有着非常明確的差異。國家通過經濟法的實施來調節社會資源和利益的分配,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不正當的市場競爭,使市場經濟秩序迴歸自由、公平、合理與安全。

三、經濟法的歷史使命

(一)保障經濟權利的相對自由

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是, 以財產權為核心,以維護經濟自由為目的,排除國家權力的越界侵犯,體現經濟自由的內涵。以財產權為代表的私權在得到尊重和保護的同時,不應無限擴大和推崇。當私權損害或可能損害其他人的權利和公共利益,甚至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時,國家就應當對這些行為進行適度的干預和規範,讓私權在法律秩序下實現相對的經濟自由。經濟權利的相對自由不僅彰顯了國家在法治社會裏的價值目標,也是經濟法調整和干預市場秩序的重要平衡點。

(二)促進市場競爭秩序的相對公平

自由平等的市場競爭決定了市場經濟的效率和發展水平,而經濟法的終極價值目標之一就是要確保司法環境的平等公正和市場競爭秩序的自由公平。

市場持續發展的關鍵動力來源於自由競爭能否發揮主要作用,經濟法的存在和發展正是為了保障這一基本需求而設置了均衡的調整規則,以確保市場競爭者之間公平競爭。通過經濟法的約束和調整實現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使個體行為和國家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從而促進市場競爭的自由公平。通過市場誠信和符合規則的競爭,維持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約束和制裁,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場競爭秩序的自由公平。

(三)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利益平衡機制

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其法益目標,以“社會本位” 為其核心價值, 在確保市場自由選擇和個體利益得到充分尊重與滿足的同時,也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社會利益的基本平衡。規定國家機關在各個經濟領域的權限範圍,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權利是國家干預權行使的底線,是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之間維持平衡的標尺,也是維護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權利和義務之間維持平衡的重要體現,不可為實現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侵犯他人權益,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不得超越經濟法的規定和邊界。個人自由、社會正義、民主法治、社會福利及建立利益平衡機制是經濟法的重要目標。因此,對部分公民權利和政府職責進行的必要限制和約束是經濟法發展的應有之義。

(四)實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辯證統一

自由和秩序作為自治和他治,是一對與生俱來的矛盾,超出一定秩序範圍的自由從來都是不存在的,而社會經濟發展又不斷引出新的自由要求,對舊的秩序時時構成挑戰和衝擊。經濟法作為調和、平衡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矛盾,實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統一的必要手段,目的是建立起一個相對穩定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經濟自由和民主,憑藉國家干預和經濟法的約束來限制個體的無度自由和濫用權利。同時,經濟法的設定必須符合一定的經濟規律,必須建立在經濟性和專業性的基礎之上,並通過協調、引導來實現經濟自由、經濟平等和經濟民主的辯證統一,進而為建立經濟秩序和促進經濟自由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經濟法的現實使命

(一)實現個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的和諧一致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競爭在作用於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同時,也會使個人、集體和國家利益之間出現不可避免的利益衝突。這就需要通過經濟法來梳理和調整市場經濟秩序,形成規範有序的合法關係,實現個人、企業和社會利益的和諧統一,促使社會整體利益向最大化和最優化發展。

(二)促進社會公平與效率的有機協調

在解決公平和效率問題上經濟法不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具有指導意義。現代市場經濟中,只有注重和維護社會公平才能促進社會和諧,也只有注重和保持效率才能不斷增強市場活力,一味強調公平,將會使市場逐漸失去活力,同樣,一味強調效率,也會使社會矛盾逐漸加劇,社會公平受到挑戰。因此,只有在經濟法價值取向的引導下,注重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提高,兼顧公平和效率的有機協調,才能更好地促進經濟高質量的發展和社會公平的充分展現,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

(三)體現“以人為本”的最終價值目標

經濟法的核心價值取向和最終價值目標應遵循和體現“以人為本”的人文理念。在調整和規範各種社會經濟活動時,經濟法發揮着促進社會和人全面發展的重要作用。經濟法的建立和運行,需要秉持在完善融合經濟法追求社會整體利益最優化的同時更加重視和維護人的基本尊嚴的理念,因為如果失去了珍視人的基本價值這一出發點, 經濟法也將失去歸宿和存在的意義。因此,經濟法不能以過度約束和限制人的.基本價值來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只有當經濟法的價值目標與人的全面發展有機結合時,才能體現經濟法的人文理念,並通過經濟法的運行將其核心價值取向和最終目標釋放出來,讓經濟法在調整和規範經濟秩序過程中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信服力。

(四) 促進經濟秩序與宏觀經濟管理的協調運行

市場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性在社會經濟條件呈現量變狀態時, 市場經濟秩序也將隨之改變, 並維持和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協調運行。合理有序的經濟秩序是檢驗經濟法有效實施、規範和調整市場主體經濟利益關係,使市場交易充滿活力的集中表現。建立良性的、自由的、公平的現代市場競爭秩序,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私權權益。同時,積極制定宏觀經濟管理規則,建立合理的分配秩序,實行有效的貨幣政策,實施產業支持政策和公正的價格機制,既可以確保經濟秩序的健康穩定,為實現良好的社會經濟競爭秩序和促進社會收入的平衡創造法律條件,又有利於監督和促進宏觀經濟管理運行的公平公正。

五、經濟法使命適應社會發展的路徑

由於市場長期無序競爭出現了其他法律所不能調整維護的法域,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進行調整、協調、干預所形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社會關係理論而漸構造出了經濟法的雛形。經濟法所保護的法益和形成的社會影響在經濟法克服市場失靈的干預和調節中必然展現出其他法律所不能及的優勢。經濟法主張均衡干預, 即在保障私權的同時追求公共利益,維護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和諧一致, 克服市場失靈,使市場達到均衡發展。

(一)以公共效益為標準的經濟法均衡干預

市場缺陷和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依據,但國家干預的經濟法手段首先要考慮的應是公共效益,公共效益必須具有合目的性和純粹的公共利益性,並以此為前提,來限制和約束私權與個人利益,從而實現均衡干預。

(二)連接內外,增進合作經濟的協同發展

隨着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每一個國家都置身於全球經濟的影響之下,離不開全球經濟的競爭與合作,在此背景下經濟法能否真正體現出適當調整國內外的經濟關係,促進雙邊經濟合作關係的功能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因此,經濟法應不斷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在涉及連接內外和加強經濟合作中發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促進企業掌握先進生產技術,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經濟法要求相關企業重視經營效益,逐步建立一套合理高效的經營機制,使企業在提高生產和經營效率的同時, 一方面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對高消耗、高污染、投入多、產出少的粗放式企業進行更為嚴格的約束和限制;另一方面促進企業與時俱進地掌握先進生產技術,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勞動生產率,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四)統一國內市場,排除地方勢力的干擾

經濟法應促進“行政性集權”和“經濟性分權”,由於行政分權不利於統一市場的形成,地方利益集團比起中央政府,顯然更存在阻礙市場流通的可能性,因此中央政府的行政性集權有時候顯得非常必要。然而,單單“行政性集權”只能解決地方和中央的關係,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只有真正實現“經濟性分權”,把權力還給市場, 由市場來配置和調節經濟活動,才能真正建立起現代市場經濟體系。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只有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的經濟法,才能在經濟自由和國家干預中實現動態平衡;只有選擇適合經濟發展的路徑,堅持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協同發展,才能實現在法律約束下的真正的經濟自由;只有在全球經濟一體化中不斷豐富和完善經濟法本身,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歷史使命與現實使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實現“社會本位”及“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取向和最終價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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