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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劑使用的國際法規制論文

分散劑使用的國際法規制論文

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有大量分散劑Corexit被釋放到墨西哥灣。有人認為投入Corexit是在進行一個巨大的生態毒理實驗,會多年影響海洋環境。分散劑使用並不能徹底解決石油泄漏,美國也沒滿足淨環境收益的標準,因此各國應考慮國際法上關於分散劑使用的法律規制。

分散劑使用的國際法規制論文

一、分散劑及缺陷

分散劑是用來減少溢油與水之間的界面張力以使油迅速乳化分散在水中的化學試劑。它有兩種主要的成分:溶劑和表面活性劑。表面活性劑防止油層外部結塊,溶劑功能為分解油類。我國石油開發以及運輸帶來了大量的溢油事故,分散劑被廣泛應用。

就2010年墨西哥灣的漏油事故來看,溢油的規模巨大,為應對此次漏油事件,前所未有數量的分散劑Corexit被用在了兩個位置:第一,在墨西哥灣水面上,第二,在水下約1523米的馬孔多井口。

雖然在海上溢油清除過程中化學分散劑十分重要,但化學分散劑本身作用的侷限性,甚至造成二次污染。分散劑在使用過程中暴露較多已知缺陷:1.其毒性對大量的海洋物種是致命的;2.海洋生物容易受其負面影響;3. Corexit作為分散劑的一種並不能消滅油類,只是將油類變成微粒分散到水體中;4.分散劑利用率低下。此外國際法也對分散劑使用進行規制。

二、分散劑的國際法規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若干條款都有關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首先,對於海洋環境保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二部分作為習慣國際法,各國應遵守。其次,討論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作為海洋法公約第十二部分解釋其他條款的基礎。第三,討論兩個不同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條款,第194條和第195條。

(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部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部分基本目的`就是:“國家有責任保護海洋環境和防範海洋環境污染”,如何才算盡到了各自的責任,至少要滿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194條,195條有關規定

1.第192條——有義務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2條規定了其12部分的基本義務。第192條規定“各國都有義務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因為在對公約的文本解釋時需要考慮公約的基本目的,所以第192條應該在解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部分其他條文時使用。

首先對第192條的解釋,“有義務”表明強制性,每個國家都必須保護海洋環境。進一步講,192條的義務“保護海洋環境”應該解釋為“對有害行為的棄權以及採取積極的措施確保海洋環境不受損害”。

當公約的根本目的來解釋其他法條時,理所當然得出各國應該通過強制性的法律和法規來回應石油泄漏,並且其結果是淨環境收益——採取同一行為,環境或者生態收益增長大於生態環境財產的減少。

2.第194條——採取措施防止,減少以及控制海洋環境污染

首先,對海洋污染的來源進行界定,“任何來源”包括來自飛機,船舶以及管道。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分散劑Corexit使用在了兩個不同的區域,第一在海面上,第二在深海。通過兩種方式,一是船舶以及飛機,二是管道,顯然屬於第194條所調整的範圍。

對使用分散劑的定義是“可能的海洋環境污染”。它可能構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指的“海洋環境污染”。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海洋環境污染”界定為:由人直接或者間接的將物質或者能量引進到海洋環境中,包括河口,此行為直接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這種有害影響威脅生物資源和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海洋活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有害”界定為“對健康或者良好狀態有害”,Corxit的毒性會對海洋的生物以及人類活動產生危害並且致癌,因此使用Corexit污染海洋環境不容置疑。

對於美國是否符合第194條,淨環境效益是關鍵性因素,如經現有科學測定出為淨環境收益,那麼分散劑的使用就遵守194條,但運用第192條來解釋第194條,我們會知道其義務是運用“最好可行的方法”防治,減少控制海洋環境污染就會被解釋成確保所有活動產生淨環境收益。

其中“最好”就是極好的形容詞,表明一個國家應該採取強制性的法律法規確保在溢油過程中使用分散劑僅導致淨環境收益。雖然“可行的”和“符合他們的能力”貌似削弱了他們的義務,但這隻適用於發展中國家,其堅持的標準比發達國家低,這在國際習慣法上是公平的做法。

我們知道美國並沒有在法律法規中強制性規定分散劑使用的具體條例,美國也沒用採取“最好可行的方法”處理溢油事件,淨環境收益很難滿足,更不能説是積極的淨環境收益了。

3.第195條——不能轉移危險、危害或將一種類型的污染轉變成另一種

第195條“採取措施防止,減少,控制海洋環境污染”對國家施加了兩個責任:一是“不能直接或者間接將危險和危害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一個地區”,二是“不能將一種類型的危害轉移到另一種類型”。

我們把視線轉到墨西哥灣溢油事件,美國政府對於分散劑使用的授權就是將污染損害從海洋表面和海岸轉移到了水柱和深海環境並且將浮油轉化為物理性獨立的油柱。因此美國顯然未滿足195條的規定,一些評論家會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5條解釋為,如果污染是為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而“轉移”、“改造”不會違反第192條,因為最終目的是“保護和保全環境”,但其直接目的就是“轉移和轉化海洋環境污染”不容置疑。

並且這種轉移和轉化並沒得到淨環境收益以及積極的環境影響結果,顯然不符合第195條規定。

三、結語

就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來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分散劑使用的國際法規制作用,美國並沒滿足規定,希望各國能夠在使用分散劑時考慮公約的第十二部分的規定,達到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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