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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法的研究方法論文

論國際法的研究方法論文

國際法方學説及學派與國際法研究方法緊密相連,一定程度可以説方法是學説、學派之因,學説、學派則是方法之果。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是國際法的主流學派,與其相對應的國際法研究方法便是價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實證分析法方法,這兩種方法對於國際法的發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構建”作用。

論國際法的研究方法論文

一、國際法研究方法概述

近些年來,我國國際法學有了相當程度的發展,湧現出大量的學術著述,但在研究方法上並無顯著變化。國際法的研究方法只是在一些教科書中有簡要陳述,而在實際研究領域較少有人談及。德國法學方法論大師卡爾·拉倫茨在其名著《法學方法論》中指出:法學之所以成為科學,在於其能發展及應用其固有之方法。判定一門學科成熟到何種程度,一個很重要的學術標示就是看其有無特定的研究方法。[1]國際法作為法學門類的一門獨立學科,自然要適用法學的一般研究方法,同時應有自身特殊的研究方法或者至少在法學一般研究方法中有所偏重。

國際法在其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許多學説和學派,這些學説及學派和研究方法緊密相連,一定程度可以説方法是學説、學派之因,學説、學派則是方法之果。[2]20世紀之前,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是國際法的主流學派,自然法學派主張國際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則是從自然現象中抽象出來的一些概念,如人類良知、理性、共同法律意識等。實在法學派則認為國家意志是國際法效力的根據,否認從自然法抽出來的抽象概念作為國際法效力根據。與自然法學派和實在法學派相對應的國際法研究方法——價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實證分析法方法,實證分析採用事實分析、判斷和評價的方法,而價值分析則多采用價值判斷和評價的方法。前者要解決的問題為“實際是什麼”,而後者要解決的問題在於回答“應該是什麼”。[3]就國際法而言,實證分析方法要解決的是國際法“實際是什麼”的問題,價值分析方法要回答的是“國際法應該是什麼”的問題,這兩種方法對於國際法的發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構建”作用。

二、價值分析方法

價值分析方法是一種從應當如何的角度分析、判斷和評價法律問題的研究方法,它實際上是對法律進行一種超越其規則形態的價值判斷和終極關懷。[4]價值分析的方法一般被法學家用來研究、分析既有法律規則的優點與不足,側重於對法律漏洞的分析,以期對未來立法及法律適用有所貢獻。法律及法律活動之所以不是價值無涉或價值中立的,是因為法律不是自然物,不屬於自然界,而是人造物,與人類的社會生活密切相關。而人不僅僅是生物地存在者,而且是能夠追問意義和追尋價值的存在者。價值分析研究方法對於認識國際法的本質和價值取向,改革和完善現有國際法制度,推動國際法的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價值主義的擁護者認為:“首先,‘事實’的豐富性或者説現實世界人們關係的複雜性、多樣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選擇一些關係進行研究或規範,而選擇總是與選擇者的價值取向有關; 其次,觀察者和等待解釋的客觀事實之間是相互作用的,因為人們能夠觀察到什麼東西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他所接受和擁有的理論結構。”[5]因此,通過價值主義方法研究國際法時,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學者往往會站在不同的立場進行分析,如對WTO 體系的理解和評價,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學者因立場不同得出的結論就會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現行的國際法外,價值分析還着眼於對當下的國際法進行反思,提出批評和改進的建議,促進國際法的發展及完善。

三、實證分析方法

實證分析方法是一種通過對經驗事實的觀察和分析來建立和檢驗各種理論命題的科學研究方法。[6]國際法的實證分析即為以現有國際條約、習慣、國際法院判例等為基礎,進行比較、分析和總結,對有關國際法問題的法律規制及適用問題得出相應的結論。這一研究方法也被稱為註釋法學的研究,或者國際法教義學的研究。可以説實證分析是國際法學的看家本領,是法學研究最基本、最主要的路徑。主張實證研究方法學者認為:“第一,國際法的研究如果不基於實證,會讓國際法看起來不像‘法’,而更像國際政治、國際關係; 第二,國際法研究如果缺乏實證,會使結論缺乏説服力。”[7]

儘管存在對實證分析方法的一些批評,但實證分析方法在國際法領域的主導地位未曾動搖過。這一方面是由於對實證分析方法的批判無力推翻實在法學派賴以建立的基礎——廣泛的'國際法規則;另一方面, 基於批判實證分析方法而產生的各種研究方法反過來對改革完善實證分析方法發揮了重大作用, 從而使實證分析方法拋棄或減弱了傳統的嚴格形式主義色彩,轉向現代的、更實用、更務實的做法。

四、國際法研究應當結合價值分析與實證分析研究方法

通過前述研究比較可見,價值分析方法和實證分析方法雖然存在着一些本質差異,但是在應用上並不互相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一方面,人的價值判斷要以事實認知、實證分析為基礎,另一方面,人的任何實踐活動都不是盲目的,總是受着一定的價值目標的導引,法律實踐更是如此。國際法學家運用價值分析方法進行法律的價值分析,大多是在現有國際條約、習慣、國際法院判例等基礎上進行,只有對當前國際法規範及實踐有所理解才能對其進行評判,進而提出在法律價值上更進一步的國際法規則。同樣,實證分析也不僅只囿於現有的法律規範及實踐,在更深層面是兼顧到法律背後體現的人類社會普遍價值。

我們要清楚的認識到,一旦研究方法單一化,其後果是不容樂觀的:對於國際法本身,容易使分析對象始終停留在“靜止的”文本狀態,對於與之相關的其他方面,包括法律的起源、背景、運行空間等“社會學”方面的內容,卻處於忽略狀態。這樣的研究方法,容易使研究成果脱離“現實土壤”,其生命力和對實踐的影響力將大打折扣。[8]因此,國際法學者在研究分析解決國際法律問題時,既要堅持實證分析方法,以條約、習慣法、一般法律原則為準繩,對國際法院等司法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決進行綜合、全面地衡量,又不能棄價值分析方法於不顧,一味遵循當前的國際法律制度,而不去思考法律背後牽涉的國家利益、人類價值理念等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無論是規範分析還是實證分析,都是法律認識和實踐必要環節,二者不可偏頗,它們貫穿於整個法律實踐過程,正是它們的統一使得對國際法的認識和實踐不斷向前發展,有二者結合才能讓國際法研究更加深入、細緻並且更符合長遠發展的需要。

標籤: 國際法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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