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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之準據法性質認識論文

國際私法之準據法性質認識論文

一、準據法性質認識的侷限

國際私法之準據法性質認識論文

一種靜態和抽象化的認識國內外學者關於準據法性質的認識歷來存在不同觀點,但總體上可歸納和表述為“法律體系説”和“實體法規則説”。鑹國學者沃爾夫認為“國際私法的職能就是:在同時都是有效的幾個法律體系中,決定哪個法律體系應該適用於一些特定的事實。”英國學者莫里斯認為,衝突規則是選定一個特定的國家(或法律管轄區域),以指定該國法律適用於所指的問題,而不考慮該法律的具體內容。在談到國際私法功能時,切希爾和諾斯也指出:一旦國際私法選擇了適當的國際法律體系,國際私法的任務即告完成。國際私法規則並不直接提供解決爭議的方案,……就像火車站的問訊處不能代替站台一樣,國際私法只是告訴法院應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或民商事法律關係適用何國的法律體系,卻不告訴法院應適用該國法律體系中的哪一部具體實體法的哪一條具體規定。日本國際私法學者神前禎也認為,依國際私法被指定的,不是特定的法律規定,而是法秩序。可見,國際上載統國際私法學者都堅持準據法之法律體系説。

二、準據法性質認識的視域轉換:從認識客體到尋法過程

準據法性質認識的靜態化,至少導致了兩個方面的後果:一是忽視了國際私法理論的發展與國際民商事新秩序構建的要求;二是屏蔽了法官尋找或創造準據法的動態過程與方法。所以,只有聯繫國際私法的發展歷史與理論創新,深人準據法的尋法過程,呼應國際民商事新秩序構建的實踐需要,才能獲得準據法性質的深刻認識。相反,如果我們只是孤立、靜止的解釋衝突規則,迷戀在衝突規則系屬的領地裏“尋覓”準據法,就當然只見樹木而不見森林。李雙元先生指出:隨着國際民商事關係的日益發展與發達,國際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在國內和國際法律體系中必將進一步提升。國際私法的性質、功能、目標及制度也將發生相應的變化。……國際私法發展到今天,已不允許得出國際私法就是或只是衝突法的結論,因為這個結論不能使國際私法真正發展成為一個全面地、有效地調整含有涉外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部門,不能使它隨着國際崳娒襠淌律活的發展而得到發展。隨着國際私法統一實體法的發展,國際私法以解決法律衝突為核心的任務或悄然發生變化,開始向解決法律衝突與涉外民商事案件當事人權益糾紛並重轉變,並以具體確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為最終目的。法律衝突之解決將蜕變成為崳姽際私法的階段性目的或輔助性任務。國際私法功能、目標和範圍等因素的變化,必然要求準據法的認識視域實現從靜態的衝突規則之系屬及準據法概念向動態的準據法尋法過程和方法的崳娮換,否則,難以完成具體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要求。這種視域轉換不僅符合國際私法歷史發展的脈絡,而且滿足了創新準據法理論和實踐的要求。

三、準據法性質認識的昇華:經整合而形成的法律規範

準據法性質的認識不僅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而且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徵。一是從國際私法的理論,包括準據法選擇的理論和方法發展來看,尚處於不斷髮展之中。國際私法的所崳娪蟹矯媯都沒能最終形成國際、國內一致認可的觀點。正如納德爾曼所言:“凡是值得嘗試的,都已經以各種名義嘗試過了”,但尚未形成最終結論。二是從準據法的具體尋“法”過程來看,也表現出一個逐步深人的呈現階段性的過程。首先,國際私法的性質正處於由國內法向國際法與國內法兼容,並最終向國際法為主之轉變,以及由衝突法向統一實體法與衝突法兼顧,並最終向統一實體法為主轉變的雙重漸變過程之中,表現出國際私法發展的階段性。相應崳姷模國際私法的目的也從傳統衝突法解決法律衝突的“一元論”向現代國際私法解決法律衝突和涉外民商事糾紛的“二元論”演變,並最終實現化解涉外民商事糾紛,具體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終極目的.。其次,國際私法性質和目的在其發展或演化過程所表現出的階段性特點,崳娫諞歡ǔ潭壬希也必然決定了準據法性質的變化及其認識過程的階段性特徵。這一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或趨勢,又在一定意義上表明:國內外學者關於準據法性質之法律體系説崳娀蚴堤宸ü嬖蛩檔墓鄣悖終究只是準據法認識過程中的階段性認識成果,終極意義上的準據法性質需要結合國際私法理論的現代發展,具體運用法方法進行再認識。如果我們罔顧國際民商事關係與國際私法理論發展的事實,機械地以20世紀英國衝突法理論來看待或論證當今國際私法的準據法性質,所獲得的準據法認識必然具有片面性或滯後性。

四、準據法性質認識的多元化

一種法方法論上的超越至此,可以得出結論:拋棄靜止和抽象的準據法認識觀,深入準據法的尋找或選擇過程,揭示準據法尋找過程的階段性以及準據法性質認識的層次性特徵,對準據法性質進行多元化的再認識,既是國際私法性質與目的發展的要求,也是準據法性質認識在法方法論上實現突破或超越的結果。同時,這一認識結果也為將準據法劃分為廣義的準據法和狹義的準據法提供了理論依據或支撐。廣義的準據法,是經衝突規範指引所獲得的,用以解決法律衝突和確定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的法律體系、實體法規則或法律規範。它是從宏觀視角所得到的結果,既承襲了英國傳統衝突法關於準據法的認識,充分考慮了準據法認識的過程性和階段性,即從特定的法律體系開始尋找,發現散落其中的具體實體法規則,經法方法的整合最終形成法律規範的尋法過程,也包容了現階段關於準據法認識各方面的分歧,體現了傳統性和現代性的融合,呼應了國際私法目的二元性的要求。狹義的準據法,是經衝突規則指引,運用法方法對選定的特定國家法律體系中的相關實體法規則和原則等要素進行整合所最終得到的用以具體確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這樣一種界定,反映了國際私法之準據法本質意義上的認識,符合國際私法作為國際民商法的性質定位,順應了國際私法目的、性質和方法的發展趨勢與要求。同時,也較好地實現了國內外學術界關於準據法性質認識的“法律體系説”和“實體法規則説”的動態化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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