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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第四章知識點總結

國際私法第四章知識點總結

國際私法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係,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國際私法第四章知識點總結 ,歡迎閲讀

國際私法第四章知識點總結

第一節 衝突規範概述

衝突規範,又稱法律適用規範、法律選擇規範,某種涉外民事關係應該適用何國法律來調整的規範。衝突規範本身並未直接規定涉外民事關係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和義務,而只是指明應該適用哪一國法律。

衝突規範的特點:

(1)與一般實體規範不同,衝突規範是法律適用規範

(2)與一般訴訟程序規範不同,衝突規範是法律選擇規範

(3)衝突規範是一種間接規範,它需要與其所指引的某種實體規範相結合,才能最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綜上,衝突規範既不是程序規範,也不是實體規範,而是一類特殊的法律規範。

衝突規範的性質

(1)衝突規範屬於國內法

(2)衝突規範既非實體法規範,亦非程序法規範,而是一種對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起間接調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適用規範。

衝突規範的結構

衝突規範在結構上由“範圍”和“系屬”兩部分組成。“範圍”指衝突規範所要調整的民事關係或要處理的法律問題;“系屬”則是調整這一民事關係或處理該法律問題所應適用的法律。

例:不動產的物權(範圍)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系屬)。

衝突規範的類型

(一)單邊衝突規範

明確規定適用某國法律的規範。從以往的情況看,單邊衝突規範直接指明只適用內國法的比較多見。

(二)雙邊衝突規範

其系屬不明確規定適用內國法,也不明確規定適用外國法,而是提供一個以某種標誌(即連接點)為導向的法律適用原則。

(三)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

其系屬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但只選擇其中之一所指引的準據法來調整某種涉外民事關係的衝突規範。

1 無條件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任意選擇)

2 有條件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依次選擇)

(四)重疊適用的衝突規範(同時適用)

其系屬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接點,並且同時適用於某種國際民事關係的衝突規範。

衝突規範的發展趨勢(p89)

第二節 系屬公式

系屬公式:對部分雙邊衝突規範中系屬進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結果。傳統雙邊衝突規範的一些系屬就逐漸固定下來,成為解決不同種類民事關係法律衝突的公式。

幾種常用的系屬公式

(一)屬人法

以法律關係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慣常居所所作為連接點的系屬公式。它一般用來解決人的身份、能力、親屬、婚姻家庭和財產繼承問題。

①本國法原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屬人法的連接點

②住所地法原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作為其屬人法的連接點

③慣常居所地(經常居所地)法原則:以當事人的經常居所地為熟人法的連接點

採用本國法原則大都為大陸法系國家,而採用住所地法原則的多為英美法系國家。中國屬人法:國籍國、住所地→經常居所地

(二)物之所在地法

民商事法律關係客體物所在國家的法律,它常用來解決有關物權,特別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律衝突問題。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衝突問題都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三)行為地法(客觀、靜態連接點)

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或非法行為發生地所屬法域的法律,理論基礎“場所支配行為”①合同締結地法 ②合同履行地法③婚姻舉行地法 ④侵權行為地法

(四)法院地法

審理國際民商事案件為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它常用來解決程序方面的法律衝突問題,在某些場合下也適用解決實體法方面的法律衝突問題。適用於公共秩序保留,外國法無法查明場合。

(五)旗國法

懸掛或塗印在船舶或飛行器上的特定旗幟所屬國家的法律,常用來解決船舶、航空器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糾紛以及船舶、航空器自身的物權問題的衝突問題。

(六)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主觀連接點)

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是指雙方當事人按其意願自主選擇的那個法域的法律。這一系屬公式在侵權、繼承、甚至動產物權等領域也常被採用。

(七)最密切聯繫地法律

下面章節詳説

連接點:衝突規範中把“範圍”和援引的準據法聯繫起來的因素。

每一條衝突規範必須至少有一個連接點。

連接點分類

1 客觀連接點和主觀連接點(是否依當事人合意)

客觀連接點是一種以客觀存在的標誌為基礎而設定的連接點

主觀連接點是依人的主觀意志為依據而設定的連接點主要有當事人意思自治或協議選擇,其餘都是客觀連接點

2 靜態連接點和動態連接點(是否可以改變)

靜態連接點就是固定不動的連接點  動態連接點則更加靈活

靜態連接點:不動產所在地、行為地 動態連接點:其他所有

注:物之所在地可能是靜態連接點則可能是動態連接點。

第三節 準據法及其確定

準據法指經衝突規範指引,用以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實體法規則,是國際私法一個非常重要的專有術語。

準據法法律特徵:1 準據法能夠確定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關係的實體法  2 準據法是按照衝突規範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準據法的確定

(一)區際法律衝突及其解決

區際法律衝突,一個國家依照不同的地區分為不同的法域,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之間發生的法律衝突。

解決方法:1()直接依據連接點確定準據法  2 根據區域私法確定準據法 3 ()依據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準據法

(二)人際法律衝突及其解決

人際法律衝突,在同一個國家中適用於不同民族、種族、宗教、部落的民事法律效力上的衝突。

解決方法:直接適用當事人在該國所屬的種族、民族、階級或教派的.法律,或者適用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地方法律。

(三)時際法律衝突

時際法律衝突,準據法所屬國存在新舊法交替,在新法與舊法之間存在的衝突。

不算真正意義上的準據法確認問題

(四)先決問題

先決問題,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問題)的處理必須首先解決的其他問題。

如:夫妻財產繼承(主)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先決)

再婚能力(主)原來的婚姻關係是否已解除(先決)

先決問題的特點:①解決主要問題的前提②是一個獨立的問題,需要運用衝突規範單獨確定其準據法③不是所有涉外民事案件都存在,其存在有一定條件

先決問題構成條件:①按照法院地的衝突規範,主要問題的準據法是外國法 ②該先決問題相對獨立於主要問題,可以作為一項單獨的爭議向法院提出,並有針對它的衝突規範可以適用 ③依準據法所屬國針對先決問題的衝突規範所應適用的法律,與依法院地針對先決問題的衝突規範所應適用的法律不同。

解決方法:①以主要問題的準據法所屬國的衝突規範確定先決問題的準據法,②依法院地的衝突規範(我國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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