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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環境下民法基本原則功能的發揮論文

高科技環境下民法基本原則功能的發揮論文

我國民事立法明確民法具備的六項基本原則,分別是:公平、平等、誠信、自願、禁止權利濫用、公序良俗。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我國民事立法的基本方針,更規範着我國民事活動行為準則。它是民法本質的集中體現,關係着民事活動的判斷準則的確立,與社會行為與司法仲裁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如何充分發揮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我們可以從審判準則與行為準則功能、立法準則功能、授權司法機關功能着手分析。

高科技環境下民法基本原則功能的發揮論文

一、審判準則與行為準則功能

一般情況下,民事活動有具體的私法規範來約束當事人的行為,這時,民法基本原則就具備了行為準則功能。而法律具有強制性的特徵,因此行為規範的準則只有與審判規範準則相同,才能區別於其他的規範準則,而體現出法律強制性的特徵。由此可知,法律的審判準則與行為準則具有同一性[1]。

高科技的迅猛發展,並沒有完全改變人們之間的利益結構,誠實原則依然適用於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規範,以實現主體與社會、各主體內部之間的利益平衡。因此,在科技的推動下,時代與市場經濟賦予人們追求金錢、利益、實用的價值觀念,激發出每個主體內心潛伏着的支配財務生產與配置的渴望,都把利益最大化作為民事活動的目標[2]。但與此同時,民事主體同樣也非常清楚人際關係和諧能夠保證合作的延續,因此,人們通過簽訂社會契約,履行誠實原則來保護自身財產和權益不受損失。

而科技的弊端也給公序良俗民事原則帶來巨大的挑戰,比如基因技術的發明與推廣衝擊着人們倫理道德觀念、技術搭便車與壟斷髮展破壞着公共秩序等。這些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與“人生而自私”的本性相關聯。因此發揮行為準則功能的前提是要保持社會的公序良俗原則,約束社會全體成員,包括那些濫用技術與“搭便車”的人們,有效維護社會公德與公共利益,更保護技術發明者與投資人的個人權益。

二、立法準則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是私法的立法準則,它能克服高科技致使的私法不周延性,當立法者制定新法用來填補因社會進步而遺留的空白時,他所參照的標準依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所代表的客觀性是規範法官任意仲裁的關鍵工具,這也是民法基本原則所具有的重要價值與功能,它是構建法治社會最有意義的東西之一。立法的中心,應該側重於人民本身,這也是立法者一直想要探求的本質。然後,時代的進步,人們不斷向私法秩序發起挑戰,立法者因此也總是不斷完善立法體系來維護由於高科技技術的演進而被擾亂的社會秩序。民法基本原則的根源是來自然法中提及的公平與善意的理念。史丹木拉曾經提到:誠信守信原則是變化的自然法[3]。我們也不難發現,民法基本原則是對人們道德觀念的法制化,其內容主要體現了民事行為的利益關係平衡以及善意公平的理念,這種立法理念,應該在高科技任何發展階段都能得到貫徹與延續。因此,在高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立法必須以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基本準則,對立法的具體制度規範做出約束與引導。

三、司法活動功能

任何法律都有其漏洞,法律作為協調利益衝突、規範社會關係的制度,補充其漏洞是十分有必要的。特別針對那些待決案件,體現在法官裁判時,取向與一種法律價值與體系的統一見解。然而,高科技的不斷髮展,使得法律之於社會具有滯後性,這使得切實解決法律糾紛與其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官因此會使用自有裁量權來填補法律漏洞。但是民事基本原則如果不對其自有裁量權有所限制的話,會造成社會對於法院喪失信任感與安全感,進而破壞法制統一[4]。因此在保留法官自有裁量權的靈活性的同時,還要對其進行一定的約束,這樣才可以作為創造性的司法活動準則。還可以通過改革司法體系保持司法獨立性、提高法官的法制理念等。

四、結束語

在高科技時代的發展要求下,充分發揮民事基本原則的行為準則功能與審判準則功能、立法功能與司法活動功能,能夠有效約束民事主體的行為、維護公德與公眾利益、規範社會秩序,填補法律漏洞。作為立法的基本準則,民事準則對於司法審判也具有標準化作用,通過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等手段,來逐步促進法律趨於完善,推動新時期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發展。

參考文獻:

[1]李琳.論“民法基本原則”的法源地位[J].湖南科技學院學報,2016,06:112-113+116.

[2]于飛.民法基本原則:理論反思與法典表達[J].法學研究,2016,03:89-102.

[3]楊德羣.論公序良俗原則的功能[J].湖南城市學院學報,2013,04:42-47.

[4]陳建國.民法基本原則研究[J].懷化學院學報,2013,04: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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