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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方向論文

民商法方向論文

民商法是指民法與商法。關於民法和商法的關係,有兩種體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民商法方向的論文應該怎麼寫?

民商法方向論文

  民商法方向論文篇一:

淺談我國民商法合一的發展方向

摘要:在傳統的商法和民法發展過程中,二者之間是相互獨立的一個法律體系,隨着幾年來改革和發展的進行,在民法和商法的管理上逐漸的出現了合併統一發展的趨勢,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就要做好相關的分析,以便更進一步的研究二者之間的未來發展方向。本文就從這一問題出發,同時結合民商法運行中的相關問題展開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民法;商法;統一;發展方向;分析

一、對於民法和商法之間的關係探討

在當前情況下,做好各種法律關係之間的分析和探討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重要話題,對於不同的法律來説,其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是在整個法律體系的構成當中,他們也有着廣泛的聯繫。對於民法來説,它的形成和發展也經歷了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民法從傳統到現代,是緊隨着社會的變遷而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的,但總的來説它是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聯繫在一起的。而對於商法來説,它主要的就是用來調節市場經濟下一些商業活動的法律規範和條例,是對於商事活動的一種管理,通過商法的相關規範,從而實現市場秩序的科學化和規範化,保證相關商業行為的科學性和有序性。

我們知道,商法是從民法中脱離出來的,是產生於民法當中並實現相關發展的,進而形成了自己的法律體系。所以,二者之間是有着一定聯繫的,其中具有相同的理念,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都是“涉及個人利益的法”,其中有着廣發的聯繫,總的來説,民法是基本法而商法則是特別法,在這個過程中主要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最佳的表述為: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對於民法和商法來説,它們都是用來調解民事或者商事行為的法律規範,商法是民法調整對象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於民法調整的相關民事行為當中也存在着一些商業經營的行為。第二,在一些基本的原則和管理思想上,二者有着相同的地方,因為對於商法來説,它是從民法當中發展起來的,在這方面有着相對廣泛的規定。第三,民法中有着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對於這些基本制度來説,它也是商法在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依據。而且在民法當中,我們發現有很多的基本制度都是適用於商法的,如法律行為、代理制度等。然而,對於民法和商法來説,他們之間也有着一定的區別,對於民法來説,他雖然具有相對廣泛的概括性和規範性,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它並不能指導一切,二者在一些法律規範上也存在着不同的地方。其中在主體、調整的範圍上都是要有所不同的。

二、民商合一的法律在未來的發展方向

對於民商法的發展來説,雖然他們各自具有不同的發展,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體系,但是二者之間在一些基本的理念和制度上是共同的,它們之間的獨立並不是絕對的。隨着幾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的經營活動已經滲透到日常民事發展的方方面面,在很多的民事行為當中也存在着廣泛的商業經營活動。對於過去的一些商人所利用的制度,在當前的發展過程中已經普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和各種行為當中,實現了為全社會所利用的情況,這樣一來,如何更好的界定民法和商法的界限也就顯得尤為困難,在民法和商法分立的情況下就會產生相應的弊端。而且對於民法和商法來説,它們之間的界限也是在不斷變化着的,而且隨着社會的發展,社會各種活動之間越來越緊密,要想實現他們之間的準確區別和劃分是相當困難的。同時我們也發現,對於民商分立來説,在其相關的立法體系中,對於一些區分的標準和規定本身也沒有很好的、相對明確的規定,而且這種相對模糊的界定也給現實社會的發展造成一定困難。

在當前形勢下,要想實現很好的民法和商法獨立是十分困難的,而且在這種分離的過程中也不利於具體的執法,因為在實際管理的過程中,二者的管理範圍存在着交叉的現象,單純的獨立會給具體的執法造成不便,同時這種分離也使得相關的管理變得僵化,不具備靈活性。相對之下,在未來的一段時間裏,實現“民商法合一”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也是進步的大趨勢。通過有效的統一與合併之後,我們也就使得整個法律體系更加完整,其中民法可以對商法進行相關的指導,它作為一個基本法,可以使得商法更加完善,它的一些基本原則制約着商法,同時,商法也可以作為一個特別法進行相關的完善和補充。這樣一來,也就在一定的程度上避免了因為關係界定的問題而導致相互的推諉。在這個過程中,商法可以在民法的範圍內積極的尋找它的概念、方法以及相關的技術和基本表述形式。如此一來我們也就可以很好的保證民法的穩定性和原則性,商法也具有自身的靈活性和具體性。

最為重要的是通過二者之間的統一,也就使得我們的立法體制更加完整,避免因為一些案件的處理造成民事法院和商事法院在司法管轄上的爭議,這對於促進現實法律規範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同時,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中,在商品交易和管理上也要求有統一的法律體系來進行管理,在這方面很多國家已經開始進行相關的改革和發展,從而促使了民法和商法的合一,對於民法和商法的合一來説,它也是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形成的,這是整個法律體系發展的未來方向和一個基本的趨勢所在,所以相關的法律管理部門就要順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來進行相關的改革和調整,以促使整個法律體系的完善,從而更好的為社會發展和管理服務。(作者單位:上海社科院民商法系)

參考文獻:

[1] 劉建成 關於民商法合一的相關分析和探討[J] 商業經濟,2008,7

[2] 朱江兵 如何採取有效措施,促進民商法的合一[J] 法律資訊,2009,8

[3] 李承澤 民商法合一的未來發展趨勢[J] 法律研究,2008,8

  民商法方向論文篇二:

民商法的歷史演變

摘要: 民商法是一種在歷史中逐漸演變而成的秩序規則,它的形成是以約定俗成的慣例為基礎的。民商法是隨社會經濟發展應運而生的,在經濟歷史逐步產生的。在民商法的發展歷程中,就整個民商法而言是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逐步演變而來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強制將民商法規完善建立的一個角色,其意志對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變意味着它是人們之間一次次交往習俗中產生並發展起來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實施首先必須尊重習慣、習俗,以羣體性利益為主要嚮導。

關鍵詞: 民商法 演變 發展

一、民商法產生的原因和背景

民商法的出現主要作用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並且闡述不斷髮展成為社會關係基本內容的深層次原因在於經濟理性人,社會中的大多數人終其一生都在不斷地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個相互平等的關係。民商法存在的意義就是要將這種相互之間的不平等地位趨向平等,在進入社會後的人們中不斷角逐競爭,這是一個很正常的過程,但這個過程是漫長而逐步演變的,首先人們會產生相應習慣,再產生約定俗成的慣例,並最終在政府幹預下形成具有正規明確帶有強制力的法律。

通過長時間的發展,民商法不斷完善,從低級制度形式的基礎上不斷髮展成為高級的制度形式。所以,它們之間並非是截然分開而界限分明的,“法律從習慣與習俗的形成慢慢演變成同屬一個連續體,其間的互相轉化是細微的,慢慢的,不輕易被覺察的”。法律發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類約定俗成的習慣和習俗的基礎上慢慢發展起來的。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中説:“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複着的生產、分配和交換商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進一步發展的進程中,法律便發展成或多或少廣泛的立法。”德國學者薩維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緣於行為方式,在行為方式中,用習常使用但卻並非十分準確的語言來説,習慣法漸次形成;就是説,法律首先產生於習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於法學,職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潛於內、悄無聲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專斷意志所決定的。”

二、民商法產生與習慣的關係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於明確人的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經濟關係的形式和作用”。在約定俗成的習慣基礎上產生的法律主要是作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樣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審判。商品貿易是普通民眾之間財產等價交換的過程,在社會中屬於普遍的現象,是長期發展出來的習慣和習俗。當我們上街買東西時或同他人發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時,我們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習慣規則辦事就可以了,不會感到自己的行為已經在受到什麼法律的約束。所以,民商法儘管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強制性作用只在涉及違約或侵權時才表現出來。在發生了違約或侵權所的情況時,通常是按習慣或約定去處理,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慣例來履行約定時,法律則是最好的幫手。而當約定俗成的習俗發生變更時,相應民商法規則也會隨後修訂。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某些習俗在替代着民商法,應該説這是一種侵蝕,對約定雙方利益是有破壞性的。在世界上少數國家或地區:“人們可以説某一法律規則未被實施或被廢棄完全是習慣法所起的作用,因為無需通過必要的渠道去採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結束某一法律規定,用另一條來代替。”一些法學專家將其現象解釋為:“由習慣法引致的法律之廢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陸法系的不同

兩者在表現形式上有着不同的地方,首先談談英美法系,它必須在豐富的法律實例基礎上才能被建立,他們的民商法是比較有代表意義的,因為他們的法是由歷史演化出來的結晶而形成的。美國法學研究專家家龐德説:“普通法的力量來自它對具體爭議的解決,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間接的實施法律,他們總習慣於以過去的司法經驗適用於眼前的案件,而不會將案件置於抽象的體系、準確的邏輯框架中。”大陸法系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應法典和立法為基礎。大陸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產生,而是根據本國社會生活習慣、習俗和慣例作為產生根基,特別是商品經濟發展中的人們在交易過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種慣例規則。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重要淵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則是存在於各個地區的不成文法律習慣。德國民法典是在古羅馬大量民事習慣的基礎上產生的。這些民事習慣,特別是有關商品交易方面的習慣規則,大大適應和滿足了剛剛統一的德國經濟發展之需。而法國和德國民商法之間的不同是在於法國法通過比較精確的語言對這些規則作了邏輯上的演繹。

當我們説民商法是社會經濟發展慢慢演變的產物時,主要是從其內容方面來説的。民商法發源自社會的習慣、習俗和慣例。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將全世界的商品經濟發展帶動起來的時候,在商品交易規則中,其主要內容是由商品交換的基本規律決定的。這些商品交換規則是商品(市場)經濟自然演化的產物,不是立法機構刻意製造出來的。如果一個國家還有沒成文的民法典,該國國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習慣、習俗和慣例中不斷地發展和運行。同樣,一個國家制定了民法典,該國民的交易過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約外,還是離不開傳統習慣、習俗和慣例之間的關係。

四、結語

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民商法變得越來越重要。國家立法機關陸續制定並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為民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權法》和《侵權法》已經出台。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時,能否完全按照民眾利益為主導的方向進行設計相應制度是值得探討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樣不可輕易替換。

參考文獻:

[1][5][德]馬克斯韋伯著.李強譯.經濟、諸社會領域及權力.三聯書店,1998:14,33.

[2][德]馮.薩維尼著.許章潤譯.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11.

[3][4][法]亨利萊維布律爾著.許鈞譯.法律社會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0,41.

[6][美]羅斯科龐德著.唐前宏譯.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114-115.

[7]李國強,聶長建.法律中的邏輯和經驗作用探討.法學雜誌,2008,(1):130.

[8][英]卡爾皮爾遜著.李醒民譯.科學的規範.華夏出版社,19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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