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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編論文

商法新編論文

在應用型高等院校中,中外合作辦學的商科專業比較受歡迎,商法作為一門必修課,有着獨特的地位。下面小編帶來的是商法新編論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商法新編論文

摘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過程中,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明顯,從20世紀90年代初起,我國立法部門加強了商事立法工作,先後頒佈了包括公司法在內的一批單行商事法律及相關的配套法規。《公司法》是調整公司的設立、組織及其對內外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在確立公司基本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關鍵詞:商事公司、商法、歷史沿革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徵及中國商事立法概況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徵

商法亦稱商事法,是調整商人在從事商事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和實質意義上的商法。我國不存在形式意義上的商法,但已有大量的實質意義的商法存在,如《公司法》。

(二)商法的特徵

商法與其他法律相比有以下特徵:(1)法的盈利性(2)商法的技術性(3)商法的兼容性(4)商法的國際性。

(三)中國商事立法概述

奴隸法制和封建法制下,國家立法採取的是刑民不分,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形式。因此,這一階段,中國沒有獨立的上市法律制度。在清朝末期,中外商事交易逐漸增多,商事交易活動規模、形式有一定的發展。同時西方國家的立法模式影響中國,先後頒佈了《商人通例》、《公司律》民間政府成立後,對清末制定的商律草案進行修正並頒佈了《中華民國商律》。現如今,我國的商事立法不斷完善發展。

二、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徵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的,由股東投資組成的,以營利為目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公司的特徵是公司的內在屬性,是公司與其他組織相互區別的標誌。從組織依據上看,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規定成立的,具有法定性。從組織基礎上看,公司是由股東投資組組成的,具有股東性。從組織目的上看,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營利性。從組織地位上看,公司是法人,具有獨立性。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公司法是指調整公司在設立、管理、活動、變更和解散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總稱。從適用對象的角度看,它是以公司為適用對象的法律。從基本內容的角度看,它是規定規定組織和行為的法律。從形式和實質的角度看,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司法即實質意義上公司法是指一切規範公司法律和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公司法即形式意義上的公司法,是指專門規定公司制度的公司法典,也就是體系化的制定了一個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公司法。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是公司在設立、管理、活動、變更和解散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簡稱為公司的組織和行為關係。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有以下方面。從內容上看,它主要有公司的全部組織關係,公司的部分行為關係和國家對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的管理關係。從範圍上看,它可分為公司的內部關係和公司的外部關係。從性質上看,它可分為分為財產關係和管理關係。

四、公司立法的歷史沿革

(一)、西方國家公司立法的歷史沿革

西歐中世紀中後期,隨着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近代公司的雛形已經出現,但由於封建制度的阻礙,公司立法滯後。1673法國國王路易十四頒佈的“商事令”是最早的公司立法。19世紀,西方公司法的形成其中,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先後制定了商法典或民商法典。20世紀尤其是“二戰”以來,是西方公司法的發展變革時期,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從公司法的表現形式看,出現了單行公司法的立法趨勢:公司的法定形式趨於集中,即越來越集中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現了授權資本制和折中資本制;出現公司重整制;公司的權利重心下移。而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轉讓和上市的規定更加嚴格。

(二)我國公司立法的歷史沿革

舊中國的公司立法主要包括1903年《大清公司律》、1910年《大清商律(草案)》、1914年《中華民國公司條例》、1929年《中華民國公司法》。

新中國成立後,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只,沒有商法的需求,也不可能有商法的地位,中國現代商法的興起是20世紀80年代,尤其是在90年代確立起市場經濟體制後逐漸興起。商法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公司法對企業發展的影響

中國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中“問題高管”的表現有三類:一是經營者損害股東利益;二是大股東損害小股東利益,三是大股東代表損害大股東利益。有些行為甚至構成了犯罪,如啤酒花集團的違規擔保。《公司法》經過不斷的修改完善,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都大大加強了,各個企業的高管,要特別注意自己的行為必須遵循《公司法》的規章約定。

另外,民營經濟要實現大發展,也是要依靠於公司法的,民營企業家不僅自身必須加倍努力,全社會也要支持、幫助、關心民營經濟的發展,努力造就一個有利於優秀民營企業家脱穎而出的環境。《公司法》的不斷修改完善為塑造健康的民營企業的法律環境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制度基礎,但是能不能真正培養起來還是靠執行。經濟的全球化導致公司競爭成為新一輪經濟浪潮的顯著特徵,營造公司良性發展的法治環境,吸引外資到國內來創辦公司,造就一個有利於優秀民營企業家脱穎而出的環境,為實現中部地區的崛起培育有競爭力的公司羣體,需要充分運用好新《公司法》這一助推器。

以公司法為例研討商法的問題,是為了準確把握公司法與商法的密切聯繫和存在的不同。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人的特權逐漸被取消,傳統的商法典無法證明其能夠成為一種嚴謹完善的法律理論體系,這就需要不斷的發展民法,努力實現民商統一,在此補過多討論。法基本原則的開放性和基礎性確立了民法的統帥作用,商法與公司法相互聯繫,密不可分。從世界各國立法的發展趨勢看,“民商合一”已成為現代民法的發展主流,但我們也不能忽視公司發的發展。現代公司法之所以得以總則的簡約化、行為規定的具體化,從另一個方面來講,無疑是得益於民商合一的立法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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