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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法的效率與西部大開發-論文

淺論法的效率與西部大開發-論文

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曾堅定的指出“中國的主要目標是發展”“發展是硬道理,是解決中國所有問題的關鍵”,①在我國進行了盡二十四年的改革開放實踐也證明:只有科學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才能有效的保證發展的順利進行,才能保證改革開放的大船乘風遠航!因此,根據我國改革實踐的經驗制定並完善我國的法制體系才是當務之急,而在制定並完善過程中合理的運用經濟學的普遍原理和方法去指導公平而高效的法律制度的建設,使之更有效服務於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更有力服務於西部大開發這場關係當今中國的發展乃至關係到全民族復興與繁榮的偉大事業中去!

淺論法的效率與西部大開發-論文

一、效率概念的闡釋

效率(又稱效益)作為一個舶來品是在最近二十餘年才逐步引起法律界人士的重視與關注的話題。效率在英文中的單詞是“efficiency”,其在朗文詞典中的釋義為“做的又快又省又好”。在現代法理學論着中把它定義為“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小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②同樣,在經濟學中關於效率問題分析的“帕累託效率論”是講:以價值最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資源,從而達到對有限資源的充分利用。因此,從法學與經濟學對效率的界定上我們可以看出:法律作為一種由國家獨有而稀缺的資源,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配置使之實現預期的社會目的最大化是當今立法、守法、執法中所應思考的主要問題。美國著名的法學家龐德指出法律的社會目的在於“在最少的阻礙和浪費的情況下給予整個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③這就要求我們無論是在實體法中,還是在程序法中都要遵循其內在的經濟規律,按照“經濟理性”的要求去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投入與產出、成本與效率問題,從而使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有限的司法資源得以合理有效的配置,進而最充分的保證我國人民在當前階段的政治、經濟權益,併為西部大開發的可持續性發展保駕護航!

二、運用經濟學分析效率問題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中應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下,生產者和經營者處於自由競爭、優勝劣汰的境地,通過市場這隻無形的手的指揮,各種資源逐步從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轉移,並最終達到一種價值最優化的狀態。國家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與監管者應該合理運用國家宏觀調控手段來使競爭中的盲目性、偶然性、任意性、風險性等資源浪費現象減少到最低化。而國家宏觀調控的有效武器之一便是法律,這就要求法律的建設在正確的調控其它資源的同時法律自身先要作到效率第一與價值最大化。

首先,我們對實體法中的民商法用經濟學的觀點加以分析。根據著名經濟學家科斯的科斯第一定律:若交易成本為零,無論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達到最佳配置,而與法律無關。④波斯納對這裏的交易成本定義為:在一定社會關係中,人們通過自願交換而實施法律行為所支付的成本。⑤從而可見,最大限度的節約交易成本是經濟立法的效率所在和根本動因。交易成本在經濟立法中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經濟立法本身的成本和守法、執法的成本;二、經濟立法改變市場資源配置所節省的成本。這兩種成本之間是一種呈反比的關係,我們加大對第一種成本的投入相應的會使第二種成本的投入減小;相反,我們強調第二種成本的增加相應的便會節約第一種成本的投入,而按經濟學最大邊際效用的原理就需要我們在經濟立法中找到兩種成本的最大邊際效用交叉點,從而指導我們的經濟法制建設工作。一方面,一部公平而高效的法律就要達到它給市場資源合理配置帶來的利益遠遠大於違法所付出的成本,只有這樣經濟立法才是最高效率的法律,否則,當守法的成本大於違法的成本時,人們就會毫不猶豫的選擇後者,而這樣法律作為秩序、公正和公平的代表的形象就蕩然無存了。另一方面,法律應該明確界定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使市場主體在資源配置的過程中達到最優化。例如,經濟學中科斯定理的基本內容是:確定和保護產權最有利於對有限的資源的充分利用,從而提高經濟效率。所以對產權的清晰界定是經濟立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民法中關於“物權”的法定定義至今沒有確定,從而使經濟交易中的當事人在物權的所有權、抵押權和擔保權上無從着手,這就使的大量的司法糾紛集中於此。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231號《法院情況反映》1991年1-9月法院合同糾紛案件下降0.16%,借款合同案件下降44.44%而同期全國的三角債卻高達2800億元這説明了法律所能優化人們的經濟行為所導致的費用遠遠大於市場資源自我調節的費用,所以人們放棄法律而自覺的節省有限的經濟成本,以至使經濟立法因不經濟而被束之高閣。總而言之,

在現實交易成本存在的情況下,市場主體會自覺不自覺的運用經濟學中博弈論的觀點去分析交易成本,“對於能使交易成本達到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予以遵守”,⑥反之,則予以拋棄。這就要求我們在經濟立法的效率問題上沿着邊際成本曲線,在市場主體的總體收益與可承受損失的原則下,追求經濟立法的社會目的有效的實現。就如恩格斯所説得法的起源那樣“在很早的時候就產生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複着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的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每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就成了法律。”⑦這就是社會主義法律的最高標準。

其次,我們對程序法中的民事、刑事訴訟法用經濟學的觀點加以分析。我國在訴訟法上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而波斯納認為“正義的第一種涵義——也許是最普通的涵義——是效率。”⑧可見,公平與效率之間並不是“魚與熊掌”的關係,這就要求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合理的配置這一稀缺資源,使之最有效的利用便是對正義的最大的追求!在訴訟法中交易成本也主要包括兩方面:一、經濟成本,即在訴訟前、中、後中的經濟資源的投入;二、社會成本,即法律後果所要為社會所認同所付出的成本。我們這裏主要分析訴訟中的經濟成本。它又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訴訟的.預期成本和訴訟的成本。一部公正而高效的訴訟法應該使兩者的利益達到最大化,使預期成本與現實成本的差額達到最大化,從而最終實現“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法律價值取向。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合理的移植一審終審和三審終審的審判程序精髓的同時確定採用兩審終審制,並在第一審程序中分離出簡易程序的審理,從而更加貼近於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它更能迅速及時的懲罰犯罪,扶植良好的社會風氣,降低訴訟成本費用,達到使當事人的預期訴訟效益提高的目的,從而有效的避免了二審程序與再審程序的啟動,把有限的司法資源的最大效用配置到社會最需要的方面,最終保證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政治的健康、有序、快速、穩定的發展。總而言之,對訴訟法中的訴訟效率與訴訟成本的研究要求我們儘量節省有限的審判資源和充分利用多種訴訟資源去公正、合法、快速的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各種不合法行為,從而到達訴訟當事人預期效果和法律社會目的的實現。同時,更要求我們正確的調整公正與效率之間的關係,改變過去司法實踐中“三個和尚沒水吃”的尷尬局面,真正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訴訟法律體系。

最後,綜上所述,高效有序的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是訴訟法律資源合理配置的基礎和實體保障,而高效公正的訴訟法律體系的健全是經濟法律體系完善的前提和程序保障。兩者從健全與完善的時間上來講是一個“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問題。因此,這就明確要求我們在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建設過程中既不能重實體而輕程序,也不能重程序而輕實體,而要在法制建設上同樣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原則,最終把我國的以法治國的精神切實的貫徹執行下去。

三、西部大開發中的法制與效率問題

西部大開發作為我黨在新世紀的一項重大戰略決策是反映最廣大中國人民意願的真實體現,是動員社會各個地區各個方面推動社會主義發展的偉大決策,它更是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生動反映。在這場空前偉大的社會變革中,我們只有以法律作為根本的國家宏觀調控手段才能切實的實現低成本、高效率的可持續性發展,才能真正體現黨和國家對西部大開發的重視性與嚴肅性。因此,我們呼籲在西部大開發問題上可適用“適度超前立法”的原則,制定適合於西部大開發的切實有效的法律。對這部法律主要從三個方面重點分析。

第一,對資源的立法。西部地區藴涵着豐富的經濟資源和人文資源。如何合理高效的運用這些資源使之可持續性的服務於西部的經濟發展是西部大開發中首先要考慮的問題。()這其中我們一定要借鑑在東部發展過程中對資源的破壞性、無序性、浪費性、滅絕性的開發使用問題,堅決不能再走“先發展,再治理”的老路子,而應是從開發的最初就注意開發與保護並舉、利用與治理並存,在有效的配置資源的基礎上為長期、合理、高效的發展節約遠期成本,從而在一段甚至更長時間內達到價值最大化。

第二,對人才的立法。二十一世紀的競爭實質上是人才的競爭。西部之所以落後的關鍵性問題是人才的不合理流動,而“一江春水向東流”正是這種不合理流動的真實寫照。因此,我們要從立法上來規範人才的合理流動體制,利用經濟功能調控人才的分佈與流量。同時,應當摒棄那種狹隘的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的人才政策,為人才的各得其所、各顯其能、各進其才提供良好的個人職業生涯環境。對於西部人才體制來説,只要能以合理的代價換來較大化的社會利益,那怕是以最大的個人利益換來對整個企業乃至社會最佳的邊際效用也是一種高效良好的人才機制!

第三,對資金的立法。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國家、社會和企業必然會投入大量的資金。這就要求建立有效的資金監控機制,保證國家資金在西部大開發中用到最有效益的項目中去,保證資金的正常運作,要改變過去受之於魚救濟式扶貧,而要開展受之於漁開發式扶貧!同時,加強反腐倡廉的力度,切實貫徹“三講”“三個代表”的精神,遏止腐朽滋生的温牀,為西部大開發創造一片晴朗的天空!

綜上所述,本文的基本結論是:在我國法制體系建設和實踐中,正確處理效率在法律體系中的價值取向問題;切實注重“成本”這一經濟術語在實體法和程序法建設中的合理調節作用。

正確運用經濟學中“成本效益分析”“邊際效用理論”“博弈論”等經濟分析方法去觀察和思考法制體系建設過程中的效率問題。進而,在法律實踐中自覺遵守經濟規律和要求,更好的制定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律體系,更好的適應於我國現階段西部大開發的需要,更好的服務於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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