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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效率是經濟法的的首要價值的論文

談效率是經濟法的的首要價值的論文

經濟法的價值在經濟法體系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或説是經濟法的根基。多年來也是經濟法領域爭議最多的地方,本文試以公平與效率的概念為切入點,並通過分析兩者對立統一的關係,展開探討經濟法內在首要價值。反壟斷法是比較典型的一部經濟法,故特選取反壟斷法作為視角,淺談經濟法首要價值——效率。

談效率是經濟法的的首要價值的論文

法律的產生是人民千百年來追求公平正義的結果,但是每一部門法卻又肩負着不同的使命,這促使人們對法的價值進行探究。如經濟學與法學融合的產物——經濟法,由其產生之初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到其內在價值追求都伴隨着人們爭議的聲音。而經濟法價值的爭議無非就是公平與效率的爭議。

一、對公平與效率價值的認識

法的價值,是指法與人的關係中,法對人有用性。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學家提出的法的價值,歸納起來無非是正義與利益兩大類。而在經濟法中,正義與利益則直接體現為公平與效率,以及兩者之間的平衡。從時段上講,公平分為起點、過程與結果公平;從概念上講,公平又分為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效率包括個體效率和社會整體效率。公平與效率是對立統一的關係。公平可以給主體激勵,成為效率的源泉;對社會整體效率的協調,有助於實現社會公平。如果只顧公平不顧效率,會影響經濟發展,使公平停留在低水平上;如果只顧效率不考慮公平,容易產生分配不公和貧富懸殊,引發社會矛盾,最終無法實現效率。經濟法是通過提高社會整體效率的方式來實現實質和結果公平的法律。正如一些學者所説的:經濟法是內化了公平的體制效率。

二、經濟法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我認為關於經濟法公平與效率的價值之爭並不是一個非此即彼的選擇,這不是中庸之道看法,而是如今的法律幾乎都無一例外的涵蓋公平與效率的目標。如民法關於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訴訟法和行政法程序法優於實體法的原則等都體現法的效率價值。只有在法律價值目標發生衝突時,我們才需要作出最終價值目標的選擇,也就是所謂的首要價值目標。但是即使明確首要價值目標,也未必所有的法律都會固守首要價值目標而捨棄其他價值目標,如民法關於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原則的規定,它選擇的最終目標是保證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又如《票據法》關於的票據無因性的規定,其捨棄民商法公平目標而選擇效率目標更是顯然易見的。這是因為民商法的使命是保證商事交易個體效益,其主要目的是保證個體機會平等以及起點和過程的公平,所以民商法主要的價值目標選擇是公平,但當法律價值發證衝突時,哪一價值目標最有利於實現其使命,才是其選擇的對象。

經濟法是伴隨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出現的,其發展歷史就是政府幹預經濟尺度和方式變更的歷史。而干預的目的,無非是在經濟發展中追求效率或維護公平。法律的最終結果就是要實現公平,但這裏的公平不等於法的價值中的公平,法律價值中的公平更多的偏向“平等”,而法律結果的公平則更偏向於“正義”。也就是説經濟法追求社會整體效率的最終目的是要實現社會正義,這也是法律公平的題中之義,但不等於經濟法的首要價值目標就是公平,即平等。這也是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區別,民法追求的是形式公平——平等,而經濟法追求的是實質公平——正義。許多人認為經濟法的首要價值目標是公平也是源於對法律結果公平和法律公平價值的混同。因此我認為經濟法首要的價值目標是效率,並且是包含了正義的的效率。

三、經濟法效率價值的體現

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的範疇,它不同於民法的私人本位及行政法的國家本位的範疇。從經濟學的角度説,社會法應當以提高社會整體福利為最終目標,也就是社會公平。在這一目標的指導下,不同的法律部門也分別肩負不同使命。如勞動法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目的;環境保護法以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問哦目的;而經濟法則以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合理分配經濟資源,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為目的。在這些不同的法律部門之下還包含了許多子法律,如果説這些法律部門都是以公平為價值目的顯然是不可取的,但是它們都以實現社會公平結果為目的。

以《反壟斷法》為例,在資本主義經濟自由競爭時期,平等自由交易有利於市場對資源的配置,從而提高經濟效率,此時民法倡導的平等交易適應社會的發展而成為主流價值選擇;到了壟斷經濟時期,具有一定規模的經濟集團可以更加有效的利用經濟資源,降低生產成本,這時的規模效益經濟也不是《壟斷法》規制的對象,只有到了壟斷集團的出現,才是《壟斷法》規制的對象。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壟斷產生的基本原因是進入壁壘,其形因主要有壟斷資源、政府管制、生產流程。此時壟斷者每生產一件產品,其邊際效益要小於物品的價格,即當一個壟斷者增加一單位產量時,它就必須降低對所銷售的每一單位產品收取得價格,而且,這種價格下降減少它已經賣出的各種單位的收益,因此,壟斷者就會選擇減少產量來獲取高價。而其他競爭者卻因進入壁壘而無法進入此行業,從而造成資源浪費以及經濟效率的低下,最終損害消費者福利。此時,《反壟斷法》即以恢復經濟競爭效率為目的對壟斷企業進行規制。如禁止企業濫用市場經濟地位和禁止地方政府設置進入壁壘的規定。當然這種法律規制的結果是恢復市場的公平競爭,但是壟斷企業尤其是自然壟斷產生的伊始卻是自由競爭的結果,而這種民法所包容的自由競爭卻損害了社會的整體體制效率,此時壟斷法即舍公平而取效率,由此可見,反壟斷法是以內化了公平的效率為其價值目標。

經濟法上的分配的公平亦如此。由於效率的提高意味着更多的產出,意味着可分配物質的增多,所以對於整體而言這是真正的公平。這樣,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內在化到效率價值之中,成為效率價值的一個內容。[8]但是,正如我之前所述,經濟法的公平與效率價值之間並不是必然要畫個楚河漢界,如果一個經濟系統擁有極高的體制效率,但身處其中的大多數主體卻認為這個系統是極不公平的,那麼,這套體制最後只會以更快的速度被取締、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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