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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環境法》立法目的論文

淺析《環境法》立法目的論文

就環境法的立法目的而言,有“一元論”、“二元論”以及“多元論”等眾多主張和觀點。

淺析《環境法》立法目的論文

持“一元論”者認為環境法的目的僅以保障人體健康為唯一目的。這種觀點在後來已不適應現代生態社會環境、思想發展等方面的需要,因而被拋棄。

“二元論”者認為環境法一方面應當注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保護,另一方面應當促進經濟發展。這樣的觀點均表達了美好的願望,看似和諧統一。然而,在實踐中卻產生了一系列問題,比如生態保護與經濟增長的優先次序問題,再比如當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對立時如何進行價值選擇的問題等等。當經濟發展優先於生態保護時,必然會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盲目追求短期、一時的經濟增長,使環境保護喪失地位,讓位於經濟發展,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這主要是由於我們國家目前經濟正處於上升期,一切以發展為要,作為經濟競爭中的“理性人”,人們勢必會一切向“錢”看,而忽視了環境保護。而環境保護優先於經濟發展可能看似合理,因為環境保護在如今無疑是重要的,而經濟發展次於環境保護看似沒有必要,但實際上是強調作為經濟法的一部分,環境法應當具有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然而,環境保護優先於經濟發展的觀點實際是過於理想化的烏托邦。原因在於我國目前對於經濟發展期待無比迫切,這不可能孕育出一個能夠保障環境永恆優先於經濟的良好環境。很大程度上,環境優先於經濟發展的期待僅僅是一種的美好願望,非放之實際而皆準。

“多元論”的支持者主張可持續發展,一方面需要協調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係; 另一方面,要保障代際公平,在保障自己生存資源的條件下不侵犯後代子孫的利益。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法的具體目的分為五個方面: 一是保護和改善環境,二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三是合理開發、利用和可持續利用環境資源,四是保障人體健康,五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於這五項目標,有的學者認為這五項屬於一個目的中的各個不同角度,它們之間既互相聯繫,又互相補充,沒有必要區分主次; 有些則將保護環境、防止污染和公害以及合理利用資源這三項視為環境法的任務,將保障健康、促進發展這兩項理解為目的; 此外,還有一些主張應當將其分為最終目的、基本目的、直接目的、間接目的和具體目的,而這五項則各自對應其中之一。

另外還有一些學者認為保護環境應當是環境法的唯一目的。這一觀點也存在過於理想化導致希望與實際現狀背離的問題。

而從國外的立法來看,美國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案》將環境立法的目標定為: 首先,宣揚國家政策,以促進生產力和人與自然的和諧關係; 其次,努力防止或減少對自然與生物圈的傷害並保護人類健康與福祉; 再次,充分了解生態系統與自然資源對於國家的重要意義; 最後,建立環保質量委員會。日本的《環境基本法》規定的目的包括普及環保理念、明確各個主體,包括國家、法人和公民的義務、規定並推進環保政策、確保代際公平、造福人類。法國《環境法典》將環境立法的目的規定為: “對國家共同財富的妥善保護、開發利用、修繕恢復及良好關係到全國人民的共同利益,既可以滿足當代人們對身體健康及社會發展的需要,也不危害未來的社會發展和人們的需求,既有助於促進國家持續發展。”德國《環境法典》草案規定立法目的是“一、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 二、其他自然資源的可利用能力。環境保護的措施是為了人類的健康和健全。”國外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多集中於: 保護國民健康、維護生活環境、代際公平、明確公民和政府責任與義務。不難看出,國外《環境法》或者將環境保護、公民健康等理念立於獨佔地位,或者即便出現了經濟發展的字眼,也更重視和強調環境生態保護。比較國外立法和我國的幾種學説,以“二元論”為核心的立法目的是確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無疑是一種國際潮流。我國舊《環境法》將立法目的表述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存在的問題是: 這確定了環境法的目的首先在於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其次才是經濟的發展。然而在實踐中,昆明滇池污染、松花江污染等一系列的負面消息表明《環境法》並未成為環境和資源的有利保障。“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表述成為了部分政府、企業犧牲環境而謀求利益的藉口,這也導致執法人員一旦遇到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衝突的情況時,更容易傾向於經濟發展優先。此外,在舊《環境法》中也沒有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思想,沒有體現代內公平、代際公平、種際公平、權利公平的理念。

然而,所幸的是,新《環境法》規定: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環境與發展的關係主要有三種模式: 只追求經濟增長而忽略化境、積極保護環境的零增長方式、可持續發展。無論是認為經濟發展優先還是支持“零增長的環境優先論”,都是以片面、孤立的眼光看待經濟與環境的關係。我們所面臨的並非一道選擇題,即選擇發展經濟還是保護環境,而是經濟發展帶給已經飽和了的環境資源的壓力與環境問題對未來發展的嚴重製約這二者的突出矛盾。要正確處理環境問題與資源發展的關係,必須做到“可持續發展”,包括生態可持續發展、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三者互相影響、互相制約。如今“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的一個發展戰略,這可能看似是一種政治口號,但是“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首先由挪威首位女首相布倫特蘭在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提出。這已經成為一種國際理念和潮流。“可持續”將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進行了平衡。“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已經被引入了我國的環境法。在實踐過程中的法律實踐者,包括經濟活動中的主體和執法者,都應當注意到這一重大改觀,既要防止再以經濟社會發展為藉口破壞環境的問題,充分考慮到環境資源承載力,不以破壞環境為代價謀求經濟的發展,又要注意到在環境法立法目的中,環境優先並非一枝獨秀、絕對優先。在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思路和基礎上,以保護公民健康、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要,才是環境法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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