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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價格思想研究的論文

公平價格思想研究的論文

摘要:在西方國家,經申世紀到18世紀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逐步確立,公平價格思想大致經歷了倫理的“絕對公平”價格論、調和的“等級公平”價格論和“利益公平”價格論三個階段。

公平價格思想研究的論文

關鍵詞:公平;價格;倫理;思想

一、倫理的“絕對公平”價格思想

在古希臘羅馬時期,自然經濟佔絕對優勢。人們生活在基於權利和義務的道德體系中,就整個時代而言,價格思想具有鮮明的倫理特色,即追求市場交換的絕對公平與公正。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認為,一切形式的渴望所得到的行為,包括獲取利潤的交換行為,都具有潛在的破壞力,必須加以禁止。“在一個人承做一種作品時,法律給他以和賣者同樣的警告,不要提高價格而是應索取其所值。”亞里士多德在《倫理學》中直接論及了交換的正義:“交換不應該比另一方更難以承受,他們之間的契約應該以事物的平等為基礎。給人使用的一件東西的價值是用特定的價格來衡量的。因此,無論是價格超過物品的價值還是相反,都缺乏所需要的公平。”他根據交換動機將交換活動劃分為兩類:合理地、恰當地運用物品是滿足自然的需要。如果出於賺錢的理由來交換物品,就是次要的、不恰當的運用。“如果一切交換都是非自然的,就很難看出人們是怎樣擁有正義的品質的。”在他看來,公正的原則就是在交換前和交換後,交換雙方都投有贏餘或損失,這樣才能與現行的社會和經濟關係相協調。羅馬法學家對價格形成問題進行了探討,如法學家鮑魯斯曾説:“在買和賣中,自然法允許一方以低於事物應有之價值購買,另一方以高於事物應有之價值出售,這就是准許任一方哄騙其對方。”烏迫努斯在考察交換行為時指出:“一個賣者用來宣揚他的商品的講話,既不能看作是他的聲明也不能看作是他的諾言。但如果他的講話是為欺騙買者,雖然這不是一種違反其聲明或諾言的行為,卻是一種欺詐行為。”西羅馬帝國崩潰後,支配西歐的是日耳曼民族,其基本經濟組織馬爾克是自給自足的公社團體。團體成員間不存在也不容許以利得為目的的交換,這種思想一直持續到基督教產生的早期階段。早期基督教的教義是嚴格遵循耶穌的誡令“愛人如己——無論何事,你希望別人怎樣待你,你也要如何待人。”神學家巴西爾指出:“愛鄰如己的人願意佔有的不多於他的鄰人。”哲羅姆則堅持認為,一個人的贏得必定是另一個人的損失。“因為沒有人希望取得價格超過其所值的商品,所以沒有人應該試着把它賣得貴於其所值。”奧古斯丁在《創世紀》的註釋中,把“公平價格”解釋為商品交換的基本準則。“我知道有這樣的人,即當購求抄本時,看見賣主不知抄本的價值,而他卻自然而然地給賣主以公平價格。”

總的説來,西方社會在中世紀前,對價格問題的關注主要是從個人行為的道德性出發,強調市場交易的絕對公平。這種在道德規範下的價格思想,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論證自然經濟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此證明農業村社關係是公正和諧的,進而排斥商品經濟的運行方式。自11世紀起經濟形勢逐漸發生變化,以市場為導向的生產和分配方式形成了新型的社會關係。教會法學者不得不屈從世俗,重新考慮公平價格的決定問題。因而。13世紀具有調和色彩的“等級公平”價格論便登上歷史舞台,成為中世紀經濟思想的一個代表性觀點

二、調和的“等級公平”價格論

隨着商品貨幣關係的擴大,商業意識和宗教觀念間的矛盾日趨尖鋭。任何人要想在市場經濟中求得生存,就必須精明於他人、勝過他人,人與人之間是對手而不是兄弟,道德兩難成為社會轉型階段的重要因素。經過半個世紀的宗教辯論,出現了商業經營和教會教規相互調和的趨勢。托馬斯。阿奎那的“等級公平”價格思想便成為這種調和論的代表。

阿奎那繼承了前人的思想,把公平價格歸結為與商品的真正價值相符的價格。“價格是商品本身的一種本質特徵……無論把一件物品賣得貴於它的價值或隱瞞所出售的物品的缺點,都屬於欺騙行為,從而也破壞了公平價格。”然而,社會現實的變化促使阿奎那關注人們生活中不斷增長的市場取向。他以經驗事實為依據,把公平價格定義為與產品的必要成本相等的價格。“在不存在壟斷和市場控制的情況下,售賣者間的競爭將使市場保持這樣的價格水平,即僅僅收回生產成本和實現正常利潤的價格水平。生產成本要足以維持工人的生存費用,包括維持家庭生活費用、教育和獲取必要技能的費用。如果向工人支付的生活費用過少,工人的人口數量將會下降,市場供給將會下降,價格將會上升,直到必要的勞動力得到了再生產為止。如果利潤太低則難以保證交易者去提供為購買者所需要的足夠數量的商品,同樣的過程將會發生。”這種公平價格類似於現代經濟學中完全競爭條件下的長期市場價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作為封建主和神權政治的代言人,阿奎那又從等級制觀點出發,把公平價格看成是一個主觀範疇,由物品的效用來決定。“物品的公平價格不是絕對固定的,而是要取決於某種評價。……可出賣的物品的價格,不是取決於它們在自然界中的地位,而是取決於它們對人的用處。”物品的賣價比它的價值“稍微多一點或稍微少一點,並不算是破壞公平所要求的均等。”“公平價格是在特定地點和特定時間佔支配地位的現時價格,由公正的人的估計決定。”這樣,同一種商品由各個等級按照不同的價格出售也被看作是公平的,從而説明封建貴族和教會有權攫取額外收入。為調和以上三種價格思想的矛盾,阿奎那採取折中的態度,為商業利潤正名。“利潤既不該譴責也不該讚美,在道德上它是中性的。……牟利本身並不包含任何有害的或違反道德的'事情。因此,它也有可能轉向某種誠實或必要的目標。”

如果物品“對一方有利益而對另一方有損失,比如一個人急需某種物品,而另一個人失掉這件物品就有損失的話”,那麼,賣主就有權把物品賣得貴於它的價值。因為“公平價格不僅根據所出賣的物品來決定,而且還根據由於出賣所給賣主的損失來決定。”“如果不是使用詐術,賣者以高於價值的價格出售,或買者以低於價值的價格購進,均是不違法的,唯在高或低失之過甚時,則按法律可以要求償還。而且所謂公正的價格不能以精確數字決定,只是一種估計,稍有增減也無損於正義,交易上的正義只要求以現實之均等為主。”這種調和的公平價格論,允許價格圍繞其所值有所上下波動,在滿足社會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同時,又將價格歸之於主觀因素,保證賣主有“相當於他的等級地位的生活條件”。因此,儘管它由於歷史的、階級的侷限性,但它仍不適為一個純科學性質的運作理論。

從中世紀起,實物主義的個人行為得到教會的認可,人們按照自我的決斷在市場中沉浮,但道德問題依然存在。在個人主義的、競爭的、不斷變化的市場體系中,產生有序的社會關係的原則是什麼?於是,市場體系自動運營和自我調節的思想在18世紀興起,亞當,斯密給予了這種思想最有力的表述。

三、“利益公平”價格論

從15世紀末開始,西歐封建制度進入瓦解時期,中世紀的社會特徵消失,每個人都在弱肉強食中追求私利。這種轉變提出了一個新經濟秩序下的道德問題,即個人利益能否與社會利益和諧一致,它也促使價格分析從“等級公平”論轉向“利益公平”論。

關於個人利益可以促進公共利益的觀點,在人類學術史上並非沒有先例。早在4世紀,神父約翰。克呂索斯托就曾説:“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同為別人的利益而工作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沒有哪個工人不生產出滿足別人需要的某種東西而能得到自己的工資。”在17世紀。其有關思想再度出現,皮埃爾·尼科爾在《道德論文集》中指出“文明的自私”與慈善活動產生的效果完全相同。沙夫茲伯利第三伯爵認為,人是賦有“道德感”的,它使人能在利已和利他之間建立一種完美的平衡。“根據私人利益和每個人的作用,導向了普遍的利益。”18世紀20年代,坎提隆在其著作《商業本質通論》中提出類似於現代經濟學的一般均衡思想。他認為在自由競爭的市場體系中,交易者的理性私利可以形成價格和交易量的協調與均衡,人類的理性可以使經濟有序化。18世紀晚期,亞當。斯密在廣泛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自然自由體系論”。

在自然自由體系論中,斯密充分肯定了利己主義是經濟生活中自然的和正當的原動力的觀點。“我從來沒有聽説過,那些假裝為公眾幸福而經營貿易的人做了多少好事。事實上,這種裝模作樣的神態在商人中間並不普遍,用不着多費脣舌去勸阻他們。”“我們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户、釀酒家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於他們自利的打算。……要想僅僅依賴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夠刺激他們的利己心,使有利於他,並告訴他們,給他做事,是對他們自己有利的,他要達到的目的就容易得多了。”在商品交換中,“一般説來,每個人既不打算促進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在什麼程度上促進了公共利益……他只是盤算自己的安全;在這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他受着一隻看不見的手的引導,去盡力達到一個並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但並不因為事非出於本意,就對社會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於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在斯密看來,每個為自己利益打算的人不能不顧及其他為自己打算的人的利益,從而自然而然地產生相互和共同的利益。這樣,市場交換就是一個雙贏的過程,買賣雙方從利己目的出發進行交換,交換的結果變得更好。由此,斯密提出市場體系自我調節的“自然價格”思想。“當市場中的商品數量低於人們願意支付的有效需求時……,人們需要的商品數量得不到供給……,就會有人願意增大供給。在他們之間就會展開競爭,市場價格就會升高……。當市場中的商品數量超過有效需求時,商品就無法全部售給那些想按照地租、工資和利潤之和的價格購買的人們,情況就會發生變化,市場價格將下降……。如果市場上這種商品量不多不少,恰夠供給它的有效需求,市場價格便和自然價格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所以,自然價格就是中心價格,所有商品的價格都圍繞這一價格波動。有時一些偶發事件會使價格高於自然價格,有時會低於自然價格,但它總是持續、不斷地趨向中心價格即自然價格。市場中的全部產品同樣按照這樣的機制與有效需求相吻合,就會達到充裕的商品供給,既不多也不少,恰好與需求相等。”可見,自然價格不僅是商品價格不斷趨近的中心,也是市場行為中各種動機經過細緻平衡,最終實現利益相等的結果。

在斯密的論證中,自由社會的利己形成有序的市場競爭,不僅可以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可以達到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總之,早期學者所面臨的道德困境在斯密的分析中的得到解決。“亞當,斯密的天才閃光點在於他認識到,在買者與賣者之間的資源交易中——簡單地説就是在自由市場上——出現的價格能夠協調千百萬人的活動。人們各自謀求自身利益,卻能使每一個人都得益。”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已確立。新經濟倫理不再需要宗教的認可和支持,成為人們普遍的生活方式。經濟學家在馬歇爾局部均衡價格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一般均衡價格論,他們關注的熱點已不是公平價格及它是怎樣形成的,而是關注怎樣實現均衡和逼近均衡狀態。價格理論的這種替代,實際上是從回答為什麼要選擇一種價格制度向怎樣運用該種價格制度轉換。

標籤: 論文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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