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報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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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規範中,對財務報告、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有什麼要求?
答:《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第26號準則》)、《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中涉及有關財務報告、評估報告有效期的要求,歸納如下:
一、 《第26號準則》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引用的經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資料在財務報告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可申請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至多不超過1個月。交易標的資產的財務資料雖處於有效期內,但截至重組報告書披露之日,該等資產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補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關財務資料(包括該等資產的財務報告、備考財務資料等)。
二、《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規定:“通常當評估基準日與經濟行為實現日相距不超過一年時,才可以使用評估報告。”例如,資產評估基準日為20XX年7月1日,通常應當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證監會的批准文件。
拓展閲讀:
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
一、概述
二、評估報告書封面及目錄
三、評估報告書摘要
四、資產評估報告書正文
五、備查文件
六、評估報告書裝訂
資產評估報告評估説明
一、撰寫評估説明的基本要求
二、評估説明封面及目錄
三、關於評估説明使用範圍的聲明
四、關於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説明
五、資產清查核實情況説明
六、評估依據的説明
七、各項資產及負債的評估技術説明
八、整體資產評估收益現值法評估驗證説明
九、評估結論及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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