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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章程

包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包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為保證我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的院名為:包頭職業技術學院

第三條 學校國標代碼:12057

學校性質 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學院地址:包頭市青山區建華路15號;包頭市青山區呼得木林大街12號;北重集團校區:包頭市青山區青山路129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院成立了由院領導、招生、教學、審計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條 學院招生就業處是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三章 錄取規則與辦法

第七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並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八條 提檔比例

學院根據在各省、市、自治區的招生計劃及劃定的批次、錄取分數線,按投檔比例進行提檔,一般為120%。

第九條 錄取規則

學院在各省、市、自治區招辦統一劃定的錄取分數線上,按第一志願從高到低錄取,第一志願未錄滿時開第二志願,依次類推。最後錄取雖未填報志願但同意調劑的學生。專業安排採取“專業志願清”的方式進行,即投檔考生按專業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條 根據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精神,我院認可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加分和優先錄取的規定。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用英語組織外語教學。受師資辦學條件所限,入學後外語只開設英語教學,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報考。

第十二條 “商務英語”專業錄取時參考英語成績,“酒店管理”專業錄取時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條 錄取的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考生由於身體原因,對不適合其報考的專業,按規定進行合理的調整。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後按規定進行健康復查,對複查後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或被查出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按學籍管理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新生學費標準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物價部門批准:

學 費: 5000元/年·生。

住宿費:建華路校區、呼得木林大街校區800元/年·生;北重集團校區600元/年·生。

第十六條 凡被我院正式錄取,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成績合格者,由我院頒發教育部電子註冊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包頭職業技術學院。

第十七條 包頭職業技術學院在各省、市、自治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專業介紹、獎助學金、特困生幫扶等政策,詳見當年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內蒙古招生專刊、學院招生簡章、網站等。

第十八條 學 院 網 址 :

招生諮詢電話:0472—6995998

傳 真:0472—6995998

第十九條 包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規、規章、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以國家法規、規章、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包頭職業技術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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