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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範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範

今天,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範,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範

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履行道路運輸管理職責,嚴格道路運輸管理程序,規範道路運輸管理行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於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規範制定和落實各個崗位的職責和具體要求。

第二章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行為規範

一、職業道德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應當熱愛人民,愛崗敬業,甘當公僕,依法行政,團結協作,廉潔奉公。

二、儀表舉止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應當做到:

(一)衣着整潔得體。上班時間不赤腳,不穿拖鞋。

(二)舉止端莊大方,坐立姿態文雅。

(三)禮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來人時,應起立迎接,面帶微笑,主動請坐。

(五)使用文明用語,表達準確、通俗簡潔。

(六)耐心回答當事人的有關諮詢。

三、文明用語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應當使用以下文明用語:

(一)您好,這裏是××××(單位名稱),請講……(用於接電話時)。

(二)請您稍候再來電話。

(三)請進。

(四)您好,請問您找哪位/請問我可以幫什麼忙/請問您有什麼事?

(五)請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説。

(六)這件事請您到××科(股、室、大隊)辦理。

(七)請稍等!

(八)對不起/很抱歉,讓您久等了。

(九)請您自覺遵守法律規定。

(十)這是法律規定的,請您配合。

(十一)多謝您的合作!

(十二)不客氣,這是我應該做的。

(十三)請您多提寶貴意見

(十四)謝謝您的提醒。

(十五)謝謝。

(十六)再見。

四、服務忌語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語:

(一)找誰!

(二)沒上班呢,等一會兒再説/下班啦,明天再來。

(三)沒看見上面寫着呢,問什麼問。

(四)正忙着呢,等着。

(五)真麻煩!

(六)急什麼?就你的事重要。

(七)你找我,我找誰呢?

(八)看誰態度好找誰去。

(九)我不管,問領導去。

(十)開會呢,外邊等着。

五、禁止行為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二)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三)參與或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四)濫用職權;

(五)在工作期間喝酒;

(六)拖延時間或超過規定期限辦理有關業務。

第三章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工作規範

第一節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事項及實施主體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本轄區內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行政許可。

未設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由上一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本轄區內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行政許可。

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條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超重型車組是指運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的車輛,或者運輸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的車輛;

4.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車輛,專用容器、設備、設施應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5.從事集裝箱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集裝箱相適應的車輛,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2.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會制度;

6.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7.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

三、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2.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3.已購置車輛的,應提供機動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擬投入車輛的,應提供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4.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

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材料形式審查及處置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要求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註明日期且加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2.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權範圍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許可決定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明確許可事項;

2.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説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長許可申請處理時間的,須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向申請人出具《延長交通行政許可期限通知書》,並説明理由,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發放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範圍。

2.《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實行“一户一證”,堅持誰許可誰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原則。

3.經營範圍涉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核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收回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將其退回原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存入道路運輸經營業户的管理檔案中。

4.對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在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中增加“道路貨運"。

(五)監督履行投入車輛承諾

被許可人作出投入車輛承諾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被許可人按照承諾書的承諾期限投入運輸車輛。超過承諾期限未履行投入車輛承諾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知被許可人6個月內投入車輛;超過承諾期限6個月不履行投入車輛承諾的,其經營條件已不具備,自動終止經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並收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六)配發《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核實被許可人投入的車輛或者已有的車輛,符合條件的,配發《道路運輸證》。

四、設立子公司許可程序

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許可程序予以辦理。

五、設立分公司報備程序

(一)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如總公司與分公司屬同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向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發機關報備。

2.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分支機構”欄中予以註明,同時向分公司核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並出具分公司備案證明。

3.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憑備案證明、總公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複印件、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辦理工商、税務登記手續。

(二)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分公司,如總公司與分公司不屬同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向分公司註冊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並提供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複印件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

2.經核實,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提供的材料真實,且符合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報備,出具分公司備案證明,並向分公司核發新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同時函告總公司註冊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憑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複印件和分公司備案證明、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辦理工商、税務登記手續。

4.分公司需新增運輸車輛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車輛條件,符合要求的,配發《道路運輸證》。

六、經營許可變更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範圍的,按照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法人代表、名稱、地址等,兩個及以上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兼併、重組的,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三)許可變更後,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證件發放程序重新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同時收回原證件。

七、終止經營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擬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二)如屬核減經營範圍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等證件。

(三)如屬終止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和《道路運輸證》等有關證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八、建檔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將有關材料存入業户檔案中,條件具備的,可同時存電子檔案。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委託辦理的,需存檔授權委託書;

(四)投入車輛情況。已購置車輛的,需存檔機動車輛行駛證複印件、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擬投入車輛的,需存檔擬投入車輛的承諾書;

(五)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複印件;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補全或更正申請材料的,存檔《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

(八)《交通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十)《道路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一)道路運輸行政許可文書(證件)送達回證;

(十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十三)《道路運輸證》複印件;

(十四)其他存檔材料。

第二節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管理

一、車輛技術管理

(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 18344)等有關標準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每年按時到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檢測,並依據檢測報告,對照《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

(三)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收回《道路運輸證》。

二、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審驗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實施定期審驗制度,審驗工作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

(一)審驗時間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每年審驗一次,具體審驗時間由各省自行確定。

(二)審驗內容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貨物運輸車輛審驗以下內容:

1.車輛技術狀況;

2.車輛技術檔案;

3.定期維護和檢測情況;

4.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

5.違章記錄;

6.其他按規定需審驗的內容。

(三)審驗程序

1.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佈車輛審驗公告

2.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按照規定填寫《道路運輸車輛審驗表》,該表可向車籍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領取,或在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領取,或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網站上下載。

3.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檢測。

4.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

5.貨運車輛的技術等級達到經營範圍所要求的等級,且其他設施、設備完好,沒有重大違法行為的,則車輛審驗合格,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道路運輸證》“車輛審驗及技術等級記錄”欄內加蓋注有相應車輛技術等級的年度審驗專用章;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三級車要求的,應收回《道路運輸證》。

6.審驗結束後,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審驗台賬中作相應記錄,對審驗資料進行整理並存入車輛管理檔案。《道路運輸證》上有違章記錄的,應當將違章記錄轉登至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業户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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