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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行政答辯狀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行政答辯狀

今天,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行政答辯狀,僅供參考。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行政答辯狀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李xx、李xx,女,漢族,住xx縣xx後村。

因原告張xx訴答辯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原告不是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其無權對答辯人承包耕種的土地主張權利,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

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對訴爭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之規定,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才能證明對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原告即沒有爭議地塊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此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其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證已過期,無法律效力,亦不能證明原告對訴爭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據此,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系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其要求答辯人返還沒有證據支持。

原告訴稱“代為耕種”不屬實,並以此要求返還耕地沒有事實根據。

原告之女張xxxxx年嫁到東後村,原告便將學東地分給其原家庭成員之一的女兒張xx承包耕種,xxx年經xx後村委會和東後村委會同意,張xx作為土地的承包耕種人和答辯人協商一致,答辯人和張xx達成互換承包地的協議,即“張xx將其在xx後村的學東地轉讓給答辯人耕種,答辯人將在東東後的村的耕地轉讓給張xx耕種”,後張xx將學東地轉讓給答辯人耕種,答辯人將東後地轉讓給張xx耕種,至今已19年,顯然原告訴狀稱“代為耕種”不屬實。

基於上述事實答辯人和張xx間系土地互換法律關係,和原告張xx間無任何法律關係,爭議耕地乃是張xx和答辯人訂立互換協議後交給答辯人耕種的,而非原告張xx交由向答辯人耕種,且張xx做為原告原家庭成員之一流轉自己分得並耕種的土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對自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分,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故原告向答辯人主張權利沒有事實根據。

答辯人系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

xxx年張xx將訴爭土地轉讓並交給答辯人耕種後,村委會也同意張xx和答辯人的互換,便將此耕地轉到答辯人丈夫的名下,此後此地塊的農業税、三提五統等費用均以答辯人的丈夫的名義負擔,即答辯人和村委會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答辯人的義務是負責此地塊的税費,村委會的義務是讓答辯人承包經營此塊土地,直至國家實行糧食直接補貼後,國家也是將此地塊的補貼直接給付答辯人,上述事實有xx後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農業税納税通知書、糧食直補通知書為證,鑑於張xx將訴爭土地轉讓給答辯人,那麼無論從事實上還是從法律上,和村委會就此塊土地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的人是答辯人的丈夫,而非原告和張xx,故事實上答辯人系訴爭土地的合法的承包人、耕種人。

綜上,原告要求答辯人返還土地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

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

答辯人耕種土地系合法耕種,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損失和損失與答辯人合法耕種土地的關係,故其要求答辯人賠償損失沒有事實根據,應判決駁回。

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的第三項訴訟請求。

糧食直接補貼發放給答辯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返還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現在耕種訴爭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希望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以上答辯意見,請採納。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李xx

  李xx

  xxx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一、簡要説明原告上訴被告的情況

原告提出什麼理由要求被告承擔賠償,提出的理由是否基於事實,提出的賠償金額和方式是什麼,以及是否還提出瞭解除合同。

二、説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是否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原被告簽訂合同以後,被告是否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自己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是否有發生違約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損失的事。原告在訴狀中提出要求被告賠償事宜,是否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如何管理不善,以及損失是怎麼樣計算得來的,是否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管理不善與原告的提出的要求賠償的損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如果都是否定的',那麼可以請求法庭駁回原告這一完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訴求。

三、被告保留起訴原告要求賠償的權利。

原告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被告極大的損失,被告保留起訴原告要求其賠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五十四條:”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四、是否駁回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請求終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1)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的;(2)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因健康原因喪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繼承人無力承包或者放棄繼承,且又不進行轉讓、轉包和入股的; (3)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4)承包經營耕地的承包人棄耕拋荒的;(5)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6)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被告是否違反上述的規定或者是否違反合同的約定,原告的訴求是否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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