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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共分23章共552條修改條文近100處

最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共分23章共552條修改條文近100處

【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最高法院發佈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民訴法司法解釋做出規定,法院可以採取一定的手段,保障雙方訴訟權利。根據這部司法解釋,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以下是小編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整理的文章,請查閲。

最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共分23章共552條修改條文近100處

  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共分23章共552條修改條文近100處

新司法解釋將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解釋明確,證據中的“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此外,新司法解釋還稱,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於電子數據的規定。

新司法解釋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准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也就是説,案件審理過程中,有的當事人未經法庭許可私自錄音錄像並單方面把對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網上誤導網民,不利於對方當事人實現訴訟權利。司法解釋在這方面作出規定,就是要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利益。

在審判實踐中,有些當事人為自己勝訴,片面的將對自己有利的環節放到網上,誤導羣眾,干擾審判,這對於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很不利的。為了保障雙方當事人訴權,民訴法司法解釋做出規定,法院可以採取一定的手段,保障雙方訴訟權利。

新修改的《民訴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條文近100處,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立法成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4日)上午正式發佈新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法召開新聞發佈會,對這部司法解釋進行解讀

很多記者一早趕到最高法院,拿到這份《民訴法解釋》的時候都或多或少表現出了驚訝,因為平時見到的司法解釋一般也就十幾個、幾十個條文,而這部司法解釋共分23章,共552條。2015年2月4日,也就是今天開始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是內容最為豐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參加起草部門最多、參加起草人員最多的司法解釋,最高法17個部門參加起草,歷時兩年,召開專題論證會、座談會150多次,它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中適用最為廣泛的司法解釋。杜萬華認為,這部司法解釋的出台也是最高法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民訴法,修改條文近100處,新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新規定了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舉證期限、行為保全、小額案件訴訟、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等多項重大訴訟制度,對民事訴訟原則、管轄制度、調解制度、證據制度、立案制度、簡易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這次就是對1992年的民訴法解釋進行全面修訂,對此前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梳理、整合,對經過實踐檢驗證明存在問題的部分條文在本解釋中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制定統一的司法解釋,便於法官、律師和當事人查閲、理解與適用。

據介紹,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健全辦案過程符合程序正義的法律制度的要求,《民訴法解釋》從六個方面貫徹程序公正:比如到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司法解釋對專屬管轄、地域管轄、管轄轉移等作出細化規定,以減少管轄爭議和異議。有好多都是新增加的'內容,而這些與我們生活的變化關係非常密切。比如説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應該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但是網絡購物產生的糾紛哪兒算合同履行地呢?《解釋》規定“通過信息網絡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解釋》還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記者注意到,《解釋》第二章《迴避》的七個條文都是新增加的,進一步細化規定了審判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適用情形及處理程序,以杜絕人情案、關係案。另外,《解釋》明確了“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斷標準——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都屬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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