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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及司法解釋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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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過程中還應當遵守以下特殊規定

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有權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對於先予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者駁回申請。

2、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3、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自行撤訴處理。

4、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4、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併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6、對於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如果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無法繼續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

7、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小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8、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9、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10、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11、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審判監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二審和再審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特殊規定:

1、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上訴、抗訴的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上訴、抗訴的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2、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只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第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

3、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如果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並無不當,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處理。如果第一審判決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抗訴。

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上訴、抗訴案件,如果發現刑事和附帶民事部分均、有錯誤需依法改判的,應當一併改判。

5、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6、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抗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並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併審理。

7、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賠償數額,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8、在第二審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中,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9、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附帶民事部分可以調解結案。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範本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x(曾用名陳xx),男,39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xxx區xxx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喜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女,40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xxx區xxx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喜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xx,男,1xxx年9月19日出生於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鎮機關宿舍3組9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xx,男,xxxx年3月11日出生於xxx區,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通遼鋁廠職工,捕前住xxx區霍林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xx,男,1xxx年8月4日出生於xxx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紅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xx,男,1xxx年4月30日出生於xxx區,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xxx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20xx)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 (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20xx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將申請人的兒子陳喜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xx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裏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於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於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於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後,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裏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於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於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説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而且,《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這説明以前發佈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於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説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牴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範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範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説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於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於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後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羣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於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於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x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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