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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法律規則與語言

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法律規則與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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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法律規則與語言

一切法律規範都必須以作為“法律語句”的語句形式表達出來的,具有語言的依賴性。離開了語言,法律就無以表達、記載、解釋和發展。法律人在其工作中每時每刻都與語言打交道。如果沒有語言,法律人就失去了架構規範與事實之間的橋樑。總之,對於法律人來説,“語言不僅是理解不語的客體之當然實用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者工作的核心對象——他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實行為,根據規範對案件進行推論”。法律與語言的這個密切關係,就決定了法律人對語言駕馭能力的重要性。

法律規則是通過特定語句表達的,但是,法律人適用法律解決具體案件時適用的不是語句自身或語句所包含的字和詞的本身,而適用的是語句所表達的意義。因此,我們要將法律規則與表達法律規則的語句予以區分。例如,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個法律條款或語句所表達的意義就是一個法律規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人格尊嚴的權利”。解釋法律實質上就是要揭示法律條文的字詞所表達的意義。語言的意義具有歧義性和模糊性,如上述憲法條款中的“人格尊嚴”、“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就説明了法律為什麼需要解釋,也表明了法律是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

表達法律規則的特定語句往往是一種規範語句。根據規範語句所運用的助動詞的不同,規範語句可以被區分命令句和允許句。

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須”( must)“應該”(ought to should)或“禁止”(must not)等這樣一些道義助動詞的語句,例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允許句是指使用了“可以”( may)這類道義助動詞的語句,例如“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規則的表達都是以規範語句的形式表達,而是可以用陳述語氣或陳述句表達,例如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但是,這句話不能理解為是在描述一個事實,而是表達了一個命令,因為這句話可以被改寫為一個規範語句,即“公民應當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應諺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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