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知識:法律責任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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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責任的學説:
否定評價説、不利後果説、特殊義務説法律責任: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因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二、法律責任的本質的學説:
道義責任説、社會責任説、規範責任説法律責任的本質屬性:
1、法律責任是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或社會集團依據法律標準對行為給予的否定性評價。
2、法律責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為引起的合乎邏輯的不利法律後果。
3、法律責任是社會為維護自身生存條件而強制性地分配給某些社會成員的負擔。
三、法律責任(與道義責任或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兩個特點:
1、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
2、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
四、法律責任的構成概念:認定法律責任時必須考慮的條件和因素。
1、責任主體:因違反法律、違約或法律規定的事由而承擔法律責任的人。
2、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法律責任的核心構成要素,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損害結果: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侵犯他人或社會的權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
4、主觀過錯: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故意與過失)
注:某些法律責任的構成僅要求這四個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五、法律責任的種類
①承擔責任的主體:自然人責任、法人責任、國家責任
②責任程度呢內容:財產責任、非財產
③責任的承擔程度:有限責任、無限
④責任實現形式: 懲罰性責任、補償性
⑤引起責任的法律事實與責任人的關係:直接責任、連帶責任、替代責任
六、最基本的法律責任分類
1、民事法律責任
2、刑事法律責任
3、行政法律責任
4、違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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