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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立法原則

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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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立法原則

立法原則是指導立法主體進行立法活動的基本準則,是立法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指導思想。確定立法原則時要考慮這樣一些關係:

(1)需要與可能:立法的階段性,立法的具體條件(社會、政治、經濟)的配套;

(2)歷史、現實與未來:立法的超前問題,立法的繼承問題;

(3)客觀與主觀:人的能力問題,客觀認識把握與主觀表達;

(4)整體與部分:各個利益集團的平衡,法律自身的統一性、和諧性;

(5)專家與社會:專家意見與社會要求,“精英”與一般民眾的認識差距;

(6)本國國情與全球化:本國的國情與他國發展的歷程,人類發展的趨同問題。

我國立法法規定的立法原則為:(1)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2)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3)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4)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由此可以認為,當代中國立法的原則為法治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

(一)合憲性與合法性原則

立法的合憲性與合法性原則要求一切立法活動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符合憲法的精神;立法活動都要有法律根據,立法主體、立法權限、立法內容、立法程序都應符合法律的.規定,立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二)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原則

立法應當尊重社會的客觀實際狀況,根據客觀需要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態度對待立法工作,注意總結立法現象背後的普遍聯繫,揭示立法的內在規律,避免主觀武斷、感性用事。

(三)民主立法原則

立法應當體現廣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確認和保障人民的利益;應當通過法律規定,保障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表達自己的意見;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應具有開放性、透明度,立法過程中要堅持羣眾路線。

(四)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恰當處理各種關係,注意各方面的平衡;應高度重視立法的技術、方法,提高立法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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