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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考試: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和特點

證券從業考試: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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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考試: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和特點

一、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

(一)自營業務的含義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用自己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户買賣有價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

具體地説有以下四層含義:

1.從事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達到人民幣1億元;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2.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為自己買賣證券,通過買賣價差獲利的經營行為。

3.在從事自營業務時,證券公司必須使用自有或依法籌集可用於自營的資金。

4.自營買賣必須在以自己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户中進行,並且只能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

例6—1(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時,必須同時擁有資金和證券。(  )

【參考答案】×

【解析】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時,必須同時擁有資金和證券。

(二)投資範圍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主要包括三大類:

1.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這類證券主要是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等,這是證券公司自營買賣的主要對象。

2.已經和依法可以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以下證券

(1)政府債券

(2)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

(3)央行票據

(4)金融債券

(5)短期融資券

(6)公司債券

(7)中期票據

(8)企業債券

3.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發行並在境內金融機構櫃枱交易的證券這類證券主要是指開放式基金、證券公司理財產品等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發行,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銷售的證券。

證券公司因包銷而買賣證券,或者為對衝風險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可不受自營清單的限制。自2010年4月21日起,證券公司可以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的要求,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此外,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按有關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設立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等投資。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特點

1.決策的自主性

(1)交易行為的自主性。

(2)選擇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選擇交易品種、價格的自主性。

例6—2(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證券公司在進行自營買賣證券時,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自主決定買賣價格。(  )

【參考答案】√

【解析】證券公司在進行自營買賣證券時,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自主決定買賣價格。

2.交易的風險性

風險性是證券公司自營買賣業務區別於經紀業務的另一重要特徵。在證券的自營買賣業務中,證券公司作為投資者買賣的收益與損失完全由證券公司自身承擔。

3.收益的不確定性

證券公司進行證券自營買賣,其收益主要來源於低買高賣的價差。但這種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續費那樣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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