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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一、什麼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徵

1、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

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

組織所設置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

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三、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沒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先進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充分發揮作用。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財務管理行為,加強基金收支的監督管理,維護公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立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合併實施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基金的財務活動。

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統籌地區,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參保對象的權益和社會保險待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單位和個人繳納、政府補助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基金財務管理包括以下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確保各項基金應收盡收和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二)合理編制基金預算,強化收支預算執行,嚴格編制基金決算,真實準確反映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三)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核算分析,積極穩妥開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四)加強基金財務監督和內部控制,確保基金運行安全、完整、可持續。

第五條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等部分經濟業務或事項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六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以下簡稱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按照險種及不同制度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分別計息、專款專用。基金之間不得相互擠佔和調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一般公共預算。

第七條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衞生計生部門負責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合併實施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為衞生計生部門,下同)及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逐步實現部門間財務信息共享,促進基金管理科學化、規範化。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基金預算是指根據國家預算管理和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編制,經法定程序審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基金預算由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組成。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應按照《預算法》《社會保險法》《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保持獨立完整,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基金預算按險種、不同制度和統籌地區分別編制。年度終了前,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綜合考慮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下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社會保險工作計劃等因素,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彙總。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的險種,社會保險費收入預算草案由經辦機構會同税務機關編制。

第十條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並彙總編制社會保險年度基金預算草案,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上報同級人民政府,經同級人大批准後,批覆經辦機構具體執行,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的險種,社會保險費收入預算批覆税務機關和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經辦機構嚴格按照批覆預算執行,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逐級彙總上報預算執行情況,並加強基金運行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處置。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的險種,税務機關應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執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時,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彙總。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審核並彙總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上報同級人民政府,按要求經同級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批覆經辦機構執行,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的險種,社會保險費收入預算調整方案由經辦機構會同税務機關提出,並批覆税務機關和經辦機構。税務機關應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程序執行,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集體補助收入、利息收入、委託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各項基金。

社會保險費收入指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其他資金(含財政資金)代參保對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指財政給予基金的補助、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對參保對象的待遇支出補助。

集體補助收入指村(社區)等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

利息收入是指社會保險基金在收入户、財政專户及支出户中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或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託投資收益指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國家授權的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營所取得的淨收益或發生的淨損失。

轉移收入指參保對象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指下級接收上級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指上級接收下級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指滯納金、違約金,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社會保險待遇,及公益慈善等社會經濟組織和個人捐助,以及其他經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核准的收入。

第十四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委託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指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個人繳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委託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個人繳費收入指參保城鄉居民按照規定標準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包括財政資金代參保對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

追回重複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並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中抵扣的列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委託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指單位和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户收入。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計入統籌基金賬户的醫療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醫療保險費收入指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以及其他資金資助參保對象繳納的保費收入。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户收入包括按規定計入個人賬户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指城鄉居民按照規定繳費標準繳納的保費收入,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的資助,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參保繳費給予的資助,以及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資助參保對象繳納的保費收入。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地區可從基金收入中提取風險基金,主要用於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週轉困難等。風險基金可由統籌地區或省級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工傷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工傷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

工傷保險費收入是指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及難以直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部分行業企業按規定方式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實行省級調劑金管理的省份,由省級建立調劑金,用於調劑解決各市(地)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缺口。各市(地)將基金收入按照一定規則和比例上解到省級財政專户集中管理。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失業保險費收入指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包括生育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生育保險費收入是指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基金應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規定按時、足額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社會保險費,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徵或減徵,不得截留、佔用或挪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預算法》和《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規定安排基金財政補助,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並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撥付手續。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嚴禁以物抵費,對於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徵收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時足額將徵收的基金收入繳入財政專户,具體時間和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繳入資金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劃款憑證(一式多聯)或其他有效憑證,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賬。

税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經辦機構應及時向税務機關提供徵收所需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參保登記等相關信息,税務機關應及時向經辦機構提供徵收信息、徵收明細數據等相關情況。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二十四條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待遇支出,包括為特定人羣繳納社會保險費形成的支出。

轉移支出指參保對象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指上級撥付下級的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指下級上解上級的支出。

其他支出指經國務院批准或國務院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病殘津貼。

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户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XXXX〕26號)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個人賬户養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個人賬户養老金支出以及個人賬户一次性支出。個人賬户一次性支出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由於死亡、出國(境)定居等情況下退還其本人個人賬户資金額的支出。

醫療補助金指按規定支付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範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指用於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範圍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用及其遺屬的撫卹費用。

病殘津貼指按國家規定標準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發放的基本生活費。

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抵扣重複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從其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按規定支付給參保城鄉居民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以及喪葬補助金。

基礎養老金指按規定計發標準,由各級財政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城鄉居民全額予以補助的養老金待遇。

個人賬户養老金指參保城鄉居民達到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支付給參保城鄉居民的養老金待遇,以及個人賬户一次性支出。個人賬户一次性支出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由於死亡、出國(境)定居以及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重複繳費等情況下退還其本人個人賬户存儲額的支出。

喪葬補助金指在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地區,參保人死亡後,政府給予遺屬用於喪葬的補助費用。

轉移支出指跨統籌地區或跨制度流動轉出的個人賬户資金額等。

第二十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病殘津貼。

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户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前已經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職)費和病退人員生活費,以及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28號)規定在10年過渡期內退休人員按新老辦法對比後的補差資金。個人賬户養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個人賬户養老金支出以及個人賬户一次性支出。個人賬户一次性支出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由於死亡、出國(境)定居等情況下退還其本人個人賬户餘額的支出。

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指用於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範圍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用及其遺屬的撫卹費用。

病殘津貼指按國家規定標準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發放的基本生活費。

第二十八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按規定分別計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户待遇支出。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指按規定在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內,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補償支出,包括住院費用支出、門診大病和門診統籌費用支出。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包含生育待遇支出。生育待遇支出包括生育醫療費用支出和生育津貼支出。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户待遇支出指按規定由個人賬户開支的支出,主要包括個人自付的門診費用支出、住院費用支出、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醫藥費支出。個人賬户資金原則上不得用於非醫療支出。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在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户基金中列支。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轉移支出在個人賬户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劃轉用於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指基金對參保城鄉居民醫療費用的補償支出,主要包括住院費用支出,門診費用納入基金支付範圍的地區也包括門診費用支出。

劃轉用於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出指按照規定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支出。

第三十條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鑑定支出、工傷預防費用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指經工傷認定後職工應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支出。具體包括工傷醫療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和工亡待遇支出。其中,工傷醫療待遇支出是指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傷殘待遇支出是指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五至十級傷殘職工按規定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以及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實際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的差額部分;工亡待遇支出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勞動能力鑑定支出指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進行勞動能力初次鑑定、再次鑑定、複查鑑定活動中及工傷職工輔助器具使用等確認工作中產生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支出。

工傷預防費用支出指按規定用於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包括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穩定崗位補貼支出、技能提升補貼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其中:

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失業保險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費支出、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其他費用支出。失業保險金支出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費支出指按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支出,包括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支出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支出。其他費用支出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和價格臨時補貼支出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支出指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支出。價格臨時補貼支出指按規定給予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支出。

穩定崗位補貼支出指按規定對穩定崗位的用人單位給予的補貼。

技能提升補貼支出指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提升技能給予的補貼。

第三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包括生育保險待遇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範圍和社會保險年度基金預算,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安排基金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個人不得增加支出項目、擴大享受人員範圍、提高開支標準、虛報冒領及騙取、套取基金。

第三十四條基金不得用於運行費用、財務費用(含銀行手續費)、管理費用、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基金支付需嚴格履行申報審核程序。經辦機構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規定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劃。對不符合規定的用款計劃,財政部門有權不予撥款並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財政部門對用款計劃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從財政專户撥付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待遇。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五章 基金結餘

第三十六條基金結餘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餘額。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餘、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餘、工傷保險基金結餘、失業保險基金結餘、生育保險基金結餘等。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累計結餘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25%(含風險基金)。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餘包括統籌基金結餘和個人賬户基金結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分賬核算、統一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應按規定留存一定比例儲備金。

第三十七條基金結餘除預留一定的支付費用外,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相關規定開展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基金投資運營實施嚴格監管。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餘應當預留相當於兩個月的支付費用。

第三十八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以下順序保障基金支付: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餘中的存款。

(二)建立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調劑安排,提取風險基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地區按程序申請動用風險基金,提取儲備金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按程序申請動用儲備金。

(三)轉讓或提前變現基金投資產品。

(四)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補貼。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社會保險繳費比例或待遇支付政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調整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户基金之間的.比例。

第六章 賬户管理

第三十九條基金賬户分為財政專户、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四十條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可以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上級經辦機構下撥或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暫存該賬户利息收入;暫存社會保險基金轉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財政專户劃轉基金、向上級經辦機構繳撥基金、原渠道退回保險費收入、退回轉移收入等情形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實行税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税務機關不設收入户,基金及時劃入財政專户。

收入户原則上月末無餘額。

第四十一條經辦機構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財政專户撥入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户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向財政專户繳入該賬户利息收入;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

支出户除接受財政專户撥入的基金、上級經辦機構撥付基金、暫存該賬户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財政專户管理的規定設立財政專户。財政專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務機關或經辦機構繳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税務機關或收入户繳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根據委託投資合同或有關計劃接收和撥付投資運營基金;接收基金投資收益及支出户繳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户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户上解基金;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户上繳或劃撥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和預算向支出户撥付基金或按國家規定直接與有關機構辦理基金結算;辦理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務;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各級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應當按月提供對賬憑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賬目。

第四十三條財政專户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繳入財政專户,且不得跨年。銀行提供一式多聯的利息通知單,同時送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分別記賬。

財政部門應按月與經辦機構溝通財政專户資金存儲額變動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條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户。專户銀行出具一式多聯原始憑證交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記賬。

第四十五條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户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簡稱繳撥計劃,下同),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户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户,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户進入下級財政專户;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户劃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户,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户進入上級財政專户。發生基金轉移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户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户,經基金接收地經辦機構收入户進入財政專户。

不設收入户的地區,發生基金上下級繳撥業務,財政部門應根據繳撥計劃,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户撥入下級財政專户或從下級財政專户上解入上級財政專户。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户繳撥憑證記賬。在發生基金轉移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户直接撥入基金接收地財政專户。

統籌層次較高、下級不設財政專户的地區,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上級財政部門應根據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户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户,再劃入下級經辦機構支出户。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從下級收入户直接上繳至上級收入户,再劃入上級財政專户。

在發生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撥付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撥付計劃,將基金從本省(區、市)省級財政專户直接劃轉撥入地省(區、市)省級財政專户。省本級不設財政專户的,可委託省會城市經辦跨省社會保險基金撥付業務。

第四十六條財政專户發生的收支,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銀行出具一式多聯原始憑證交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記賬。

第四十七條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賬户管理,清理歸併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根據業務工作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開户數量。新設經辦機構原則上只開設一個收入户和一個支出户。

第四十八條規範選擇基金開户銀行。根據資信狀況、利率、網點分佈、服務質量等相關因素,綜合評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服務水平,通過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確定基金賬户開户銀行。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銀行存款實行統一計息辦法。對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實行優惠利率,按三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對存入財政專户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管理。

財政部門應按月或按季度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制定財政專户資金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計劃。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五十條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財政專户存款、國庫存款、支出户存款)、投資、暫付款項、應收款項等。其中:暫付款包括總額預付資金、先行支付資金等。

經辦機構和税務機關不得接受現金和現金支票、遠期票據、有價證券等形式的繳費,支付基金採取安全高效的方式,減少現金支付。及時辦理收付及存儲手續,定期清理暫付款項。

財政部門、經辦機構、税務機關定期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確實無法收回的暫付款項,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核銷。

第五十一條負債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借入款項、暫收款項、應付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經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批准後併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決算

第五十二條年度終了,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編制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彙總。經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審核並彙總編制,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提交同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十三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批後,由同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省級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經省級人大常委會審批後,由省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上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衞生計生委。

第五十四條中央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編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彙總。經財政部審核並彙總編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國務院審定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結餘和收益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專户風險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管理、存儲結構、收益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應依法依規及時糾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追回被截留、擠佔、挪用、貪污的基金。

(二)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足額補發或追回違規支付的社會保險待遇支出。

(四)及時足額將收入户應繳未繳基金繳入財政專户。

(五)及時足額將財政專户基金撥付到支出户。

(六)及時足額將財政補助資金劃入財政專户。

(七)停止違規投資運營行為,形成運營虧損的應向責任方追償損失。

(八)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五十八條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按照《社會保險法》、《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基金票據電子化管理。社會保險費由税務機關征收的,可使用税收繳款書、税收收入退還書、税收完税證明作為徵收票據。

第六十條經辦機構經辦的各類其他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衞生計生委解釋和修訂。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字〔XXXX〕60號)、《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XX〕47號)、《財政部衞生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XX〕8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XX〕16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XX〕101號)同時廢止。

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2

為推進我省工傷保險制度公平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效率和抵禦風險能力,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XX〕60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落實《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法律規章,以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促進工傷保險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續為落腳點,逐步建立規範、高效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管理體系。

二、目標任務

堅持制度統一,分別管理,提高工傷保險服務水平;堅持職責明晰,強化考核,確保省級統籌有效運行;堅持統調結合,風險分擔,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機制;堅持目標明確,分步實施,推進工傷保險健康發展。20XX年1月1日起,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調劑、設區市統收統支、設區市和縣(市、區)分級經辦,全面建立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統一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制度。

三、主要內容

(一)實行工傷保險基金設區市統收統支

20XX年1月1日起,實行工傷保險基金設區市統一核算、使用和管理。20XX年10月底前完成設區市、縣(市、區)兩級工傷保險基金財務審計工作。20XX年12月31日前縣(市、區)所有工傷保險結餘基金統一繳至設區市財政專户,同時撤銷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户,保留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户。20XX年工傷保險基金出現收不抵支的縣(市、區)由設區市工傷保險基金(含風險儲備金)結餘一次性彌補。

20XX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徵繳部門徵繳的工傷保險費收入(含補繳收入)繳至設區市財政專户。

20XX年1月1日起,設區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建賬並進行相關財務核算,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單獨建賬核算。

(二)完善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調劑金制度

省級統籌調劑金主要用於調劑解決設區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缺口和特別重大事故補助。每年由各設區市按照當年實際徵繳工傷保險費的3%提取,上解省級財政專户管理。《江西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調劑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設區市不再提取風險儲備金或調劑金。

(三)明確設區市和縣(市、區)各自職責

設區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實行基金預算管理,規範基金支出範圍和標準,實行基金稽核和基金監管。縣(市、區)開展工傷保險業務辦理服務。

(四)統一全省工傷保險政策標準和管理服務

1.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的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築、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和機場等行業工程建設項目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2.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和繳費標準。工傷保險繳費數額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各設區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每一至三年對各參保單位的工傷風險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評估,並依據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以全省統一確定的工程總造價的百分比計算。

3.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包括按項目參保)或個人向參保地的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參保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受理的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或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統一的程序和規定進行認定或鑑定。

4.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工傷保險待遇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待遇計發有關涉及到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時,統一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5.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建立統一規範的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制,強化基礎管理,規範經辦流程,完善協議管理,加強稽核監督,提高服務水平,實現全省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標準化、規範化。建立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網絡信息系統管理平台,設區市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推進社會保障卡在工傷保險領域的應用,實現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待遇支付、基金結算等信息互聯互通。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標準平穩銜接。鑑於各設區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待遇計發基數存在的現實差異,為避免工傷職工待遇支付標準出現大幅波動,按照平穩有序、逐步過渡的原則,確保實現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平穩運行。省級統籌後,工傷保險待遇計發時,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保證工傷保險待遇不降低,暫以實施省級統籌時該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標準作為過渡,直至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達到或超過實施省級統籌時該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後,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標準。

(二)加強基金管理使用。建立省級統籌調劑金後,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認真執行預算編制制度,嚴格落實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增強調控能力,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基金安全。

(三)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各地要認真履行工傷保險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工傷保險行政與經辦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完善符合設區市、縣(市、區)不同層級職能特點,適應工傷認定調查、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服務一體化建設要求的工傷保險管理服務體制機制,確保必要的專業人員隊伍和工作經費。

(四)健全考核機制。建立對各設區市、縣(市、區)工傷保險擴面、基金管理和省級統籌調劑金制度的落實等情況的考核機制,優化完善約束手段。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五)強化信息系統支撐。逐步建立涵蓋參保登記、基金徵繳、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醫療(康復)、待遇支付、基金結算、經辦服務管理和統計分析等內容的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支持工傷醫療(康復)費即時結算、經辦業務網上辦理、參保人員權益網上查詢、手機APP服務等便民公共服務措施。實現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管理部門信息的縱向互聯,與銀行、醫療和康復等機構的橫向互通,實現人社、財政、税務、醫保、衞健、住建、應急、工會、銀行、公安、民政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實現工傷保險業務運行、醫療費用監控、基金監督、管理決策的信息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關係工傷保險制度的公平可持續發展,是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專門工作方案,明確任務要求和進度安排,確保20XX年1月1日起,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調劑、設區市統收統支、設區市和縣(市、區)分級經辦制度。

(二)強化責任分工。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涉及基金徵繳、基金管理、財務收支、信息系統等諸多政策和經辦程序。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工作力度,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快推進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政策的制定,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各項工作。

(三)加強宣傳引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涉及全省所有參保單位,關係到廣大參保職工和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注重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強有針對性的宣傳,特別是要重點宣傳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調劑、設區市統收統支管理後可以更宏觀地調控基金收支餘缺,增強抗風險能力,更有力地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更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優化企業發展環境,為省級統籌的平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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