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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催告函

交房催告函

交房催告函 一

青島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本人於xxxx年06月30日與貴公司簽訂《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本人向貴公司購買膠州市九龍鎮建設路7號xx花苑小區27號樓2單元xxx户房屋,房屋暫測建築面積為94.29平方米,其中套內面積為83.91平方米,公用分攤面積為10.38平方米。價格為3298元每平方米,房款合計為310968元。合同第十條約定,貴公司於xxxx年12月28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簽訂後,本人按約支付了首期房款並辦理完畢按揭貸款手續,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但至今為止貴公司一直未能交付房屋。

本人認為貴公司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本人特通知貴公司,請於接函後三個月內交付膠州市九龍鎮建設路7號xx花苑27號2單元xxx户房屋。否則,本人依法通過法律程序追究貴公司違約責任或解除《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屆時,有可能給貴公司造成的一切不利後果,貴公司將負完全法律責任。

特此函告,希望貴公司妥善處理。

以上內容一式兩份,貴公司一份,本人保留一份

  業主:

  年 月 日

交房催告函 二

致xxxx先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買受人於 xxxx年x月x日與你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xxx],合同第八條約定了交房日期為xxxx年10月31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僅於xxxx年10月30日接收到了出賣人的電話,告知本人延期交房至11月15日,並於11月8日到售樓處領取辦理交付手續的通知。

關於出賣人延期交房的事實,買受人提出催告意見如下:

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解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小區發生的延期交房不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出賣人出賣人逾期交房已構成違約,必須按照第九條約定履行按日補償違約金,違約金的補償形式為現金,並且從11月1日起計算。

二、鑑於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與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的約定中,買受人逾期付款和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金相差四倍,買受人逾期付款超過三十日和出賣人逾期交房超九十日的相關違約金分別相差一百倍和三倍,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依據《合同法》及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屬顯失公平的可變更可撤銷條款。且出賣人在簽訂合同時使用格式合同,對違約責任的約定並非與買受人商定的結果,屬於霸王條款。所以買受人不認可合同第九條中約定的違約金,要求出賣人依據對等原則按照第七條約定的相應比例支付逾期交房及解除合同的違約金,如協商不成,買受人將採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延遲交房,經購房者催促後3個月內仍不交房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出賣人從催告之日起3個月內應不能履行交房,買受人將提出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返還購房款及依據銀行同期貸款利支付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四、對於延期交房期間買受人外租房屋的租金賠付問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延期交房期間,房租應由開發商承擔,根據買受人的《租房合同》及繳納房租的收據證明,請出賣人賠付買受人從xxxx年11月1日至交房日的全部房租。

五、出賣人應按正規程序履行商品房交接義務,應取得國家規定的全部證明文件,達到交房標準,方可通知買受人辦理交接手續。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將拒絕接收房屋並向有關部門舉報出賣人的違規行為,且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六、買受人要求:

本着友好協商、及早入住、避免產生延期交房的相關責任、避免事態擴大的原則,向貴方致函,請貴方及時就《關於要求立即交付富海瀾灣半島房屋的催告函》及上述問題進行作出書面承諾,其結果或承諾的書面文件發送給本人,或者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給本人,聯繫郵箱xxxxxxxxx。本人保留繼續追究貴方違約責任的全部合同權利。

特此函告。

  富海瀾灣半島xx#x-xx-x

  購房人:xx

  xxxx年 x月 x日

標籤: 交房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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