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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含義與程序

協議離婚含義與程序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協議離婚含義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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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序簡易、便捷。

2、離婚協議易於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訟累,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協議離婚的程序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户口已遷入新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户口不在北京的當事人,如果採取協議離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xx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xx。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標籤: 離婚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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