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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協議離婚之協議離婚的程序

關於協議離婚之協議離婚的程序

協議離婚之協議離婚的程序

關於協議離婚之協議離婚的程序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户口已遷入新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户口不在北京的當事人,如果採取協議離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標籤: 協議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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