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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罪刑法定原則理解的論文

對罪刑法定原則理解的論文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一個由犯罪意識、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等等各種心理因素組成的整體。

對罪刑法定原則理解的論文

犯罪故意和過失是最重要的因素,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下面結合大陸刑法與港澳台刑法的規定僅就犯罪故意作一比較研究。

1.大陸刑法沒有直接規定犯罪故意的`概念,只是在刑法第14條規定了什麼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以看出,構成犯罪故意要具備兩個條件: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1)從認識因素講,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從意志因素看,行為人必須對危害社會的結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根據意志的不同表現形式,大陸刑法把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2.台灣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之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可見,台灣刑法對構成犯罪故意也是從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兩方面界定的,其中,認識因素 是明知或者預見構成犯罪事實的發生,台灣刑法也把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3.澳門刑法第13條第3款對犯罪故意也作了規定:

一、行為時明知事實符合一罪狀,而有意使該事實發生者,為故意。

二、行為時明知行為之必然後果系使符合一罪狀之事實發生者,亦為故意。

三、明知行為之後果系可能使符合一罪狀之事實發生,而行為人行為時系接受該事實之發生者,亦為故意。可見,澳門刑法規定的犯罪故意也是從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兩方面進行界定的。值得注意的是,澳門的刑法學者把故意分成直接故意,必然故意和未必故意三種類型: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事實符合一罪狀,並有意使該事實發生的心理態度;必然故意,指行為人明知符合一罪狀之事實必然發生,而使之發生的心理態度;未必故意,指行為人明知符合一罪狀之事實可能發生,並接受該事實發生的心理狀態。

4.香港刑法中的故意不像台灣、澳門與大陸刑法中的故意有制定法的明文規定,而是通過判例法來説明的。在香港刑法中,對故意並無法律定義與解釋,而一般參照英國的刑法理論,在英國的刑法理論中,故意是指被告人在其能力範圍內決定造成某一結果,而不管其是否希望自己的行為造成這種結果的一種心理狀態。可見,香港刑法理論中的故意分類標準並不一致,前兩種大致按意志因素的不同來區分,後兩種更多是按刑事司法實踐需要而產生的分類。

標籤: 罪刑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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