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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輕罪制裁的研究論文

對輕罪制裁的研究論文

本文首先通過對輕罪與重罪的區分標準的論述明確輕罪的範圍,進而針對輕罪的特點提出在程序和方式上採取一些有別於重罪的處理。正確區分重罪與輕罪,才能針對輕罪的特點採取相應的處理程序和制裁方式。

對輕罪制裁的研究論文

一、輕罪與重罪的區分標準及區分輕罪的意義

對於輕罪與重罪的區分,大部分國家對輕罪、重罪都作了規定; 有的國家只規定何為重罪,其他的被推定為輕罪;有的國家只規定輕罪,其他的推定為重罪。筆者認為以法定刑作為區分重罪與輕罪的標準比較恰當,這種標準比較容易操作、具有可行性,法官在審理案件前只需要根據案件的基本事實判斷要適用的罪名,再根據所對應罪名的法定刑確定案件是重罪還是輕罪。因此,以法定刑作為輕罪與重罪的區分標準,案件所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最低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為重罪,反之,法定刑幅度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則為輕罪。

( 一) 區分輕罪與重罪的意義

根據案件所適用的法定刑的幅度作為區分重罪與輕罪,有利於對案件進行分類,從而針對不同的犯罪人採取不同制裁程序和方式,在刑罰的執行階段採取不同的管理和矯正方式。這既有利於犯罪人重新迴歸社會,也可大大減輕監獄壓力,節省司法資源。

二、對輕罪處理程序的完善和探索

( 一) 擴大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亦稱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後,經由調停人的幫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談、協商,解決糾紛或衝突的一種刑事司法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適用刑事和解的範圍,筆者認為完全可以將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擴大,即使不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也可適用,只要是涉嫌第四章、第五章之罪,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被害人願意和解的都可適用和解,不論是否由民間糾紛引起。

( 二) 對輕罪的案件可以普遍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組織採取獨任制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進行簡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和二百零九條分別規定了簡易程序的使用條件及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由於輕罪案件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本身比較簡單,因此,只要是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又不存在法定的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就可適用簡易程序,並採取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三、對輕罪處罰方式的探索

( 一) 充分利用非刑罰性處置措施處理輕罪案件

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非刑罰性處置措施,但由於沒有配合該條適用的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適用該條的對象、條件和程序以及如何具體操作使得該條的適用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從而使得在司法實踐中該條文實際上被擱置,並沒有充分發揮其作用。因此,筆者認為,最高司法機關可以通過發佈司法解釋的途徑對三十七條的適用做出具體的規定,明確三十七條的適用範圍、適用情形以及如何適用,從而真正發揮其在處理輕罪案件方面的作用。

( 二) 對輕罪案件充分適用管制、緩刑和假釋制度

輕罪案件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行為人往往是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較小,可改造性較大,但我國目前對完全剝奪自由的刑罰的執行往往重懲罰和隔離,輕教育和改造。如果對輕罪案件的犯罪人大量適用監禁刑可能會發生獄內交叉感染影響矯正的效果,還會造成他們與社會的脱節使其難以重歸社會。因此,對輕罪案件符合適用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條件的,應當積極地大量適用,需要改變司法人員的責任觀,對輕罪案件的犯罪人要充分適用管制、緩刑和假釋,對其實行不完全與社會隔離的社區矯正。

( 三) 充分發揮社區矯正的積極作用

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依法進行社區矯正。在執行過程中擴大緩刑和假釋的適用率,充分發揮社區矯正的作用,這樣既可以減輕監獄壓力、減少監獄交叉感染的負面影響,還有利於犯罪人重新迴歸社會。

綜上,對行為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案件,根據其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人人身危險性較小、可矯正性強的特點,可以在程序和處理方式上有別於重罪案件。這對充分、合理利用司法資源和更好地對犯罪人進行矯正有着重要意義,因此有必要對輕罪進行區分並在程序和方式上進行特別的處理。

標籤: 輕罪 論文 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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