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實用範文 >論文 >

論民事訴訟司法實務現狀及完善建議論文

論民事訴訟司法實務現狀及完善建議論文

民事送達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然而繁重的訴訟文書送達工作,以及當今社會人口流動性的不斷增加,給法院的送達工作造成極大的困難。電子送達無疑迎合了現代訴訟需要,提高了訴訟效率,降低了訴訟成本。本文主要論述了電子送達的立法現狀以及司法實務現狀,進而提出完善電子送達方式的建議。

論民事訴訟司法實務現狀及完善建議論文

一、電子送達的立法現狀及優越性

1.電子送達的立法現狀

我國最早關於電子送達的規定是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200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除了常規的送達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2012年8月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是判決書、調解書除外。至此,電子送達得以在民事訴訟中確定其法律地位。

2.電子送達的優越性

第一,提高訴訟效率。送達是審理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環節,出於效率方面的考慮,針對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案件,電子送達能夠更便捷、更及時的到達受送達人,只要受送達人打開自己的郵箱就可以看到法院傳送的文件,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第二,節約司法資源。送達作為一項法院日常事務性工作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資源,如: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故意躲避或者因事外出。而電子送達不僅能有效減少或避免審判人員在送達程序上的重複勞動,更重要的是能夠將有限的精力用到提高審判工作水平和辦案質量上去。

第三,涉外案件中,電子送達有着絕對優勢。在高速發展的信息時代中,傳統的域外送達方式已經不能完全滿足涉外審判的需要。因此,在涉外案件中電子送達不僅節省了高昂的送達費用和翻譯費用,也避免了繁雜的跨國送達手續,極大的提高了送達的效率,減輕了司法資源負擔。

第四,比公告送達更具公平性。公告送達是針對被告方下落不明時的一種送達方式,這種送達方式不僅有損受送達人的隱私權,也無法達到通知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的目的。而電子送達能夠通過確切的郵箱地址,將訴訟文書送達當事人,能夠更有效的保障訴訟的公平性、正當性和實效性。

二、電子送達的司法現狀

1.缺乏電子送達的具體法律規範

《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雖然認可了電子送達,但是隻有兩個條文中涉及電子送達,關於電子送達的操作標準立法上仍處於空白階段。首先,對於法院何種情況下可以採用電子送達,以及對於電子送達的適用是否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次,對於電子送達回證的取得,僅規定“以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似乎缺少程序的基本保障。

2.缺乏統一的電子送達系統

目前,我國沒有設立專門的電子送達系統或者電子送達平台,法官只能通過自己個人的工作郵箱、電話號碼進行電子送達,雖然有些地方設立了電子送達系統或者平台,但是各個法院的送達系統沒有統一標準,因此呈現出雜亂的局面,送達中出現的技術問題也複雜化,從而實際降低了送達的效率。

3.網絡的安全隱患難以保障送達的`有效性

電子送達必須藉助網絡,但利用網絡就不能排除被網絡駭客或惡意病毒攻擊的可能性。如果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被惡意刪除或更改,將給法院的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審理帶來嚴重的影響,作為受送達人一方權利必然受到侵害,最終就難以確定法院送達的有效性。

4.當事人參與少

在法院送達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只需要提供對方的送達地址,並沒有真正的參與到其中。電子送達作為信息技術和民事訴訟相結合的產物,其產生的時間短,不為廣大人民羣眾所熟知。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受送達人因對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質疑,對這種送達方式都比較抗拒,不願意選擇適用。

三、電子送達的完善建議

1.細化電子送達的相關規定

第一,明確電子送達適用的案件範圍,即對於何種案件、何種程序才能適用電子送達。第二,電子送達日期的確定依據,即送達日期的確定必須以當事人回覆的日期為準,如果受送達人故意不回覆或者不能及回覆的,可以根據通訊網絡服務商提供的發送回執時間作為確定法院發送文書時間的依據。第三,細化受送達人同意制度。受送達人同意使用電子方式進行送達的,應在電子送達地址確認書中填寫電子送達地址。受送達人未在電子送達地址確認書中同意使用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的,不發生電子送達的效力,但受送達人事後追認的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建立電子送達的專業平台

民事訴訟法修改確定電子送達方式後,各法院送達的平台、方式也是各種各樣。為了保證送達的順利實現,提高司法效率,應設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化送達網絡和通信平台。在適用電子送達時,手機、網絡平台的設立是電子化送達順利實現的保障,只有通過設立全國統一規範的手機、網絡送達平台才能保障送達的技術問題。

3.加強法院信息化建設

法院的信息化建設程度,是衡量一個法院是否能夠進行電子送達的基本標準。法院信息化程度越高,實施電子送達就越容易,安全性就越能夠保障。因此,針對法院的網絡化建設,必須加大投入相關軟件系統的維護。另外,在發展信息化的同時不能忽視法院人員的自身素質的提高和運用電子技術能力的培養。

4.重視電子送達的宣傳解釋工作

送達人員在適用電子送達的過程中要充分做好電子送達的説明解釋和宣傳工作,向當事人詳盡地説明電子送達的過程、其需要的設備和條件以及當事人在送達程序中應注意的事項、承擔的責任、風險等,並正確指導當事人填寫明確的電子送達地址等。此外,人民法院還可以為當事人發送電子送達説明介紹書,在電子訴訟文書上加上有關電子送達工作的法律宣傳,使當事人對電子送達有更深入的瞭解。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shiyongfanwen/lunwen/kdrkdk.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