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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申訴的民事申訴狀

公司法人申訴的民事申訴狀

公司法人申訴的民事申訴狀1

申訴人(原審被告):XXX市金華百貨商店。

公司法人申訴的民事申訴狀

法定代表人:劉x x,該店副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X、,男,62歲,漢族,原籍x x市,現住x x市x x區x x街x x段x x裏x x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XX王家屯皮革廠。

法定代表人:李X X,該廠廠長。

委託代理人:趙X X,該廠副科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x x人民法院〔xxx〕法經裁字06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平,特提起申訴,請求重新改判,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於xxx年6月20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415型男涼皮鞋52082,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610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於xxx年11月15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XX市,以供應市場需求。

可是,被申訴人均未按協議約定時間將上述商品發至xx市。其中,皮夾克於xxx年12月30日才到達,拖期長達一個月之久,大大錯過了XX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於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週轉,至今尚有男涼鞋343A、各式皮夾克334件賣不出去,共摺合人民幣34000餘元。

儘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經於xxx年2月20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説明了拖付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金華百貨商店在x x市x、區花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95767. 1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xxx年2月20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於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採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申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被申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X X人民法院

  申訴人:X X市金華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劉X X

公司法人申訴的民事申訴狀2

上訴人:xxxx製衣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鎮xx村碧松山中大路東第三行第二間廠房,法定代表人:肖xx經理 電話:

被上訴人:黃xx,男,漢族,xxxx年3月10日出生,漢族,無業,

住xx省xx市歷城區洪家樓西路94號樓2單元101號;

被上訴人:安xx,女,xx族,1xxx年1月14日出生,無業,住xxx市香坊區木材街59號7棟5單元319室;

因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xxx)朝民再初字第13486號民事判決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xx)二中民再終字第12993號民事判決,特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這是一份明目張膽偏離公正的判決,申訴人認為天子腳下的法官嚴重存在徇私枉法的包庇舞弊行為,在原被告雙方證人均證明《協議書》是一式兩份的鐵證下,被上訴人卻惡意竄改他人證據的關健詞來狡辯以達到賴賬為目的,憑一張有明顯竄改痕跡的複印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可憑一張惡意竄改的複印提審本案,並棄原告的證據原件不顧,而改判原先判決過的案件,這明顯的徇私舞弊玩權弄術的行為,赤裸裸枉法行為,申訴人強烈抗議並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法律公正,改判並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xxx)朝民初字第19135號民事判決。

上訴請求: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xxx)朝民再初字第13486號民事判決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xx)二中民再終字第12993號民事判決,(簡稱再審判決),改判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xxx)朝民初字第19135號民事判決。

事實與理由:

是誰猥褒了神聖的法律,原被告雙方證人均證明協議書是一式兩份,承辦法官也可憑被告竄改的複印件顛覆原告的原件證據,此等法官太過徇私枉法。

一:關於朝陽區人民法院(xxx)朝民再初字第13486號民事判決審理部份

1:上訴人認為再審判決對“《協議書》系肖xx代表xx公司與王xx就xxx年xx公司與xx公司間的貨運糾紛所達成,該協議的效力及於xx公司及xx公司清算組成員黃xx、安xx。”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根據判決書第8頁:庭審查明事實的(內容:雙方xxx因貨運糾紛產生的賠付問題即告消滅辶內容,依法予以確認。)上訴人認為再審法官對協議書的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確認出現嚴重錯誤理解,協議書上的補充部份和被告提交的收據是互相輔助證據,證明賠償問題還沒有消滅,只對王xx個人不再追究,公司還要負全責。兩份證據相依相存,屬於再審法官嚴重錯誤認識)。

2:關於庭審查明事實的對未能舉證證明xxx年王xx除xx公司辶外還在其他任職聯繫業務,故本院對其關於《協議書》係為解決xx公司與運通公司辶間存在貨運交易而簽訂的説法不予採信的意見,上訴人認為是再審法官誣衊事實,依證據查看,xxx年1月4日被告向上訴人支付77115元賠償款,xxx年4月15日公司註銷。本案庭審時,被告證人寧xx,商培令均證明王xx在xx公司倒閉後去了運通公司工作,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xx)二中民提字第15929號判決書的庭審時,被告證人寧xx證明xx公司在xxx年底開始不做了,王xx在xx公司不做了就轉到運通公司工作。

二:關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xx)二中民再終字第12993號民事判決審理部份

1:現申訴人對此判決書第10頁的本院認為部份的(xx公司關於《協議書》與本案xx公司債務無關的.訴訟主張,本院難以彩信。本院對黃xx,安xx所稱《協議書》旨在解決xx公司與xx公司的辶間的主張予以採信。現上訴人強抗議此案主審法官的採信與判決,這明顯是徇私舞弊的枉法行為。原被告雙方證人均證明《協議書》是一式兩份,被告向法院提交有明顯竄改痕跡的複印件,承辦法官也可憑被告惡意竄改的複印件壓制上訴人的原件,上訴人不需要對《協議書》添加部份做舉證義務,被告提交的收據可以輔證該添加的事實依據,如果被告提交的也是原件,兩份合同有不同部份,可以證明不同部份的一方在做假,現承辦法官卻採信被告提交的是有明顯竄改痕跡的複印件,而難以採信上訴人的原件證據,此足以證明承辦法官徇私枉法的包庇保護街行為。

2: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書證原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再審判決雖然認定了《協議書》的內容,但承辦法官卻規避了原件與複印件的共同的重要的證明內容即書面文字自始自終沒有提到過xx公司。既然認定了《協議書》的內容就應當認定《協議書》與xx公司沒有關係,明明《協議書》沒有xx公司的任何內容,偏偏要認定效力及於xx公司這不是指鹿為馬嗎?所以再審判決認定該《協議書》效力及於xx公司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三、再審判決認為“因xx公司不能證明xxx年與運通公司或是其他公司之間存在貨運交易或是債務糾紛,所以對《協議書》係為解決運通公司之間糾紛而簽訂的説法不予採信” 再審判決如此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並靠此推定得出的結論既不公平也不不符合邏輯的。《協議書》的複印件是由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明目的是為了證明《協議書》簽署者王xx是代表xx公司的。上訴人提供原件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協議書》的複印件缺少的內容。因為《協議書》本身就能證明與xx公司沒有任何關係,這亦正是上訴人要證明的目的。所以上訴人到此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由於《協議書》上面沒有xx公司的任何痕跡,卻要説成是xx公司的貨運糾紛,應當由黃xx和安xx繼續舉證,而不是由上訴人就運通公司的問題舉證。舉證不能的後果應當由黃xx和安xx承擔而不是上訴人。

四、被上訴人為了彌補《協議書》複印件沒有沒有xx公司的任何內容的致命缺陷。引入兩個證人作證稱王xx當時是代表xx公司簽訂的《協議書》。還有一位當年起草《協議書》的持筆警察的也書面證明如此。上訴人認為此舉欲蓋彌彰。既然王xx代表xx公司簽署《協議書》為什麼不寫上xx公司?如果説當時疏忽了xx公司,那麼四個成年人全都疏忽了嗎?如果説這些人不懂法律,難道身為警察的書寫人也不懂嗎?

五、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存在時間上的矛盾。早在xxx年10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與xx公司的貨運糾紛就做出了判決,判令xx公司給付359857元及受理費公告費7288元。該判決在xxx年1月23日生效。而上訴人與王xx的《協議書》簽訂的日期是xxx年6月17日。明明上訴人與xx公司的糾紛已經勝訴並進行了執行。不可能再去找王xx解決其所代表的xx公司的糾紛。所以從時間先後順序可以證明,xxx年6月17日的《協議書》王xx不是代表xx公司《協議書》不可能及於xx公司。

五、再審判決將王xx作為案外人屬於基本事實沒有查清。從本案唯一的證據《協議書》來看簽署者為王xx。給xx公司寫收條的是王xx,提供肖xx收條的是王xx,做證言公證的還是王xx。同時為xx公司和運通公司承攬貨運業務的還是王xx。如此重要的案中人怎麼可能是案外人呢?按本案審理的過程來看,從申請再審到重審如此重要的當事人王xx自始自終沒有出現過。王xx的證言公證是否其本人所作?王xx本人的真實陳述是什麼?甚至於王xx是否依然在世?王xx是否侵犯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利益?再審判決根本沒有查清。退一步講即使王xx作為證人,而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懇請再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單位:xxxx服裝有限公司

  負責人:肖xx

  日期:xxx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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