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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合同合集8篇

有關勞動合同合集8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有關勞動合同合集8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完成之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具體工作內容和要求是: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辦法。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並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或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依法分別支付不低於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200%、300%的工資報酬。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實際,自主確定工資分配形式和工資水平。

(二)甲方根據其生產經營特點和乙方的崗位,確定對乙方實行工資制。乙方度用期月工資標準為元;試用期滿為

元。以後,按企業工資制度工資。

(三)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乙方工資,不得剋扣和無故拖欠乙方工資。

(四)乙方在探親似、病假、婚喪假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支付工資。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乙雙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甲方對乙方進行勞動

安全衞生教育,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必須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

(二)甲方努力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獎懲。

八、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如下:

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抑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並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經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或按本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HE的;

5.用人單位剋扣、無故拖欠職工工資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有本合同第九條(三)項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應當將期限頗延至下列情形規定的到期時間: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或甲乙雙方約定的

一定的工作達到完成標準,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十、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的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或一方違反本勞動合同的規定,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還應分別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甲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的邊約責任:

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

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存乙方檔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勞動合同簽訂指南: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應採用何種形式?

答: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同時,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勞動合同為要式合同,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勞動合同生效。同時,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亦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於建立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未同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之前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建立。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當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二、籤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一定注意哪兩點:

答:一、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之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外的約定必須協商一致才能寫入合同,企業單方面寫入合同,尤其是對勞動者不利的內容法律上是無效的。

二、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在何種情況下,勞動者可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

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對此,《勞動法》第二十條作了較為原則的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之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範圍作了更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該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臨時工能否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自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所謂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對於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也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本人提出要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五、在何種情況下,勞動者用人單位可簽訂不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不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均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來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不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

(3)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

(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六、用人單位分立、合併、租賃、承包後的勞動合同應如何訂立?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繼續履行”。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第1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所有權並沒有發生改變,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依據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賃人、承包人如果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人時,可代表該企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七、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所謂勞動合同無效,是相對於有效勞動合同而言的,指勞動合同雖已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因而其內容不能被賦予法律效力。《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兩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增加了勞動合同無效的一種情形。綜合上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月日年月日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比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發生工傷概不負責”條款,即屬上述情形,應屬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包括訂立勞動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上述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但是,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八、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答: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提出,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三種情形,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對適用範圍作了進一步的擴大。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發生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告知用人單位;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和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前者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須事先通知即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對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包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法》在頒佈實施後,該法在第三十九條中對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作了擴大規定,包括:(一)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非過失性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是因為勞動者存在過錯,而是基於客觀情況的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從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對此,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勞動合同法》在第四十條的規定中承繼了上列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對於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十、職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該十五天應如何理解?

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該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應理解為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十一、注意辭職和離職差別。

辭職和離職雖一字之差,程序是截然不同的。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現時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不管是自己的原因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還是勞動者本人的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都讓勞動者填寫所謂的《辭職申請表》。很多勞動者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被單位辭退時,以為填寫辭職申請表只是履行一種離職手續,須不知道一旦填寫這份申請表,在訴諸法律時,將會產生兩種與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其一、勞動者將喪失獲得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權利。其二、勞動者無法申領失業救濟金。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工作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需承擔違約責任,並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力,離職雖然也是勞動者實施權力的一種方式,但是不是法律認可的合法所為,對於權力的保障前者法律支持,後者法律並不支持,勞動者選擇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一定要慎重。

勞動合同 篇2

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此時勞動者是否能根據之前購買的失業保險,要求領取失業金呢?對於不少勞動者來講,這都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

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領失業金嗎

首先回答您的是有新法規出台,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20xx年6月29日出台,20xx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説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可享受其他待遇。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要哪些資料

首先失業員工在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並取得失業員工證。在辦理失業員工證的60天內提供《失業員工證》原、複印件;身份證原、複印件;户口本原、複印件;銀行存摺原、複印件,到就近的社保局失業窗口申請。經核准符合條件的,發給《失業員工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託,並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後的委託書

勞動合同 篇3

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勞動者姓名: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繫人:

聯繫電話: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餐飲業簡易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並即時脱離工作崗位。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違反服務規範和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____種工時制度:

(一)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_____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______。

(二)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以_______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甲方因顧客服務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後,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採用以下第____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一)月工資____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____元。甲方每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日工資____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_____日。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會保險

第五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職業安全衞生、食品安全衞生、服務規範、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甲方規章制度方面的培訓。

甲方每年必須按國家規定組織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衞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健全內部服務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七、解除和終止

第七條 本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乙方患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在醫療期滿後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並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八條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通過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

九、其他

第九條 本勞動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簽定日期: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

註冊地址:

乙方:

文化程度: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地址:

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户口所在地:省(市)區街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北京市勞動合同的相關政策、法規、規章,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於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其中試用期月,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及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

第三條: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規;

(二)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終止同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三)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四)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祕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牟取經濟利益;不得泄露甲方任何有關管理、技術性或商業情報,如:甲方的管理制度(規定)、會計數據、薪金福利數據、經營開發信息、客户資料、檔案資料及來源等;

(五)在受聘甲方期間不得從事第二職業。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但因工作及職責需要,對部分職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乙方的職位實行工時制。

第五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須遵守國家及甲方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條: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根據甲方薪酬制度,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標準不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乙方在試用(見習)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一條: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五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與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六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時、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甲方與乙方經協商就勞動合同解除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的,本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而無需賠償或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在聘用過程中被證明提供重大不實聲明及文件;

(二)嚴重違反本合同或公司頒佈的規章制度、行為準則;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榮譽及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四)違反國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規,被依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

(五)接受與甲方業務相關聯的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形式給予的利益或好處;

(六)泄露甲方商業機密及任何有關管理、技術性或商業情報;(七)在受聘甲方期間從事第二職業。

第二十條: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第二十一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終止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復員、專業退伍軍人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五)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三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至少提前30日(特殊職務要求提前6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辦理有關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即自然終止。

第二十六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退休、離休、退職或者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法和解除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賠償金

(一)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一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與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滿半年而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不滿半年的按半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乙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經濟責任:

(一)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二)違約金:

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繳納標準=上年度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0%*合同未滿的累計月份。

(三)招收費用的賠償:

由甲方出資招收的人員,在合同期限尚未屆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甲方繳納錄用費;

費用標準為,以甲方出資的費用為基數,自乙方報到之日起,按在甲方工作每滿一年減交20%計算。

(四)培訓費用的賠償:

乙方在甲方參加學歷教育、外派、脱產學習等培訓的人員,在合同期限尚未屆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甲方繳納培訓費。

繳納標準以甲方出資的費用為基數,自培訓結束之日起,按在到甲方工作每滿一年減交20%計算;

甲乙雙方簽訂培訓協議的,按培訓協議中規定的賠償標準計算。

(五)經濟損失賠償費

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到其他單位工作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追究乙方責任。

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機密並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按損失數額如數賠償。

乙方因個人原因,損壞甲方設備、儀器、儀表及工具的,需交納經濟損失賠償費。

因乙方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並掌握商業機密的人員,三年內不能從事其原性質的工作。如違反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依法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九、合同爭議處理及合同附件

第三十四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五條:甲方有關管理制度及規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有權修改有關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的管理制度的修訂須經總經理辦公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生效。

十、其他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北京市的相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北京市海淀區醫協醫院

乙方:身份證號:家庭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甲方租用乙方車輛與聘請乙方本人為專職司機。

二、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另籤勞動合同。

三、其中試用期為__個月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試用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四、乙方經甲方聘用後,自願將身份證、户口本複印件交給甲方保管,一直到離職為止。

五、甲方給乙方的租用車輛及薪資待遇:每個月4000元,包括五險一金。發薪日應在每月份10日銀行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

六、車險、保養以及車的正常維護由乙方自行來承擔。

七、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應遵守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公司彰程辦事,準時上班,按照公司的需要,自覺加班,不講怨言,愛崗敬業,吃苦耐勞。

八、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發生車輛違章違紀和車輛碰撞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負責,本公司概無責任。

九、乙方在工作期間內每天對車輛進行保養、擦洗;每天對車輛進行檢查,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再行駛。絕不帶着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都由乙方來承擔,本公司概無責任。

十、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十一、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崗位聘任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辦理。

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效力不變。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1)聘任合同期滿,或聘任合同約定終止聘任合同的條件出現;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崗位要求;

(2)乙方嚴重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和經濟等損失。

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勞動合同 篇6

“空白合同”靠譜嗎?如何防範用人單位提供“雙面合同”?簽了“生死合同”怎麼辦?……當前正處高校畢業生求職、入職高峯,北京市總工會提醒,不要拿到合同就籤,小心掉入陷阱。

北京市總工會日前發佈提示,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用工約定雙方權益保障的憑證,但有些企業會利用強勢地位,故意做假,侵犯勞動者權益。

例如,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不填、卻讓勞動者先簽名的“空白合同”;缺少待遇、解除合同及違約行為的追究條款等必要細節的“簡單合同”;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雙面合同”,符合法律的一份僅由用人單位保管,另一份不合法律的才由雙方各持;不與勞動者協商,權利義務一邊倒的“暗箱合同”等。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簽署合同的雙方是平等的,任何條例的簽訂和更改都需要雙方達成一致。”北京市總工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旦發生糾紛,根據上述“問題合同”難以認定雙方責任,往往倒向對用人單位有利的一面。

此外,常見的“問題合同”還有“抵押合同”,指少數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要求勞動者將證件或財物作為抵押後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勞動者時,則以種種理由不退還。

在一些特殊行業,還存在“生死合同”,即要求勞動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據介紹,即使簽訂了“生死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勞動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

北京市總工會提醒,簽訂勞動合同切勿心急,需認真核準各項內容,如有疑問可向工會尋求幫助。根據勞動合同法,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經濟類型: 性別: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職務: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註冊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

鑑於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甲方同意接收乙方為其工作,經平等協商,雙方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 概念

第一條 除非根據上下文有其他解釋,否則本合同的下述用詞具有其所給出的含義:

“本合同” 指本甲方和乙方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勞動合同書》。

“乙方崗位” 指本合同第七條指明的乙方的工作崗位或根據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調整後的乙方的工作崗位。

“崗位” 指甲方向員工提供的工作職位。

“崗位調整” 指甲方安排乙方從一個工作職位轉移到另一個工作職位。

“崗位聘用” 指甲方確認乙方可以在某一具體崗位開展工作。

“待崗” 指乙方脱離本合同項下的乙方崗位,但與甲方仍存在本合同規範下的勞動合同關係的狀態。

“固定工資” 指乙方的技能工資與崗位工資之和。

“工資性收入” 指乙方的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之和。

“技能工資” 指由乙方所具有的資歷和知識技能水平,包括工齡、學歷和職稱三個因素確定的乙方工資標準。

“崗位工資” 指根據乙方在甲方從事的崗位的勞動特點與工作價值而確定的乙方的工資標準。

“績效工資” 指根據乙方的超額勞動成果而確定的乙方的貨幣收入,由季度績效工資和年底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試用期及應屆畢業生實習期不發放績效工資。

“總經理獎” 指乙方在本合同期限某一年度內的工作中或在某一項目或某一事件中做出突出貢獻時,由總經理提名、他人推薦或乙方本人申請,經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對乙方給予的獎勵。

“最低工資標準” 指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北京市人事局XX年10月26日聯合頒發的京勞社資發[XX]164號文《關於調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即每小時不低於2.6元人民幣、每月不低於435 元人民幣及將來北京市對該標準可能作出的任何修訂。

“集團公司” 指中國工業進出口(集團)公司。

“商業祕密” 指以口頭、書面、圖形、機器可識別等為表現形式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甲方祕密級別以上的文件和甲方在管理和運作企業過程中形成的技術信息和經營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下列:

(一)公司戰略規劃及年度和月度各種經營計劃;

(二)董事會和辦公會會議記錄和決議等;

(三)各種流程信息;

(四)財務報表、税務資料等各類財務信息;

(五)規章制度、人事資料、工資結構、培訓計劃等各類管理信息;

(六)客户信息、報價資料、原材料(產品)進貨渠道、交易記錄、合同、市場調研報告等;

(七)甲方採取了保密措施的其他有關管理、營銷、業務流程等方面的商業信息。

“辦公場所” 指甲方的註冊地址內的辦公區。

第二章 適用法律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和北京市頒行的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明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

(一)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1994年9月5日)

(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11日發佈)

(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發佈)

(四)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12月6日發佈)

(五)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年12月1日發佈)

(六)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年11月14日發佈)

(七)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發佈)

(八)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XX年12月13日發佈)

(九)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醫療期管理暫行辦法》(XX年7月23日發佈)

(十)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7月6日發佈)

第三章 保證

第三條 甲方保證向乙方如實説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乙方保證根據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如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職業技能和身體狀況等證明。

第四條 甲方承諾並保證,甲方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乙方承諾並保證,乙方有完全行為能力簽訂並履行本合同,乙方根據本合同的受聘不違反乙方的其它合同或法定義務。

第四章 合同期限

第五條 本合同的期限類型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六條 本合同從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無固定期限合同除外),除非根據本合同條款的相關規定被提前終止。

第五章 工作內容

第七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工作。

第八條甲方依《考核管理辦法》和《員工考評管理細則》對乙方設定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評標準對乙方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效力的約束力。

第九條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表現或對乙方進行季度考核或年度考評的結果,對乙方進行崗位聘用、崗位調整、職務升降、輪崗、待崗、獎懲及培訓等各項人力資源管理。

第六章 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

第十條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

如甲方安排乙方節假日加班,應按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一條 甲方執行政府的各類節假日製度。

乙方有權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規定享受法定節假日、婚喪假、病假、年假、產假等休假。乙方請示休假應根據甲方有關請假制度所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甲方應提供給乙方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並提供適宜乙方開展本職工作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第十三條 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應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乙方認可甲方在辦公場所對乙方有進行監督或檢查的權利。

第七章 勞動報酬

第十四條 甲方按照統一制訂的《薪酬管理辦法》和《考核管理辦法》向乙方支付工資。

乙方的勞動報酬採取組合工資制,包括技能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總經理獎和福利五個部分。乙方的固定工資為每月 元。

第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資:

(一)甲方代扣代繳乙方的個人所得税;

(二)甲方代扣代繳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三)因乙方缺勤或違紀,按規定應予扣除的金額;

(四)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經乙方要求,甲方應將代扣代繳明細及相關部門出具的收款憑據提供給乙方。

甲方可以從乙方工資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的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應超過乙方當月工資性收入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性收入部分低於北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六條 甲方每月5日前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固定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季度績效工資根據對乙方進行季度考核的結果,在下一季度三個月內平均支付;年底績效工資根據對乙方進行年度考評的結果,在下一年度前三個月內支付。

甲方可於每年從乙方的績效工資中扣除一定的比例作為領導責任風險保證金滾存,待乙方離任審計完成後,一次性支付。

乙方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時,風險保證金不予支付:

(一)嚴重違反甲方公司管理規定或觸犯黨紀國法;

(二)工作出現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

(三)自動離職,給甲方帶來一定損失;

(四)離任後,責任沒有完全消除,對事故的出現仍須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七條 工資應支付給乙方本人。乙方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乙方的親屬或委託代理人代領。

工資以撥入乙方銀行個人工資帳户的形式支付。

甲方在支付工資時應向乙方提供一份乙方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八條 甲方可根據甲方效益與發展情況或乙方學歷、職務、崗位、考評結果等的變動情況對乙方的工資進行調整,但包括乙方待崗期間在內,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應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章 保險、福利待遇及勞動保護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有關的社會保險手續,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支付應由甲方繳納的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等社會保險費。

甲方還應按照《薪酬管理辦法》等甲方規章規定中對應乙方層級的費率標準為乙方提供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及給付勞動保費、報銷固定和移動電話費和准予帶薪休假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北京市的規定及甲方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時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北京市的規定及甲方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甲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或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安排乙方免費進行體檢。乙方履行崗位職責時,應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衞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章 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照《培訓管理辦法》和《員工職業生涯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員工職業培訓、選派集團公司培訓等涉及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並對乙方進行專業開發及提高核心領導能力等職業生涯教育。

第二十四條 接受甲方的出資進行培訓時,乙方除應按照《培訓管理辦法》

履行相關的權利義務和費用報銷等規定外,並應在甲方提出要求時,與甲方簽訂培訓協議書,進一步明確雙方在培訓期間及培訓完成之後的權利和義務。培訓協議書生效後即成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培訓協議書的內容如與本合同的規定有不一致之處,以培訓協議書為準。

第十章 勞動紀律

第二十五條 甲方可根據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履行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愛護甲方財產,自覺維護甲方整體利益和形象;

(二)按照甲方的企業經營目標全心全意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並積極配合甲方對乙方和其他員工進行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評工作;

(三)響應甲方的安排,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政治思想、管理、專業技術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努力提高思想修養和職業技能。

第二十七條 甲方認為乙方違反了勞動紀律,可以在對乙方進行違紀調查期間,取消乙方崗位、暫停績效考評和延遲支付工資。如調查證明乙方的確違紀,甲方可根據規章制度,給予乙方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如調查證明乙方沒有違紀,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因調查而延遲支付的工資並恢復乙方崗位。

第十一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可以依據下列情形變更本合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二)訂立本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應當依法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三)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時,本合同繼續有效並由繼承甲方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但甲方變更名稱的,應當相應變更本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

(四)訂立本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五)乙方崗位變動、職務升降、被外單位借用、上學、脱產培訓或提前退養時,本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可予變更。

第二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五)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從事與甲方無關的牟利活動的;

(六)在本合同第三條項下,向甲方提供虛假證明或在本合同第四條項下,向甲方提供虛假承諾與保證的;

(七)出國或赴港、澳、台地區探親、訪友、旅遊、出差逾期不歸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乙方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崗位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乙方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進行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乙方於解聘待崗期間,不服從甲方安排的新的崗位聘用機會累計達兩次的。

第三十二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經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職工意見,並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甲方依據前款規定解除本合同,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乙方與其他被裁減人員具有同等的優先被錄用權。

第三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退伍後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在甲方連續工作滿XX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

(八)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9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能依據前款規定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相應的工資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在適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工資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條項下,向乙方提供虛假説明或在本合同第四條項下,向乙方提供虛假承諾與保證的。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依據本合同規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乙方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提前通知而要求與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後,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

第十二章 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

(二)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出現;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

(五)甲方依法破產、解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甲方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續訂本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本合同手續。

第四十一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終止本合同時,應向乙方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作為乙方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辦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甲方並應及時將乙方的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到乙方新的接收單位或在乙方自謀職業的情況下,轉移到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乙方無接收單位且符合失業條件的,甲方應自終止、解除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乙方名單報其户口所在地(限北京地區)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20日內將乙方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到乙方户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配合甲方工作,主動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本合同。

第四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續訂本合同。

第四十四條 乙方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本合同期限屆滿時,甲方應將本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本合同手續,乙方與甲方仍存在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本合同,甲方應當與乙方續訂本合同。續訂時,如本合同的期限少於12個月,則續訂合同期限依本合同期限;如本合同期限等於或長於12個月,則續訂合同期限至少應為12個月。甲方也可通過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但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甲方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三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四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甲方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或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或加班工資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或加班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應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性收入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一)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於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1個月工資性收入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

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性收入高於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則按乙方的月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發: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崗位工作的;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裁減人員的。

第四十九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應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北京市東城區勞動局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崗位工作,甲方依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解除本合同的,應向乙方支付不低於甲方上年月人均工資性收入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乙方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五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後存在勞動關係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甲方原因使本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三)違反本合同規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解除本合同未按照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及未成年工適用);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十條規定,終止本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乙方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性收入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性收入的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 除本合同第三十五條約定的情形或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外,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下列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一)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對甲方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十四條 因乙方存在本合同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乙方隱瞞與原用人單位尚存勞動合同的事實而與甲方簽訂本合同,致甲方對原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實際進行了賠償的,乙方應給甲方以全額補償。

第五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四章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章 保密

第五十七條 乙方應保守商業祕密,未經甲方許可,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甲方內部的無關人員透露或者公開自己所掌握的商業祕密,不復制或轉移含有商業祕密的文件和資料(無論商業祕密是否基於乙方本人的行為而形成),不在辦公場所主動接觸與本人工作無關的商業祕密,不進入與本人無關的保密區,不打聽其他部門的業務措施和技術措施,除非必要,在對外聯繫時不談及商業祕密,不向甲方的競爭對手提供諮詢性或顧問性的服務或幫助。

第五十八條 因工作需要,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業祕密(如複製或帶出辦公場所)時,應經部門主管批准,並及時歸還。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終止,乙方應將所使用的所有甲方的商業祕密資料交還給甲方,不應私自保留。在乙方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內,甲方可以對乙方採取相應的脱密措施。

第六十條 乙方承諾,無論何種原因致使本合同終止,乙方均將在終止日後3年內繼續保守商業祕密。

第十五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六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或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方或乙方也可以不經協商或調解,而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章 其他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現有的以下規章制度為本合同的附件:

(一)員工職業生涯管理辦法;

(二)薪酬管理辦法;

(三)考核管理辦法;

(四)員工考評管理辦法;

(五)部門目標責任制考核管理細則;

(六)培訓管理辦法。

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對現有規章制度的修訂及頒行的新的規章制度除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北京市規定相牴觸者外,自動成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同意遵照執行。

第六十三條 作為本合同附件的規章制度在甲方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留存,乙方可於正常工作時間內隨時查閲。

第六十四條 乙方的人事檔案應交甲方或由甲方委託集團公司保管。

第六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留鑑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地址:

性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年齡: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 起至 止,期限為 。其中試用期從 起至 止,共 。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願意接受並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 崗位,為 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 。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衞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併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費 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 天,每天實行 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 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

(1)

(2)

(3)

(4)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 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尚未治癒的再延長 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責 %,病假工資為 元。

(3)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 元,撫卹費 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醫療期為 月(年),期滿未治癒的延長 月。

(2)乙方的醫療費 。

(3)因工負傷致殘的,其待遇: 。

(4)因工死亡的,喪葬費 元,直系親屬撫卹費 元,其他費用 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 天,婚假 天,喪假 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算)發給乙方解除合同前12個月本人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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