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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勞動合同八篇

實用的勞動合同八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的勞動合同八篇

勞動合同 篇1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年月日起,至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為工作任務完成的標誌。

4、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

(二)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試用期內,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甲方根據本單位的需要與勞動者的綜合能力,聘用乙方從事工作。乙方需按甲方確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量、按質完成工作。

2、乙方工作地點:。

3、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與表現,在向乙方説明情況後,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各項待遇隨其調整後崗位的統一標準相應改變。

乙方承諾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保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及健康。

2、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員工,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4、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遵守安全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乙方實行第________種工時制。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月、季、年為一個計算週期,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對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根據公司安排進行。

2、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不同崗位性質制定工時制度,所有工作崗位原則上遵循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甲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或節假日加班,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安排,但需按國家規定給予相應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3、乙方依法享有國家及甲方依法補充的有關規定,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等假期。

4、乙方加班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確認同意並按照甲方規定辦理加班審核手續,否則一律不視為加班。

五、勞動報酬

1、按照國家規定和甲方薪酬制度,甲方需以法定貨幣(人民幣)形式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2、甲方每月_日為發薪日(此發薪日是指工資轉賬到銀行日),當月發薪日根據上月考勤情況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發放上月報酬。

若發薪日適逢週末、公眾假日或公司統一假期,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試用期內,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為_____________元;轉正後,乙方的月工資報酬為_____________元。

工資報酬為税前工資,乙方的個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繳。

4、乙方在合同期內薪酬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根據公司經濟效益、乙方工作崗位表現和業績適時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

5、甲方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需要或實行新的薪酬制度、調整工資水平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職務發生變動時,甲方可對乙方的報酬進行調整。

6、甲乙雙方應對乙方的報酬和待遇對其他員工保密。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1、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政府社會保險機構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乙方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月在應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中代扣代繳。因乙方自身原因無法轉移社保關係或不願參保的,責任自負。

2、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的公休假日、患病、負傷、傷殘(因公或非因公)、死亡、及女員工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福利待遇,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享受有關待遇。

七、勞動紀律及規定

1、乙方應維護甲方的集體榮譽和對外信譽,具備良好的責任感和職業道德。團結協作,維護良好的人際關係。

2、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經營規範。服從公司安排,忠於職守、熟悉業務、高效率地完成本職工作。

3、嚴守甲方機密和知識產權,乙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終止或解除後,應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不得從事損害甲方利益的工作,否則乙方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公私分明,不利用甲方資源謀取私利。

5、甲方已向乙方公示其各項內部規章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規定的內容,乙方已認真閲讀並承諾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等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和商業信譽,保守甲方的機密,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6、甲方可根據乙方的表現或行為,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乙方適當的獎懲和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7、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操作規範及勞動安全標準,因違反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除依據公司紀律處理外,可要求乙方進行合理的經濟賠償。

八、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一)變更

履行合同期間,若需要變更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對所需修改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內容。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後的合同內容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無需事先通知乙方且甲方也不需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若乙方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相應賠償:

1、在試用期內,乙方被證明不符合以下錄用條件的。下列情形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

(1)乙方在應聘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個人簡歷、教育學歷、婚姻及生育狀況、體檢證明、離職證明等)存在虛假、偽造、隱瞞。

(2)乙方有精神病、傳染病及其它影響工作的病症,不能保證正常工作。

(3)乙方不能認同公司企業文化,有吸毒、鬥毆等各種劣跡,不能愛崗敬業精神。

(4)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工作內容、工作指標、工作任務。

(5)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和規定的。下列情形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1)組織和/或參加任何停工、怠工、罷工、或其他法律未明確允許的集體行動.

(2)連續3日以上曠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5日以上。

(3)任何違反甲方關於利益衝突、欺詐、腐敗、行賄/受賄、騷擾等規章制度的行為。

(4)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實際引起安全事故.

(5)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或侵犯甲方商業祕密或其它權利的行為。

(6)拒絕甲方的正常工作安排,擾亂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

(7)收取、索要回扣的。

(8)蓄意破壞公司形象、偷盜損壞公司財物的。

(9)拒絕甲方的正常工作安排,擾亂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

(10)工作中有暴力、恐嚇、擾亂工作秩序的。

(11)因個人過失造成過失財產損失超過5000元的。

(12)其他任何嚴重違反本合同或甲方規章制度的行為。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下列情形屬於重大損害:

(1)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超過5000元的。

(2)造成公司被媒體曝光,導致負面影響的。

(3)造成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或工作的。

(4)其他情形。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本合同的。

6、被勞動教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逮捕的,本合同中止。合同中止期內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工資,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帳户暫停結算(封存)手續。

合同中止條件消失後,根據本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本合同繼續履行或終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即時解除合同併發一個月薪金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五)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七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未按約提前三十日書面提出,或者未按要求辦理工作移交手續,而擅自離職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支付賠償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沒有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保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5、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1、甲方依法宣告破產,依法解散或被撤銷時;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勞動合同期滿的;

4、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九、在合同期滿或未滿,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合同時,乙方應遵守以下規定:

1、勞動合同期滿、解除或終止的,乙方均應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文件、物品、證件、電子文檔、欠(罰)款、工資的辦結等)。

若乙方未按甲方規定時間進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續不齊備,甲方有權相應緩辦上述手續並緩發其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若乙方經甲方催告後七日內仍不予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乙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2、乙方違反前述規定,應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十、法定住所及通知

1、甲、乙雙方的法定住所和通訊方式均以入職登記的地址、電話為準。任何一方的通訊地址和聯繫辦法發生變化,均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

乙方確定所提供的通訊地址、聯繫方式準確無誤,併為勞動關係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

2、若乙方家庭住址變更,應當在48小時內書面通知甲方。

若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按入職登記所填寫地址送達相關通知的行為,雙方認可為有效的送達;甲方按上述約定地址送達相關通知的時間,雙方認可為通知到達乙方的時間。

乙方亦同意授權在其處於聯繫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託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繫人”作為乙方的受託人,該受託人(原則上為乙方的成年直系親屬)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如甲方根據上述情況無法與乙方取得聯繫,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一、相關責任

1、甲、乙雙方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若符合法律規定的補償條件的,甲方應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經濟補償金。

2、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和財產損失,或乙方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解除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乙方在與甲方簽訂本合同之前還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或在本合同期限內在其他單位兼職或從事與本合同相近的工作,由此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即時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4、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甲方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並由乙方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5.甲方在保障乙方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礎上,有權從乙方工資、福利、津貼中直接扣除乙方應當承擔的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甲方仍然有權向乙方追償。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應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效的,可提請有關部門調解或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仲裁或訴訟產生的仲裁或訴訟費、財產保全等費用均應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十三、甲乙雙方依法約定的其它事宜,可作為本合同的主要附件:

1、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附則

1、本合同訂立前後與本合同有關的經公司員工民主討論的甲方管理制度和勞動紀律為本合同的附件均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仔細閲讀並完整理解本合同和附件的每一條款。

2、本合同未盡事宜,參照政府及甲方有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解決。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4、本合同在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塗改或代簽無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僱用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僱職工)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或委託代理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家庭住址

所屬省(直轄市)地區 縣(街道辦事處)

文化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第1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1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月。本合同至 終止。

2、工作內容

第2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工作。

第3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3、勞動報酬

第4條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5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1日,因工作需要處長工作時間的,經徵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6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方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作,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目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7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提供勞動安全和衞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5、保險福利待遇

第8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9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10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101條在國家和北京市職工工作保險規定未出台前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 元。

6、勞動紀律

第102條乙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7、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103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104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命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105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1,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106條下列情形之1,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310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了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104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107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1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108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10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109條下列情形之1,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210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1,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106條解除終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2101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8、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2102條下列情形之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條件或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剋扣或者無幫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210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2105的經濟補償金。

第2103條以與乙方協商1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方按本合同第106條規定解除乙勞動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主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相當乙主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02個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104條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不低乙方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症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2105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2106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2107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會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 。

10、勞動爭議處理

第210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1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10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1、其他

第2109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310條本合同書1式兩份,甲、乙雙方各1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招聘方:XX學校 (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學校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甲乙雙雙本着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作崗位

甲方根據自願報名、綜合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自簽約之日起,聘用乙方為甲方的 .

第二條 工作職責

1、

2、

3、

第三條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根據甲方工作需要、聘用期間考核結果以及甲乙雙雙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簽聘用合同。聘任期限另行商定。

3、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簽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義務

(1) 甲方有權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數量,並對乙方提出具體的工作職責要求。

(2) 甲方提供給乙方為正常開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

(3)甲方根據聘用合同的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等情況,按月準時核發乙方應得的工作報酬。

2、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享有參與學校辦學、教育教學、促進學校改革發展等方面的權利。

(2)乙方每月有權獲得由甲方支付的工資(含甲方為乙方繳付的三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金) 元。

(3)乙方接受甲方根據內部崗位、目標責任制要求進行的考核。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間享受甲方正式教職工一半的節日補貼。

(4)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間,必須由個人向相關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基金。乙方患病、因公導致負傷、致殘的醫藥、住院費用,由乙方向社保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報銷,甲方不再承擔與此相關的任何責任。乙方因公負傷、致殘治療期間,享受甲方發給的基本工資。乙方非因公導致負傷、致殘的醫藥、住院費用及其它一切責任,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擔。

(5)乙方在招生獎勵等方面享受與甲方教職工同等的待遇。

(6)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服務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甲方可按規定予以處理。

(7)乙方事、病、婚、喪假,必須執行由甲方制定的《山丹培黎學校教職工考勤辦法》。

(7)乙方必須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乙方要忠於職守,服從領導,團結同志,關愛學生,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維護甲方聲譽。 (8)、乙方在受聘期間,不得擅自離職、辭職;不得再兼任有報酬性的其它職業。

第四條 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因無法抗拒的非人為因素等特殊情況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終止本合同。

(1)在聘用期間考核不合格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2)不能履行工作職責,品行不端正、品德修養差,經甲方教育仍不改正,在甲方師生中造成惡劣影響者。

(3)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的。

(4)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勞動教養的。

(6)患病或者因公、非因公負傷、致殘,醫療期間或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7)連續曠工達3天以上或聘任一年內累計達7天以上的。

(8)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五條 合同解除處理

1、如果甲、乙雙方一方要解除、終止本合同,需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對方。

2、甲乙雙雙合同解除後,乙方必須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歸還在受聘期間由甲方提供給的設備和財產,交割手續清楚後方可離校,否則甲方有權依法追究己方相關責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無故擅自解除、終止本合同的,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未履行合同的時間計算,每少一天,違約金按30元支付。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管轄地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訴。

第八條 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雙雙鑑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雙協商,作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雙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額限制,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或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個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若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法律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保護,比如上文中的賠償。小編在此希望各位勞動者都能學法、懂法,以後遇到類似情況才能捍衞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 篇5

1.《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時間

答: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立法宗旨是什麼

答: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3.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答: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4.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答:勞動規章制度內容合法,制定經過民主程序,已經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5.用人單位在哪些時段中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答:用工前;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6.勞動合同有哪幾種類型

答:有三種類型。一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7.什麼樣的合同稱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下列條件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回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答::(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9.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哪些情況下不得約定試用期

答: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非全日制用工這三種情況均不得約定試用期。

10.試用期的工資可以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嗎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嗎答:都不可以。並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11.用人單位可以將哪類人員列為競業限制人員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答:可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列為競業限制人員。競業限制為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12.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答: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約定服務期的;二是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 篇6

Q1:哪些是簽訂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

答案: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Q2: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答案:空白(留白)的勞動合同無效;無僱傭雙方的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須一式兩份,一份給單位留檔,一份供個人保存。

Q3:英文版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答案:國家沒有禁止簽署英文版本勞動合同。但如果既簽署了中文版勞動合同,又簽署了英文版勞動合同,兩者之間發生意思衝突的,在國內解決爭議時,以中文版本為準。

Q4:勞動合同上的工作地點可以空白,或者寫“中國”嗎?

答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必須約定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只寫“中國”,這是不明確的約定方式。遇見這種情況,如若發生相關勞動糾紛,可以默認以你實際履行合同的地點為你的工作地點。如公司要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應該得到員工的同意。

Q5:外國公司無代表處可以用工嗎?

答案:外國公司在中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必須設立常駐代表處;外國公司在中國開展營利性活動,必須在國內註冊外資公司。由於外國公司在中國依法設立的代表處不具備法人資格,沒有能力承擔經濟責任,我國不允許代表處直接招用中國員工在中國工作。代表處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人才派遣機構使用中國員工。人才派遣機構作為中國員工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勞動報酬。工作則由外國公司駐華人員安排。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也找人才派遣機構解決。(完)

勞動合同 篇7

一、勞動合同法辭職的規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裏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祕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勞動合同 篇8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麼,如果是員工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後辭職,是否可以申請雙倍賠償呢?有這麼一位總經理,手握公司公章,但卻不給自己籤勞動合同,離職以後還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要雙倍賠償。

未籤勞動合同要賠雙倍

20xx年9月,重慶某公司經過股東會同意,聘請王陽為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同時,股東會一致同意,王陽的試用期為3個月至6個月,勞動合同期按5年以內簽訂,由王陽本人自行擬稿後與股東會簽訂。

同月,王陽進入該公司工作,月工資為16667元。20xx年1月,王陽向該公司提出口頭辭職,雙方辦理了交接手續,隨後,王陽未再到該公司工作,雙方勞動關係於20xx年1月26日終止。

之後,王陽以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將該公司告上渝中區法院,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以及經濟補償、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催過,他自己不籤

庭審中,公司辯稱,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是公司原因造成,而是王陽拒絕簽訂,王陽入職後不久,公司還就此進行過催促,但王陽僅回覆稱:“知道了。”

另外,王陽在公司工作期間,保管着公司的公章,其作為總經理有權代表簽訂員工內部的勞動合同,行使各種管理權力,所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在王陽而非公司,故公司不應支付王陽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至於未繳納社保,是因王陽沒將社保關係轉到公司。

法院:應自行承擔後果

渝中區法院判決:駁回王陽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承辦法官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雖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明確指出原告負責制定公司的用工合同,原告的勞動合同由原告本人自行擬稿與股東會簽訂,但原告怠於行使職責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自行承擔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故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標籤: 八篇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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