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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列傳七十一》閲讀答案

《元史·列傳七十一》閲讀答案

陳思謙,字景讓。少孤,警敏好學,凡名物度數、綱紀本末,考訂詳究,尤深於邵子《皇極經世書》。文宗天曆初政,收攬賢能,丞相高昌王亦都護舉思謙,時年四十矣。先是,關陝大飢,民多鬻田流徙,及來歸,皆無地可耕。思謙言:“聽民倍直贖之,使富者收兼入之利,貧者獲已棄之業。”從之。

《元史·列傳七十一》閲讀答案

明年九月,拜監察御史。時有官居喪者,往往奪情起復,思謙言:“三年之喪,謂之達禮,自非金革,不可從權。”遂著於令。有詔起報嚴寺。思謙曰:“兵荒之餘,當罷土木,以紓民力。”帝嘉之,賜縑綺旌之。元統二年六月,召為中書省員外郎,上言:“強盜但傷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殺從而加功之人與鬥而殺人者例杖一百下得不死與私宰牛馬之罪無異是視人與牛馬等也,法應加重。”遂令法曹議,著為定製。

至正元年,歲凶,盜賊蜂起,剽掠州邑,思謙力言於執政,當竭府庫以賑貧民,分兵鎮撫中夏,以防後患。廬州盜起,思謙亟命廬州路總管杭州不花領弓兵捕之,而賊已不可撲滅矣。言於宣讓王帖木兒不花曰:“承平日久,民不知兵,王以帝室之胄,鎮撫淮甸,豈得坐視!思謙願與王戮力殄滅。且王府屬怯薛(蒙古語,宮廷侍衞)人等,數亦不少,必有能摧鋒陷陣者,惟王圖之。”王曰:“此吾責也,但鞍馬器械未備,何能禦敵?”思謙括官民馬,置兵甲,不日而集,分道並進,遂禽渠賊,廬州平。既而潁寇將渡淮,又言於王曰:“潁寇東侵,亟調芍陂屯卒用之。”王曰:“非奉詔,不敢調。”思謙言:“非常之變,理宜從權;而擅發之罪,思謙坐之。”王感其言,從之。

尋召入,為集賢侍講學士,修定國律。十三年,升中丞,年近七十,上章乞身,不允,特旨進一品,授榮祿大夫。入謝,感疾,及命下,強拜受命,明日卒。

《元史·列傳七十一》

9.下列句子中加點詞的解釋,不正確的一項是

A.三年之喪,謂之達禮 達:顯達

B.遂著於令 著:記載

C.當罷土木,以紓民力 紓:寬舒

D.惟王圖之 圖:謀劃

10. 下列各組句子中,加點詞的意義和用法相同的一項是

A.著為定製 B.思謙力言於執政

誰為大王為此計者 不拘於時

C.王以帝室之胄,鎮撫淮甸 D.思謙願與王戮力殄滅

乃遣武以中郎將使持節送匈奴使留在漢者 彼與彼年相若也,道相似也

11.下列對文中畫波浪線的部分的斷句,正確的一項是

A.強盜但傷/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殺從/而加功之人與鬥而殺人者/例杖一百下/得不死/與私宰牛馬之罪/無異是視人與牛馬等也

B.強盜但傷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殺從而加功之人/與鬥而殺人者/例杖一百下/得不死/與私宰牛馬之罪無異/是視人與牛馬等也

C.強盜但傷/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殺從而加功之人/與鬥而殺人者/例杖一百下/得不死/與私宰牛馬之罪/無異是視人與牛馬等也

D.強盜但傷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殺從/而加功之人與鬥而殺人者/例杖一百下/得不死/與私宰牛馬之罪無異/是視人與牛馬等也

12.下列對原文有關內容的解釋和分析,正確的一項是

A.陳思謙少年時聰敏好學,對事物的名稱數量及其來龍去脈都有詳盡的研究,因此成年後被舉薦為官,後曾參與修訂國家法律。

B.皇帝下令修建報嚴寺時,陳思謙建議,兵荒之後,應停止建設,體恤民力。皇帝大加稱讚,並賞賜給他許多精美的絲綢和旗幟。

C.“廬州”:古九州之一。“古九州”是中國古代的地理稱謂,古代將中國分為九個不同的州,包括冀州、兗州、青州、益州等。

D.“乞身”:因為古人認為做官是委身事君,所以古代官員依此作為請求退職的一種説法,也稱之為乞骸骨、請老、乞老等。

13.把文中畫橫線的句子翻譯成現代漢語。(10分)

(1)聽民倍直贖之,使富者收兼入之利,貧者獲已棄之業。(3分)

(2)此吾責也,但鞍馬器械未備,何能禦敵?(3分)

(3)非常之變,理宜從權;而擅發之罪,思謙坐之。(4分)

參考答案

9.A(達:通行的)

10.C(介詞,憑藉……的身份。A動詞,成為;介詞,替。B介詞,向;介詞,表被動。D介詞,和,同;連詞,和,與)

11.B(強盜但傷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殺從而加功之人,與鬥而殺人者,例杖一百下,得不死。與私宰牛馬之罪無異,是視人與牛馬等也)

12.D(A“及其來龍去脈”應為“法制的始末”。B此處“旌”並非指旗幟,而是表彰的意思。C古九州並不包括廬州)

13.(1)聽憑百姓以一倍的價錢贖回賣出的土地,使富人收穫兩倍的利益,窮人獲得已拋棄的產業。(3分。注意“聽”“倍直”“兼入”等詞語的翻譯)

(2)這是我的職責,但鞍馬兵器軍械未準備齊全,怎麼能夠抵禦敵人?(3分。注意重要詞語的翻譯及句式特點)

(3)(遇到)不尋常的變故,理應採用變通手段;擅自調兵的罪名,由我承擔。(4分。注意“非常”“權”“擅”“坐”等詞語的'翻譯)

參考譯文

陳思謙,字景讓。思謙少年時期喪父,機警聰敏好學,對事物的名稱數量、法制的始末都有詳盡的研究,對邵子《皇極經世書》研究尤深。文宗天曆初年問政,朝廷徵集賢能之士,丞相高昌王亦都護推舉陳思謙,當時他已經四十歲了。在此以前,關陝發生饑荒,百姓很多賣地逃亡,回來後,都無地可耕。陳思謙説:“聽憑(允許)百姓以一倍的價錢贖回賣出的土地,使富人收穫兩倍的利益,窮人獲得已拋棄的產業。”朝廷聽取了他的意見

第二年九月,陳思謙被授予監察御史一職。當時官員因父或母去世而辭去職務在家中守孝,但往往守孝期未滿就被起用。陳思謙説:“三年之喪,叫做通行的禮節,若非戰爭時期,是不可以隨意改變的。”於是記載到法令中。皇帝下詔,修建報嚴寺。陳思謙説:“兵荒之後,應停止土木建設,以寬舒民力。”皇帝稱讚他,並且賜給縑綺嘉獎他。元統二年六月,召思謙為中書省員外郎,陳思謙進言:“強盜中只要傷了當事人的,都被判為死罪,但是那些跟隨他人以實際行動幫助殺人的故意殺人者,與互相爭鬥而殺人的,按照律例杖擊一百下,沒有被判為死罪,與私自宰殺牛馬的罪行沒有什麼不同,這是把人與牛馬同等看待,法律應當加重(故意幫助殺人者的)罪行。”於是命令司法官員商議,寫入律例,成為定製。

至正元年,是饑荒之年,盜賊蜂擁而起,搶劫掠奪州邑,陳思謙極力向執政者建議,應竭盡府庫的糧食賑濟貧民,分兵鎮守撫慰中原地區,以防後患。廬州盜賊四起,陳思謙急命廬州路總管杭州不花率領弓兵捕捉,但盜賊勢力已經不可撲滅。陳思謙對宣讓王帖木兒不花説:“太平的日子久了,百姓不知有戰爭,王爺憑藉皇室後代的身份,鎮守淮甸,怎能坐視不理?思謙願與王爺合力征討滅除盜匪。況且王府的武將番值宿衞人數不少,一定有能衝鋒陷陣的人,只要你謀劃(就能成功)。”宣讓王説:“這是我的職責,但鞍馬兵器未準備齊全,怎麼能夠抵禦敵人?”陳思謙收集官民的馬匹、置備兵器盔甲,沒多長時間就集中起兵力,分路並進,於是擒獲了匪首,廬州之盜被平定。後來,潁州盜匪即將渡過淮河,陳思謙又對宣讓王説:“潁州盜匪東侵,應趕快調集芍陂的屯兵使用。”宣讓王説:“沒有接到詔令,不敢調動。”陳思謙説:“(遇到)不尋常的變故,理應採用變通手段;擅自調兵的罪名,由我承擔。”宣讓王被他的話感動,聽從了他的建議。

不久,陳思謙被召回京城,任集賢侍講學士,修定國家法律。十三年,晉升中丞,年近七十,上書請求告老離職,不被允許,皇上特為降旨,進一品官階,授予榮祿大夫。陳思謙入宮拜謝,感染疾病,等到任命傳下,勉強拜謝接受任命,次日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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