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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解文例説

以理解文例説

北京市第十二中學王俊鳴 

閲讀中,要確切地理解語句的意義,除了根據文本本身提供的信息“以文解文”,有時還要根據事之常理,“以理解文”。這雖是一種參照的思路,但也有其重要的價值。下面舉例來説。

例1

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妾之美我者,畏我也;客之美我者,欲有求於我也。(《鄒忌諷齊王納諫》)

一般把“美我”解釋成“以我為美”,説“美”是“意動”用法。下面與此相關的一句是:

臣之妻私臣,臣之妾畏臣,臣之客欲有求於臣,皆以美於徐公。

這裏的“以”,一般解為“以為,認為”,句譯為“認為 (我)比徐公美。”

這樣的解釋是有悖於事理的。如果説鄒忌之妻偏愛他,從內心裏“認為”他美(情人眼裏出西施之謂),是可以的;而其妾“畏”之,其客欲“求”之,“美”之,實在是不得已或別有用心,怎麼可以説“認為”他美呢?鄒忌心如明鏡,也不會(實際上也沒有)自我陶醉至此。

其實,這個“美”字只是一般動詞用法。“美”做為一般動詞,並不罕見。如 《莊子齊物論》:“毛嬙、麗姬,人之所美也。”《穀梁傳僖公元年》:“齊師、宋師、曹師城邢。是向之師也,使之如改事然,美齊侯之功也。”問題是,這裏的“美”還不好直釋為“讚美”,因為這裏的話題很具體,就是説長得漂亮不漂亮。所以,合理的解釋應是“説漂亮”或“説長得美”,“美我”,即“説我長得美”。與此相關的那個“以”字,自然也不解釋為“以為”“認為”,而只解為“説”。王引之 《經傳釋詞》曾引此句,釋“以”為“謂”,是很有道理的。

例2

管子曰:“倉廩實而知禮節。”民不足而可治者,自古及今末之嘗聞。(賈誼 《論積貯疏》)

對於管子的話,一般這樣解釋:糧倉充實(百姓生活富裕了),就懂得禮節。我們承認物質可以轉化為精神,但這樣的“轉化”也未免過於簡單,過於機械了,無論從道理上説還是從實踐中看,這種説法都是站不住腳的。這裏的關鍵對“知”字的理解。“知”,可釋作“為”,而“為”作動詞,在古漢語中意義相當廣泛。如 《易繫辭上》:“乾知大始,坤作成物。”王念孫説:“知猶為也,為亦作也”,“乾知大始,謂天之所為是創始萬物。”《呂氏春秋長見》:“三年而知鄭國之政也。”高誘注:“知,猶為也。”譯成現在的話,就是:“主持”,“執掌”。“倉廩實而知禮節”的“知”,也應講成“為”,講成“作”:老百姓吃飽穿暖了,才有可能遵守禮儀,講究節操。這樣理解,有三個層次不同於一般的解釋。一是“禮節”不同於今日之“禮節”,這是兩個詞,“禮”即禮儀,“節”是節操、氣節;二是“知”

不是“懂得”,而是“為”、“作”,即遵守、講究;三是“倉廩實”只是“知禮節”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足條件。想一想當時的社會(從管子時代到賈誼的時代),老百姓“不知禮節”,是因為他們“不懂得禮節”嗎?他們飢寒交迫,不得已去做一些苟且之事,甚或揭竿而起,實在是無法去“遵”那個“禮”“守”那個“節”呀。

例3

借書滿架,偃仰嘯歌,冥然兀坐,萬籟有聲……(歸有光 《項脊軒志》)

人教社高中語文教材對“借”字不注,而“教參”則句譯為“借來的圖書堆滿了書架”。“偃仰”,注曰:“安居,休息。指生活悠然自得”。“嘯歌”,注曰:“長嘯或吟唱。這是顯示豪放自若。嘯,口裏發出長而清越的聲音。”“冥然兀坐”,注曰“靜靜地獨自端坐着”。這可算是語文教材中最匪夷所思的幾處註解。

歸有光當時何人也?學童也。項脊軒何地也?書房也。所讀何書也?絕非珍本祕本也。歸家何家也?書香門第也。一個書香門第的學童,讀的不過是啟蒙應試的書籍,何需去“借”?即使要“借”,何能“滿架”?這樣從“理”字上稍加思索,即可知其不通。而還有不少人曲為之辯,如有人著文説:“所謂借書滿架,也是散人閒趣,未必都是借來的。陸游的‘乞借春陰護海棠’,若寫作‘我教春陰護海棠’,就幾乎不成詩句了。”陸游寫的是“詩”,用的是比擬手法,固然可以那麼寫,而 《項脊軒志》的這個“借”是寫實,況且,説歸有光(一個小小的學童)“散人閒趣”,不也太浪漫了嗎?更不可思議的是,(家長)辛辛苦苦給他“借”來了滿架的書,他卻毫無學習的.心思,一會兒“悠然自得”,一會兒“豪放自若”。果真如此,那麼歸有光仕途不利 (35歲才中舉人,60歲才中進士)也是咎由自取了。

其實,“借”是個通假字。《康熙字典》上就有注:“音積義同。”“借”,就是“積”,就是碼放、積聚,句譯出來就是:書架上堆滿了書。而“偃仰”,是説頭之低昂,身之俯仰;“嘯歌”是説吟誦詩文;連起來講,這四個字是描寫他非常“投入”地吟誦詩文的情景。“偃仰”同“俯仰”,不必再説。“嘯歌”,也作“嘯詠”、“歌嘯",意義與“歌詠”、“吟詠”大體一致,一般是指對詩的吟誦--也可以説是“吟唱”,因為古人誦詩就是歌唱。如明唐順之《書<秦風兼葭>三章後》:“臨流歌嘯,渺然有千里江湖之思。”《史記宋微子世家》:“箕子傷之,欲哭則不可,欲泣為其近婦人,乃作 《麥秀》之詩以歌詠之。”這都是明顯的用例。“吟誦”既久,再靜下來思索一番,這就是所謂“冥然兀坐”-- 他決不會無端地在那裏“獨自端坐”。

例4

上官大夫與之同列,爭寵而心害其能。懷王使屈原造為憲令,屈平屬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見而欲奪之,屈平不與。因讒之曰……(《史記屈原列傳》)

人教社高中語文教材注:“奪,強取。下文的‘不與’是不給的意思。”這樣解,粗粗一看也通了。但揆情度理,就感到有問題:起草憲令是楚王交給屈原的任務,上官大夫“強取”它幹什麼?這不是過於莽撞而又毫無意義的舉動嗎?一個要“強取”,一個又“不給”,這不類似小孩子的爭吵嗎?其實,在文言文中,“奪”與“與”都還有另外的常用義:“奪”即“削除”或“改變”,“與”即“贊成”,或“允許”。如 《左傳桓公五年》:“王奪鄭伯歧,鄭伯不朝。”韓愈 《唐正議大夫孔公墓誌銘》:“[公]改給事中,言京兆尹阿縱罪人,詔奪京兆尹三月之俸。”此中之“奪”,都解作“削除”。李密《陳情表》:“行年四歲,舅奪母志。”此“奪”為“使……改變”。蒲松齡 《聊齋志異喬女》:“母悦,自詣女所,固要之,女志終不奪。”此“奪”即“改變”。“與”作“允許”“贊成”講的例子更是常見。《書胤徵》:“舊染汙俗,鹹與惟新。”《論語先進》:“夫子喟然歎曰:‘吾與點也。’”上句之“與”可譯為“允許”,下句之“與”可譯為“贊成”。再回看例文,屈原寫的“憲令”是“未定”之草稿。上官大夫看了之後覺得與己意不合(或“爭寵”而為之),要求刪除(或“改變")某些條款,而屈原堅持己見,不贊成,不允許,於是上官大夫“讒之”。這樣,兩個人的鬥爭是一種政治的鬥爭,是有關國家方針政策的鬥爭。否則,屈原不也成了“爭寵”者了嗎?

例5

(信陵君)至鄴,矯魏王令代晉鄙。晉鄙合符,疑之,舉手視公子,曰……(《史記魏公子列傳》)

對“舉手”二字,一般不注(自然以為無可注),而譯文則為“舉起手來”。晉鄙為什麼要“舉起手來”呢?注者譯者都末加思考。是一種“禮儀”嗎?除了納粹黨和中國少先隊有“舉手”之禮外,還找不到古人有這種行禮的方式。是晉鄙要以手遮光以利望遠嗎?兩個人又近在咫尺。這“手”舉得實在沒有道理。發現“無理”就會思考,就會去翻書。原來,“手”通“首”!《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陳知其罪,授手於我。”洪亮吉詁:“惠棟曰:‘手,古首字。’……今案《家語》作‘授首於我。’”原來,“舉手”就是“抬頭”!晉鄙“合符”,自然要低頭看符;待到“合符”之後,心有所疑,於是“抬起頭來”打量信陵君。--豁然貫通。

由此還可以進而説到 《孔雀東南飛》裏的兩個“舉手”。一處是:“舉手長勞勞,二情同依依。”人教社編者注“舉手”句為“舉手告別,惆悵不止。”另一處是:“舉手拍馬鞍,嗟歎使心傷。”編者末注。告別,人們用“揮手”表示。如劉琨 《扶風歌》:“揮手長相謝,哽咽不能言。”張來 《離黃州》: “扁舟發孤城,揮手謝送者。”李白《送友人》:“揮手自茲去,蕭蕭班馬鳴。”有以“舉手”表示“告別”的例子嗎?再看“舉手長勞勞”一句是在什麼情況下出現的。上文寫“府吏馬在前,新婦車在後”,“下馬入車中,低頭共耳語”,在寫完“耳語”之後,就是這“舉手長勞勞”兩句。這“舉手”原是“耳語”之後的動作,亦即“抬頭”之意,應該是“執手相看淚眼,竟無語凝噎”的情境,與“告別”不相干。後一句的“舉手”,亦應釋為“抬頭”。這幾句寫的是“故人”騎馬而至,“新婦”躡履相迎,未及“故人”下馬,“新婦”是“仰首”視之,一邊手拍馬鞍,一面就開始訴説別後之情。“拍馬鞍”原本就要有用“手”,再説“舉手”豈不是疊牀架屋? 

--讀書要講理,疑義可與析;讀書不講理,失之十萬八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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