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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與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年度合併實施

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與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年度合併實施

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衞生計生委、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現予以轉發。

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與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年度合併實施

根據意見提出的目標,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於2015年底前合併實施,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進一步細化實化政策措施,實現醫療救助制度科學規範、運行有效,與相關社會救助、醫療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權益。

意見全文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健全社會救助體系、保障困難羣眾基本醫療權益為目標,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規範管理,加強統籌銜接,不斷提高醫療救助管理服務水平,最大限度減輕困難羣眾醫療支出負擔。

(二)基本原則。

托住底線。按照救助對象醫療費用、家庭困難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確保其獲得必需的基本醫療衞生服務;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統籌銜接。推進醫療救助制度城鄉統籌發展,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強與慈善事業有序銜接,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高效聯動和良性互動。

公開公正。公開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對象以及實施情況,主動接受羣眾和社會監督,確保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優化救助流程,簡化結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設,增強救助時效,發揮救急難功能,使困難羣眾及時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標任務。

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於2015年底前合併實施,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進一步細化實化政策措施,實現醫療救助制度科學規範、運行有效,與相關社會救助、醫療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權益。

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將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整合為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要按照《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社〔2013〕217號)的要求,合併原來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中分設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在政策目標、資金籌集、對象範圍、救助標準、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進城鄉統籌,確保城鄉困難羣眾獲取醫療救助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醫療救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是醫療救助的重點救助對象。要逐步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難羣眾(以下統稱低收入救助對象),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救助範圍。適當拓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範圍,積極探索對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稱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實施救助。在各類醫療救助對象中,要重點加大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力度。

(三)資助參保參合。對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特困供養人員給予全額資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給予定額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具體資助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規範門診救助。門診救助的重點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負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對象。衞生計生部門已經明確診療路徑、能夠通過門診治療的病種,可採取單病種付費等方式開展門診救助。門診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救助對象需求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等情況研究確定。

(五)完善住院救助。重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中,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不低於70%的比例給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救助對象需求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等情況確定。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減免救助對象住院押金,及時給予救治;醫療救助經辦機構要及時確認救助對象,並可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一定額度的預付資金,方便救助對象看病就醫。

三、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一)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各地要在評估、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實施方案,擴大政策覆蓋地區,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對重點救助對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先由其個人支付,對超過家庭負擔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規醫療費用主要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已經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地區,也可以參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合理確定救助標準。綜合考慮患病家庭負擔能力、個人自負費用、當地籌資情況等因素,分類分段設置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額。原則上重點救助對象的救助比例高於低收入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高於其他救助對象;同一類救助對象,個人自負費用數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對重點救助對象應當全面取消救助門檻;對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可設置起付線,對起付線以上的自負費用給予救助。

(三)明確就醫用藥範圍。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等,原則上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縣域異地醫院就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應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對已明確臨牀診療路徑的重特大疾病病種,可採取按病種付費等方式給予救助。

(四)加強與相關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衞生計生、保險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的有效銜接,確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覆蓋所有貧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幫助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羣眾獲得保險補償和醫療救助。加強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與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聯動,將救助關口前移,主動對符合條件的疾病應急救助對象進行救助。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承辦服務機構,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作機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相關基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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