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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問答

存款保險制度問答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問答,歡迎閲讀與收藏。

存款保險制度問答

存款保險制度 1

1.什麼是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又稱存款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2.保障範圍是什麼?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3.償付限額是多少?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4.存款人需要交納保費嗎?

不需要。存款保險作為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一部分,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收取保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

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5.什麼情況下進行償付?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被保險存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為了保障償付的及時性,充分保護存款人的權益,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6.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有哪些?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7.存款保險基金怎麼管理?

根據國務院批覆,存款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專門賬户,分賬管理,單獨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8.存款保險制度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存款保險條例從20xx年5月1日起實行。

存款保險制度 2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興起及發展

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衝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4年成立並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兑,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目前,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着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裏德曼(Friedman M.)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着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台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

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鑑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鑑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展,參照下圖:

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儘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事實上,過去的30年裏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xx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xx)。而且國家層面上的強制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而且,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強制要求所有存款機構全部加入保險體系的越來越多併成為主流形式。

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

從目前已經實行該制度的國家來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3、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該制度,但金融風險正困擾着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中小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進行保險,將對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者的利益,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存款保險制度 3

(一)我國現階段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證金融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對中小儲户存款的有效保護,防止個別銀行擠兑而引發金融恐慌,動搖整個銀行系統的穩定,從而維護整個社會經濟系統的穩定運行。我國長期以來並不存在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設置、與政府的關係以及近年來發生的金融機構破產案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存款金融機構與政府之間實際上存在着一種隱性的存款保護。從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現狀和銀行業改革發展看,要求我國儘快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新的金融穩定機制。

1、現行隱形存款保險制度的弊端

我國現行的隱含的擔保形式雖然在較長時間內保護了存款者利益,在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着改革的深入,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

(1)不利於中小銀行的公平競爭。

在金融體系內,大銀行的倒閉會比小銀行對宏觀經濟的影響更大,各國政府一般總會避免這類銀行的倒閉(即為“大而不倒政策”)。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我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服務好、不良資產率低、效率高,但由於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這就加大了股份制銀行的籌資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銀行與中小銀行不公平的競爭局面。

(2)加大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成本。

隱性存款保險沒有事先的“遊戲規則”,一般是在發生危機後,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等機構才實地商量解決的對策,因而具有隨意性和臨時性。而且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持、各種專業人員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遲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時機,增加了國家財政的負擔。

(3)不利於有問題銀行的'合理處置。

由於隱性的存款保險缺乏市場化的機制,因而在處理中機制不靈活。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就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手段。比如:讓好銀行競價收購有問題銀行並承擔其存款債務,存款保險公司可提供額外的資金彌補損失;或替換有問題銀行的高層領導等方式來扭轉經營局面,促使銀行的健康發展。

(4)隱性存款保護帶來了更大的道德風險。

因為有國家這一強大的後盾作支持,儲户相信銀行虧損後,政府不會坐視不管,因而導致存款者在存款時很少考慮銀行的經營風險等問題,這同時也會使受隱形存款保護銀行自我約束的內在動力更加弱化。我國已經加入了wto,隨着外資銀行、民營銀行的大批進入,中國未來的金融體系將呈現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採用隱性合約,就會使民營銀行不能健康發展,而且會出現外資銀行“搭便車”的現象等。

結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比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具有更大的風險,因此實現從隱性向顯性的過渡,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於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2、我國金融經濟環境對存款保險制度的需求

(1)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防範金融風險

近年來,隨着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我國金融機構時有倒閉。如: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海南發展銀行和廣州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關閉事件,打破了我國銀行不會倒閉的神話。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一家經營差的銀行倒閉,很可能會引起其他存款人的恐慌,進而導致體系性的融危機。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增強公眾對銀行及金融制度的信心,從而避免擠兑風潮,減少銀行破產的社會影響,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起到金融風險“消化器”作用,同時也穩定了銀行的

資金來源。

(2)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社會安定

儲蓄一直是我國城鄉居民首選的金融投資方式,家庭財產中佔有很大比例,據國家統計局的調查,2014年儲蓄佔家庭財產的24.5%,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至2014年3月底,我國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達31.83萬億元,人民幣儲蓄存款餘額15.28萬億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金融進構內在的不穩定性,必然會出現倒閉破產問題,尤其是隨着我國金融業的不斷開放,競爭的加劇會使得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增加。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的倒閉造成無數存款人的權益化為烏有而得不到補償的化,勢必造成嚴重的社會紊亂,危及國家安全。因此,客觀上需要建立社會性的存款保障體系。

(3)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創建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我國銀行業當前呈現出金融資產高度集中於四大國有銀行,銀行和公眾對國家信用嚴重依賴等特點,以中小銀行為主的非國有銀行很不發達。建立一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淡化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優勢,促進競爭的公平。同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為金融監管果斷採取措施解除後顧之憂,從而有利於促進效率差的金融機構退出金融體系,有利於提高銀行業的整體效率。存款保險制度限制使用“大而不倒”的原則,為中小銀行提供了一個與國有大銀行公平競爭的環境。

(4)我國加入wto的需要

中國加入wto之後,將逐步開放金融領域。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2014年底外資銀行將獲准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地域和客户限制將取消,我國銀行業接近全方位開放。進入中國的外資銀行一般都是世界著名的銀行,資金雄厚、經驗豐富、人才濟濟、國際籌資能力強、籌資成本低,這將對國內銀行造成很大的衝擊,這種衝擊對於得不到政府隱性存款擔保的中小金融機構是致命的,即使是依靠國家信用支持的國有銀行也面臨嚴峻挑戰。同時,國民待遇原則也與不為外資銀行提供同樣的隱性存款擔保相矛盾。另外為了消除國內居民的疑慮,防止國內銀行的不正當競爭,外資銀行也要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變國家信用為商業信用,應對外資銀行的競爭是中國加入wto的需要。

(5)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管的需要

我國自建立了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構成的二元銀行體制後,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專司其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職能。但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轉軌時期,舊體制及新舊體制摩擦時期積累的歷史遺留問題及經濟金融包袱集中揹負在金融機構身上,且逐漸暴露出來。為解決這些歷史包袱和風險問題,我國的金融監管實施上僅僅是一種救助型監管。作為金融監管者,同時又是最後貸款人的中國人民銀行,在處置金融風險時,不僅要實施包括市場退出在內的金融監管措施,而且要幫助解決頭寸不足、危機救助,甚至關閉清盤時債務清償的資金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常常處於兩難境地:一方面,在行使金融監管職能時,對於嚴重違規經營、風險巨大、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責令退出市場;另一方面,機構的市場退出又倒逼中央銀行拿錢保兑付。要使中國人民銀行從這兩難選擇中擺脱出來,必須建立風險機構處置的承接機制,也就是存款保險制度。

3、我國銀行業改革的需要

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已經全面啟動。2014年底,國務院決定選擇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股份制改革的試點,並動用450億美元國家外匯儲備向兩家銀行注資,補充實施股份制改造所需的資本金。2014年4月,匯金公司又向中國工商銀行注資150億美元。雖然政府可以向四大銀行注資,但是,如果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四大銀行仍然缺乏風險管理的壓力,會繼續擴大成本,而不是提高效率,還會有新的不良資產產生,將壓力繼續轉嫁給納税人承擔,這樣也不利於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因此,只有建立存款保險

制度,由銀行自己承擔高成本、低效率的風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才能抑制道德風險,優化其資產組成,增加其市場競爭力,同時也可以在銀行發生危機的時候,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救助,緩解央行最後貸款人的壓力,避免大量發行貨幣造成通貨膨脹的危機。

另外,目前農村信用社改革已在8個省(市)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至其他21個省(區、市)。從試點情況看,改革後的農村信用社,產權模式有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新注資本多來自農民、個體工商户和私營企業等民間成分。改革全面推開後,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數仍將保持在一萬餘家。由於信用風險、內控機制和監管手段等因素,農村信用社出現倒閉肯定是存在的。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是必然的制度安排。

(二)我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根據上文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應具備的前提條件,分析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了存款保險制度運行的經濟環境。

1、多元化銀行機構己初具規模,為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莫定基礎。我國建立了種類齊全、機構眾多的銀行業組織體系,除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正處於企業化的改革中,其他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上是相互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遵守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

2、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化改革和金融法規建設,為銀行公平參於市場競爭和獨立承擔市場風險創造了條件,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奠定了基礎。一是銀行經營自主權加強,以追求利潤最大化和降低經營風險為目標來營運資金;二是銀行自負盈虧的財務體制已初具雛形;三是信貸管理體制有了較大改革,推進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信貸風險管理;四是先後頒佈實施了《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破產法》、《貸款通則》、《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等一系列法規,為銀行依法經營提供了法制保障。

3、配套的宏觀經濟政策不斷完善,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創造了良好的經濟環境。利率市場化改革的起步,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金融產品種類的豐富,使得人們的風險意識不斷增強,存款保險的也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

4、銀行破產倒閉的出現,使存款保險制度有了產生和存在的必要。自1996年10月中國銀行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被關閉以來,中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海南發展銀行、中國新技術創業技術公司被相繼清盤。建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我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戰略性任務。

綜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業擴大開放的緊迫要求。同時,也正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機構市場化運作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提供了經濟基礎。因此,我們不應該對存款保險制度持有可有可無的態度,而是應將他作為構建中國金融安全網的一項重大舉措。當然,要使存款保險制度在能中國更好地發揮其職能,我們還應該不斷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體系,加強法制建設,創造更好的宏觀經濟環境。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只是單純維護存款人的利益,但在各國的實踐中,存款保險機構不但對存款人的存款進行賠償,而且還對投保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監管和對問題金融機構提供緊急援助等,其職能朝着複合化的方向發展,歸納起來存款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積極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存款人相對於銀行來説處於弱勢的地位,在市場機制自發作用下,存款人難以做到自我保護,而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他們特別是小額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即使銀行破產倒閉,存款人利益也能得到一定程度補償。

2、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

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向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可以集中一筆鉅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為保護金融業的穩定與發展架起兩道防線:一是對陷人困境的金融機構實施資金救援;二是可以動用保險基金進行及時、科學的現金賠償,將對存款人的損害降到最低限度,保護市場退出的平穩性。

3、穩定貨幣制度

由於存款保險基金是一筆事先提取、長期積累的防範風險補償損失的專用基金,因此一旦發生信用危機,不會導致中央銀行為了承擔最後貸款人救助者的責任而採取增發基礎貨幣措施,從而影響幣值的穩定。存款保險制度使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的壓力得到緩解,從而有利於貨幣政策實施的獨立性、有效性。

4、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險公司成為銀行的專業監管機構,實現了外部監管與銀行內在特質的協調統一。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不僅在於事後及時補救,更着重於事前防範,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於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

5.減輕政府或中央銀行在銀行倒閉中承擔的風險

如果一家銀行倒閉,特別是大銀行倒閉,沒有一個機構承擔向存款人進行賠償支付的責任,社會公眾一方面會衝擊銀行和政府,請求政府解決他們的存款支取問題,另一方面就是擠兑在其他銀行的存款,導致整個銀行體系動盪。這時政府或者拿納税人的錢保支付或者讓中央銀行發行鈔票保支付。而設立存款保險制度後,倒閉銀行的債務由存款保險機構來支付,可大大減輕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壓力,使央行的貨幣政策少受干擾。由於存款保險基金是一筆事先提取、長期積累的防範風險補償損失的專用基金,因此一旦發生信用危機,不會導致中央銀行為了承擔最後貸款人救助者的責任而採取增發基礎貨幣措施,從而影響幣值的穩定。存款保險制度使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的壓力得到緩解,從而有利於貨幣政策實施的獨立性、有效性。

6.有利於多元化的金融競爭

目前,我國眾多的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市場競爭已日益激烈,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國內金融業還要接受國際競爭的挑戰,優勝劣汰在所難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在金融體系中建立一個競爭機制和破產機制,使得個別銀行在經營不利時可順利退出,又不會損害到廣大儲户利益,為激烈的金融競爭提供了安全保護。

(四)存款保險制度的侷限性

儘管存款保險制度有諸多的好處,但存款保險制度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在各個國家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過程中,也比較突出地反映出其弊端:主要是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問題。

1、逆向選擇(adverseselection)

逆向選擇是指最有可能造成不利後果的交易,往往最積極尋求交易並最可能被選中。逆選擇發生在達到交易之前是事前的行為。在存款保險中指的是偏好風險或風險大的銀行積極投保,而安全穩健的銀行不願意投保。特別是在自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制度中,受保險的銀行逆向選擇問題非常突出:當不實行風險定價時,市場機制的作用使健全的銀行退出,而問題銀行留下,從而導致保險費提高,又會有新的一輪退出產生,最後留在存款保險體系中的銀行可想而知是經營狀況最不好的,使得存款保險制度本身難以維持。或者在成員機構(特別是大銀行)發生危機的初期,監管機構在當前利益的驅動下,或迫於政治壓力,往往會對某些銀行採取寬容的、採用“大而不倒”的政策,錯失了穩妥處理問題銀行的良機。

2、道德風險(moralhazard)

道德風險是指在不同的交易過程中,從事交易活動的一方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的效用

的同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是事後的非對稱信息引起的。具體到存款保險制度來説,存款保險制度這一制度安排,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性,在存款人――投保銀行――存款保險機構這三方面都可能產生道德風險。

(1)存款人方面:在存款保險制度中最終的受益人是存款人,當存款人確知存款被保證兑付,就會失去對銀行進行謹慎選擇、監督的積極性,市場自身的監督機制隨之消失。這會激化銀行管理者的風險偏好。

(2)投保銀行方面:銀行的經營管理者,在簽訂存款保險合約獲得對存款人的支付保證後,尤其是保險制度採取單一保費率時,銀行繳納的保費與該行資金運用風險沒有掛鈎,加之沒有來自存款者的監督和約束,銀行受高收益的驅動勢必選擇高風險投資,這種道德風險增加了銀行破產的可能性。

(3)存款保險部門方面:存款保險部門可能有監管寬容的道德風險,即可能把自身的利益置於存款人利益之上,如掩蓋推遲處理銀行的問題,或通過政府資金的注入使問題銀行在該監管人的任期內不會破產,或在考慮整個銀行業的利益而忽略了對個別銀行的處理,從而難以正確地履行監管職責,導致風險不斷累積,由此加大解決問題要付出的代價,最終損害整體經濟利益。

(五)存款保險制度的特徵

雖然存款保險不是商業保險,但是其構成和特性與商業保險又有共通之處。存款保險也是由存款保險主體,存款保險的客體和存款保險合同這三要素組成。存款保險同樣具有行為的法定性、關係的有償性和互助性、時期的有限性、結果的損益性、機構的壟斷性、標的的同質性等商業保險的特徵。但存款保險標的和受益人的特殊性,決定了它與商業保險在許多方面仍有明顯區別。

存款保險制度 4

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徵

1、關係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係,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2、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係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4、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於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週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裏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併,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儘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兑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户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併,減少社會震盪,有助於社會的安定。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着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户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帳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併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一)存款保險制度造成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

1.存款保險制度自身產生了新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金融交易中,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信息不對稱會產生兩個問題: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金融交易之前發生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是逆向選擇,例如,潛在的貸款風險往往來自於那些申請貸款最積極的人。逆向選擇表現在,那些最有可能造成不利結果(銀行倒閉)的人正是那些想充分利用保險的人。由於受保的儲户沒有理由對銀行施加約束,愛冒險的企業家發現銀行業是最誘人進入的行業一一他們將能夠從事高風險的活動。存款保險的存在使得儲户收集信息、監管銀行的動力大大降低,因為就算銀行破產,他們也不會遭受損失。這使不法商人也發現銀行業是一個最具吸引力的行業,因為他們的欺詐和貪污可以免受制裁。

存款保險最嚴重的弊端來源於道德風險,即交易的一方從事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活動的動機。相對逆向選擇而言,道德風險則發生在金融交易之後,按照《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的定義,它是指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它存在於下述情況:由於不確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負有責任的經濟行為者不能承擔全部損失(或利益),因而他們不承受他們的行動的全部後果,同樣地也不享有行動的所有好處,它是委託——代理關係中難以克服的頑症。

到金融領域來説,在存款者——金融中介——貸款者的委託一代理關係中,他們三者都可能具有道德風險,如存款者在交易中不謹慎選擇金融中介機構,因為可能有外部機構為他們降低或消滅了這種不道德行為帶來的後果。金融中介機構經營者有可能偏離所有者的利益,而從自身利益出發作出決策,使所有者蒙受損失。而貸款者可能將貸款用於銀行不希望從事的高風險領域,從而使該筆款項潛在的風險變得很高。存款保險客觀上鼓勵了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那些許諾付利息高的金融機構,而對這些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資金實力是否弱於對手並不關心。同時,一些銀行為彌補較高的存款成本而在投資活動中冒更大的風險,因為作為存款契約剩餘收益的求償者,他們可以從高風險的投資項目的獲利中得到全部好處;而股權的有限責任性質又可以避免他們承擔投資項目失敗的全部損失。因而事實上,存款契約等於賦予銀行管理者一個賣出期權,他們可以在投資項目損失超過其投資額(資本額)上限時將該項目“出售”給存款人。

而如果情況順利,他們又可以通過支付債務而獲得投資項目的“上漲”收益。而且在資本額一定的前提下,投資項目的風險層級越高,存款契約賣出期權的價值也就越大。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大的銀行就會得到實際的好處。結果,較之未投保而言,對存款投了保的銀行會冒更大的風險。這將誘使投保銀行提高對存款保險制度的依賴度,傾向於從事風險較高、利潤較大的銀行業務,如以較高利潤吸收存款,從事風險較大的貸款,從而加大了投保銀行承受的不適當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存款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眾對金融機構風險的識別,降低了社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程度,保護了無能者、落後者,放鬆了金融風險對投保銀行冒險經營行為的抑制,投保銀行由此獲得承擔更大風險的激勵機制。特別是對風險等級不同的銀行收取統一的保險費率,就意味着同樣規模但風險較大的銀行並不需付出更多的保險費用,這將鼓勵投保銀行從事高風險的資產組合增加其預期收益,它承擔的風險將由經營保守的銀行補貼。因而,儘管存款保險制度旨在保護投保銀行的存款人而不是投保銀行本身,但卻引發出了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

2.從存款保險制度的利益各方行為來看,存款人、借款人、銀行家及經濟決策人和監管人的行為會帶來負面影響。在Byrant等人基於不對稱信息的銀行擠兑模型裏,存款人隨時可能發生的擠提威脅也是作為一種市場懲戒的機制而發揮作用:任何於銀行不利的信息(真實的甚至是未經證實的)都可能引發存款人的擠提,從而迫使銀行管理者控制風險、改善經營績效。然而,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保險制度對其利益提供了保護。但卻由此使他們無積極性去關心銀行的經營業績和安全性,對銀行的選擇變得很不謹慎,儲户根本沒必要對其存有資金的金融機構的狀況進行監督,他們惟一考慮的因素是哪一家銀行能為他們提供最高的收益率,他們無須擔心因銀行投資失敗而遭受損失,對存款金融機構的風險情況也會掉以輕心,甚至缺乏積極性將其存款從潛在破產的銀行中取出。因此,存款人會缺乏充分的動機去從事市場懲戒,這會激化銀行管理者的風險偏好,這樣就使低效率甚至是資不抵債的銀行能夠繼續吸收存款,這就是20世紀8O年代美國的儲貸協會中所謂的“殭屍銀行”。

這些“殭屍銀行”從其競爭者手中吸走了存款,並以較低的貸款利率與競爭者爭奪市場份額。銀行是那些未進入股票和債券市場的借款人惟一的資金來源,欠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會引起借款人依賴存款保險對某個人的或企業的業務掉以輕心,甚至導致有意利用保險制度牟利。存款保險是對銀行體系的保護,而不是對運營不當的銀行進行保護。銀行的倒閉往往是其業主和經理經營不當而造成的。沒有存款保險,經理們也可能犧牲銀行利益去謀私利,存款保險機構的存在則鼓勵銀行自身去從事風險更大的投資。正如金德爾伯格所説“如果一家銀行或公司知道自己會從自己所幹的蠢事中得到解救,這實際上會使它進一步放棄高標準要求而沉迷於蠢行。”因為如果投資成功的話,它們的利潤表上的盈利會添上重重的一筆,如果失敗的話,其損失只以他們的自有資本為限,而其它的損失由存款保險機構來承擔,這也是一種道德風險。經濟決策人出於政治原因,會強調一種為避免經濟衰退而設計的保險制度。監管人往往弄不清應代表誰的利益,他們不願暴露監管對象的問題,怕毀敗其譽,為此習慣於將問題消化,這樣常常會耽誤處理危機的時間。存款保險降低了監管人迅速關閉破產銀行的動力,最終增加了轉嫁到納税人身上的成本。

3.存款保險制度所引發的道德風險還會對銀行的

資本比率趨勢產生消極影響。企業的資本結構理論指出,偏離於MM定理關於無磨擦世界的新古典假設,現實中的種.種市場不完全因素都可能對企業的資本結構產生影響。在沒有存款保險的制度背景下,銀行作為一類特殊企業,其市場化的資本要求也是這些因素相互權衡的結果。歸結起來,這些影響因素一般包括:

(1)債務利息的税蔽收益。這是指債務利息和股

本紅利所面臨的不同的税收處理,前者列入成本,可以免税,後者算作利潤,必須交納所得税賦。

(2)資本比率的信號效應。在不對稱信息條件下,不具備完全信息能力的存款人需要通過銀行管理者輸送出來的信號間接地評價銀行的財務狀況。由於銀行管理者往往追求老股東的最大利益,如果投資項目前景看好,他們會傾向債務融資來獨享全部的價值增值;反之,如果投資前景黯淡,管理者則更願意發行新股以便讓新股東分擔未來的損失。換言之,負債一資本比上升是一個積極的信號,它表明銀行管理者對未來有較高的期望。

(3)銀行的破產成本。這是指銀行預計或已經發生破產損失時將會導致的成本支出。具體而言,它又包括直接破產成本和間接破產成本。而資本的比率越低,銀行無力償付固定利息支出的風險越大,銀行的破產成本也就越高。

(4)代理成本。銀行股東與存款人之問屬於典型的委託一代理關係。銀行管理者具備的信息優勢會誘使他們從事各種以攫取債權人利益為目標的“次優行為”。例如,以高風險投資替代低風險投資、為彌補損失而進行更大的冒險,以及通過低估貸款損失或從事“收益交易”來操縱會計賬户等,這些次優行為的發生概率與銀行的負債比率存在直接的關聯。負債比率越高,銀行管理者通過次優行為攫取的利潤越多,與存款人的代理衝突越激烈,所導致的代理成本也就越高。破產成本和代理成本最終都會通過存款人的理性預期而轉嫁到存款利率的增加上,因此為了降低籌資成本,銀行管理者就會具有提高資本比率的動機。

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如果較為嚴重的話,那麼就可能導致“壞車市場”,即金融交易效率的低下。因為既然金融機構不能辨別申請貸款者的風險,那麼他理性的選擇是不貸款或少貸款,而同樣存款者因為信息不靈,不知哪一家金融機構的風險有多高,那麼,一旦有個風吹草動,存款者的理性選擇是從銀行中提出存款,而每個人的理性選擇結果導致銀行界中的“囚徒困境”——擠提行為。其實,存款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講,只是一種心理支持制度。它以“保險”的承諾,給存款人特別的心理慰藉,使存款人一般不會輕信傳聞而非正常地到銀行提款,從而大大減少了對商業銀行擠兑的風險。但是,心理支持畢竟有限,保險金集中的程度更有限,一旦銀行經營問題嚴重且具有普遍性,存款保險制度就會由於心理支持不堪重負和保險金不足以補虧而瀕於崩潰。

(二)不利於銀行市場上的優勝劣汰

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在某種程度上保護了無效率的銀行,使之逃脱於市場規則之外,而且可能使銀行倒閉的數目低於對經濟社會來説最為有利的水平。最終造成整個銀行系統運行的低效。

(三)可能帶來社會成本與銀行機構運營成本的增加

前者指的是由於制定並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法律、設立存款保險局、對銀行機構的風險控制與檢查等引起的增加成本;後者主要是指由於繳納存款保險費以及接受存款保險局的檢查引起的銀行機構方面所增加的成本。存款保險制度還具有延緩風險暴露的作用。因此容易被權力者利用,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累積,由此加大解決問題將要付出的代價,最終損害整體的經濟利益。

以上較為詳細的分析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利與弊。應該指出,單純的判斷利大於弊或是弊大於利從而決定我國是否應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不客觀、不科學的,應該深入到我國具體金融環境來進行研究。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上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存在了許多年,它通過國家信用與財政支出為銀行提供了幾乎無限的信用擔保。正因為這種“隱性和約”的出現使得我國銀行業長期舉步維艱並潛伏巨大風險但恐慌性的擠兑浪潮卻始終沒有發生。那我們是否需要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呢?這涉及到不同儲蓄保障制度的比較與評價問題,要評價一項制度的優勢與不足,不能孤立地分析該制度本身,應該運用比較制度分析工具,在~個合理的參照體系內進行評價:找到可以替代的制度安排,比較它們在實現同樣目標時的成本大小,成本最小的制度應該成為我們的選擇。具體來説,評價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與不足,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把存款保險制度放在與隱性合約的比較制度分析框架中去,比較它們在實現目標方面的效率優勢,比較它們所需要的運行成本,然後才能得到一個有關存款保險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或是否有必要延續的正確結論。

其中,效益分析可以有如下幾點:

(1)作為清償賠付機制,使儲户利益在銀行破產時免遭過於嚴重的損失;

(2)提供確定性,以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3)降低單個銀行支付危機的外部性,以確保銀行業乃至金融體系的穩定。第一項是設置存款保險制度的初衷,也是其最基本目標。前兩項是實現金融穩定的必要條件。第三項金融穩定是各種儲蓄保障制度設置的最終期望,也是制度績效的衡量指標。

成本分析可以有以下幾點:

(1)制度建設和維護費用。

(2)制度運行費用。

(3)如果儲蓄保障制度是通過維繫問題銀行的繼續存在來保護儲户利益的,那麼問題銀行持續存在的費用在不同制度下是不同的。

(4)道德風險問題(因為道德風險問題與儲蓄保障制度的目標構成二難悖論,所以不同儲蓄保障制度下道德風險問題的嚴重程度成為判斷制度優越性的主要依據)。只有通過以上的辨證分析,才能得出客觀公證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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