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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促進學校事業發展,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制定了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章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事業發展,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中文簡稱為“杭科院”;英文譯名為Hangzhou Polytechnic。

學校網站域名為

學校設有杭州城區(翠苑、延安路)、富陽高橋、建德嚴州等三個校區。法定註冊地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文一西路37號。辦學主校區在富陽高橋校區(杭州市富陽區高科路198號)。

第三條 學校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舉辦,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公益二類),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需經舉辦者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命。

第五條 學校堅持立足杭州、面向浙江、輻射長三角,以科技類專業為核心,現代服務類專業為支撐,打造與區域產業和行業相對接的專業羣,為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支持。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經濟發展規律,大力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與終身教育深度融合。

第七條 學校以全日制教育為主要形式,實施以三年制大學專科層次為主的高等職業教育。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社會需求、辦學條件以及國家規定,自主設置專業,自主制定招生和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九條 學校尊重師生的主體地位,實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職工和學生參與學校決策、執行和監督。

第二章 職能

第十條 學校全面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開展國內外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的根本任務,學校的各項工作必須服從、服務於育人工作。學校堅持文化育人的理念,建立“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工作機制,形成“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總目標,引導教育 學生德業兼修、知行合一。學校加強思想政治教育,重視培養學生誠信品質、敬業精神和責任意識,增強學生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造能力。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緊密結合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需求,培育和打造品牌專業,形成方向明確、優勢突出、特點鮮明、結構合理的專業羣格局。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高等職業教育的辦學要求,不斷深化課程改革,加強課堂建設,加強校內外實踐教學基地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模式。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教學督導制度,對教學管理、教學質量、學生學習狀況進行監控和評估,強化質量意識,加強質量管理和指導,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走產學研結合道路,以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目的,開展以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等為重點的教育科學研究和以科技研發、技術服務和科技成果推廣為重點的科學技術研究,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社會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保障學術自由,鼓勵師生員工開展科學研究。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一切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八條 學校遵循“服務社會、促進發展、互惠互利”的原則,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職業培訓、技能鑑定、技術研發、成果轉讓、科技諮詢等服務,舉辦成人教育、社區教育、市民教育等多類型終身教育項目,積極參與學習型社會建設和終身教育體系構建。

第十九條 學校傳承和倡導陶行知文化,堅持以行知文化為引領,結合高等職業教育特點,建設有特色的校園文化,為學生成長成才創造良好的文化氛圍與人文環境。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內外教育交流與合作,開展合作辦學、師生短期交流等活動,取長補短,不斷提升辦學水平。

第三章 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負責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負責黨員發展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

黨委會的組成、運行等事項按相關章程、制度和學校黨委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聘任內部有關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定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羣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置黨政職能機構、羣團機構、教學及輔助機構、附屬機構等,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服務和保障等職責。

(一)根據學校黨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設置黨政職能機構和羣團機構,承擔校內黨政、羣團工作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

(二)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專業發展需要,設置教學及輔助機構,包括教學院部、圖書館和網絡信息中心等。教學院部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三)根據師生生活服務需要,設置附屬機構,為師生員工提供保障服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內部管理體制,學院(部)在學校統一領導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組織和開展專業建設、教學教務管理、學生管理、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基礎上的院長負責制。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重要事項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學院(部)職權範圍內具有最高決策權。本學院(部)內部重大決策事項、重要幹部推薦、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重要事項,要經過黨政聯席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研究決定。

學院(部)院長(主任)主持學院(部)行政全面工作,負責本部門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學院(部)黨組織是學院(部)的政治核心,負責本學院(部)黨的建設和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工會和共青團工作,參與討論決定本學院(部)教學、科研、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等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建立學術委員會,統籌行使學院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是加強專家學者在學校學術工作中的主體地位,保障學校學術決策規範、科學的組織。

第三十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代表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校支持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審議學校人才培養、專業及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科學研究、專業設置、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項;

(二)評定學校科研成果和獎勵、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以及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類基金、項目等涉及的學術水平;

(三)為學校制定重大發展規劃與戰略、教學與科研經費預算決算方案、教學與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以及涉外的重大合作項目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四)根據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是學校校務公開的重要載體。學校支持教代會依照其章程,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財務情況等有關學校建設、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的人事改革方案、教職工聘任方案、收入分配方案、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和方案,由校長頒佈實施;

(三)審議決定福利費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民主評議和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代會每三年或五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每年度召開一次。學校工會委員會為學校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機構。學校各學院(部)實行二級教代會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羣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青年團員合法權益、服務青年成長成才等方面發揮組織、引導作用。

第三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與紐帶,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下,按照《學生代表大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在討論決定學校發展規劃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時,廣泛聽取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以及離退休教職工等各方面意見。

第四章 學生

第三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公平獲得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的機會;

(三)在品德、學業和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減免學費和勤工助學的機會;

(五)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組織和參加各類科技、文化、體育、藝術和社會實踐等活動;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九)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需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等;

(六)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學生參加科學研究、技能競賽、創新創業、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形式的獎(助)學項目,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幫助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保障學生不因生活困難而輟學。

第四十二條 學校公正評價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規定的學分,符合相應條件的學生,准予畢業,並依照規定的程序授予相應的學歷證書。對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按照規定予以肄業、結業、退學等處理。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一)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聘用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其中教師還需實行資格認證;

(三) 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實際辦學需要,實行柔性引進人才制度和兼職教師制度。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自身職業發展所需要的機會和條件,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就職務晉升、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向有關部門、組織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五)學校規定和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除應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需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履行崗位職責,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二)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收入分配製度,實行科學規範、績效優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創造條件改善教職工的生活條件和工作待遇。

第五十條 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製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勵、處分和解除聘約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的職業發展制度,為提升教職工教育教學等業務能力,創造合作交流和進修培訓的機會。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育教學、科研、管理等表彰獎勵制度,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經費與資產

第五十四條 學校經費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服務收入等多種渠道籌措。

第五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法規、政策,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

第五十六條 學校積極鼓勵並接受社會各界及廣大校友向學校捐贈辦學資金、資源等。學校依法合理、規範地管理和使用各類捐贈資金、資源等。

第五十七條 學校資產是指由學校佔有、使用,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體系,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依規管理可經營資產,構建學校、資產經營公司、所投資企業三級管理運營體系,促進學校教學、科研和產業協調健康發展,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標、校譽、自有知識產權、校園文化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一條 學校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戰略合作,發揮自身的人才智力優勢,為地方發展提供支持服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加強與行業、企業聯繫,在專業建設、人才培養、師資培訓、實訓基地建設、技術研發等方面開展合作,形成長效工作機制,共同促進校企雙方可持續發展。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園及其公共設施在保障師生學習、工作、生活秩序的基礎上,適當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校友會,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學校校友包括曾在學校及其前身各個時期就讀、進修的學生,工作或兼職的教職工、專家,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並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學校標識

塊牌子的第六十六條 學校精神是“愛滿天下”,承繼自陶行知先生的教育思想。

第六十七條 學校徽標主體是一個以“科”字為原型,採用篆體的簡單變形及隸書的用筆形態,經藝術設計而成的圓形圖標,凸顯學校的科技特色;圓形圖標外環由學校的中文名稱、英文譯名和“1916”等元素組成,其中“1916”是學校辦學的重要淵源之一——原浙江省嚴州師範學校建校的年份。徽標整體採用學校標識色彩的標準色——科技藍(C:100/M:50/Y:0/K:0)。

第六十八條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字體為沙孟海先生書法字體)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徽章的底色為紅色,學生徽章的底色為白色。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標準尺寸為1440mm×960mm,標準色為科技藍,旗幟居中位置印有學校徽標和中英文校名(規定字體,白色)。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由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經學校舉辦者同意,報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發佈。

第七十一條 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規範性文件政策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由校長辦公會議提議,修訂程序與本章程第七十條規定的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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