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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一般納税人認定前進項税抵扣新規定

新企業一般納税人認定前進項税抵扣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納税額為當期銷項税額抵扣當期進項税額後的餘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當期銷項税額小於當期進項税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税人不能抵扣進項税,只有一般納税人才可以按照第四條的規定抵扣進項税,計算應納税額。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第十一條 納税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税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税人自主管税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税額,並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税函〔2010〕139號)規定,認定辦法第十一條所稱新開業納税人,是指自税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的納税人。

如果新開業的納税人都能夠在税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那麼就不存在開業後取得進項税不能認證抵扣的問題。但是實際情況有時並非如此。新設立的企業,從辦理税務登記,到開始生產經營,往往要經過一定的籌建期,進行基礎建設、購買辦公和生產設備、建賬建制、招聘員工、聯繫進銷渠道等。在此期間,企業也會取得一定數量的增值税扣税憑證。有些情況下,企業在籌建期間未能及時認定為一般納税人,在税務機關的徵管系統中存在一段時期的小規模納税人狀態,導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在抵扣進項税額時遇到障礙。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税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税人前進項税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公告規定:

一、納税人自辦理税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税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税額申報繳納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税人後抵扣進項税額。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憑證按照現行規定無法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購買方納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税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税人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税專用發票。

購買方納税人按照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時,選擇“所購貨物或勞務、服務不屬於增值税扣税項目範圍”或“所購服務不屬於增值税扣税項目範圍”。

(二)納税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程序,經國家税務總局稽核比對相符後抵扣進項税額。

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税額申報繳納增值税”,指的是納税人按照會計制度和税法的規定,真實記錄和準確核算的經營結果,通過隱瞞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税額申報繳納增值税”,不在公告規定之列,也就是説企業必須是實際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才可以享受公告規定的進項税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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