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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存化肥增值税規定》正式出台

《庫存化肥增值税規定》正式出台

8月28日晚間,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税務總局[微博]聯合發佈了《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指明,為解決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税以前庫存化肥的增值税問題,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税方法依照3%徵收率徵收增值税。

文件全文如下:

  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5〕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解決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税以前庫存化肥的增值税問題,現就《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90號)補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税方法依照3%徵收率徵收增值税。

二、化肥屬於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貨物,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税和消費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2〕39號)規定,其出口視同內銷徵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的庫存化肥,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三、納税人應當單獨核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簡易計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稱的庫存化肥,是指納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

五、《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81號)第三條關於“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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