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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如何起草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如何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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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如何起草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起草要點

第一,要做必要的訴前調查取證。

誤區一:先遞交了勞動仲裁申請書,剩下調查和舉證的事交給仲裁機構和用人單位。

有的勞動者在發生爭議後,認為舉證責任倒置,只要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就萬事大吉了,這種想法和做法並不可取。由於對勞動法律常識的認知差異化,勞動者大多證據意識不強,不清楚哪些證據對自己有利,以及如果合法有效地收集證據。筆者認為,訴前的調查取證是啟動勞動仲裁程序的準備環節,非常重要。首先,未進入法律程序前,勞資糾紛還可以通過協商、和解或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等渠道進行解決,這個過程是最佳的收集證據時期;其次,勞動者在專業機構或者勞動法專業律師的指導下收集證據,取證的效率、證據的效力和被採信程度相對較高;再有,在通過訴前調查取證對爭議事實深入瞭解的基礎上,更易提出合法、明確、完整的仲裁請求,可少走彎路;第四,一般情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在審查時會要求提供被申請人的企業工商登記等相關資料,申請人可到企業註冊或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取,並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章。

第二,要依法合理確定仲裁請求。

誤區二:只要有法律依據,仲裁請求就可以隨意增加或變更。

有的勞動者在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時只提了一項仲裁請求,在依法開庭審理結束後,又覺得自己提少了還應增加兩項仲裁請求,隨及又向仲裁機構提出變更申請;有的勞動者在勞動仲裁階段只提了兩項仲裁請求,不服仲裁裁決進入一審訴訟階段後又臨時增加了一項訴求。如職工李某被單位辭退但未支付經濟補償,其隨及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領到仲裁裁決書後,覺得自己在工作期間的加班費也未拿到,隨後在一審訴訟程序中新增加一項訴求即要求支付加班費用。筆者認為,上述的逾期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以及跨程序增加訴求的做法有極大的法律風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增加、變更仲裁請求超出規定期限的,則可能視為新的爭議不被審理;新增加的仲裁請求,未依法經過勞動仲裁程序的,如新增訴求與原訴求具有可分性,則可能不被審理或不予支持,如此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增加勞動者維權的時間成本。時間是勞動維權過程中最昂貴的一項成本,因為它不可再生。因此,勞動者要儘可能地避免出現仲裁請求變來變去、隨意增加變更的情形,建議在綜合評判爭議事實的基礎上一併提出可主張的全部訴求(基於勞動仲裁或訴訟策略考慮的`除外)。首先,可極大地降低維權的時間成本,提高效率;其次,按照“不告不理”原則,未明確提出的訴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極有可能不予審理。

第三,要準確表述事實與理由部分。

誤區三:只要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寫清楚就好了。

有的勞動者認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中的事實部分越簡明越好,等到正式開庭時再詳細説清楚也不遲。筆者認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是勞動仲裁員接觸勞動爭議案件的第一手材料,而且整個立案審查和案件審理都是圍繞仲裁申請書展開的,因此,“第一印象”很重要。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中,勞動者往往不善於使用法言法語,因受法律知識和語言表達習慣所限,大多為“流水賬”式的記述。按照以往的經驗來看,這個部分不僅需要説清基本事實,還應把雙方的法律關係以及基於法律關係引發爭議、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情況交代清楚。勞動爭議是基於建立、履行勞動關係過程中產生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糾紛,因此,事實與理由部分一般圍繞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事實展開,包括什麼時到什麼地點為什麼單位提供什麼工種或崗位的勞動,接受什麼單位的管理,由什麼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從事的工作是否屬於該單位的業務範圍等等。同時,事實與理由部分又需為各項仲裁請求的成立提供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四,要把握好遞交仲裁申請時間。

誤區四:用人單位一直説會研究給我補償的事,讓我等一等。

有的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後,一般會選擇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有的用人單位也往往會以開會研究或向上級報告為由一直拖延。筆者認為,發生勞動爭議後積極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或和解是對的,但請注意協商或調解不能無限期地拖延,那樣很容易因超過勞動仲裁時效而導致無法進入法律維權渠道。實踐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爭議事項進行的協商大多是口頭方式,很難有證據保留,如一旦超過一年的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而又無法就“時效中斷或中止”進行舉證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很可能會不予受理。所以,要把握好申請仲裁的時間。首先,勞動者要在與用人單位就爭議事項進行協商的同時,在一年的時效範圍內預留出合理的仲裁申請準備時間;其次,勞動者要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以免走彎路。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範本1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現住址、聯繫方式等)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性質、住所地、郵編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請求事項:

1、

2、

3、

……

事實與理由:

……

此致

XXX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

1、本書副本 份;

2、證物 件;

3、書證 件。

  申請人:(簽名按印)

  年 月 日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範本2

申請人焦XX,女,xxx年6月20日出生,漢族,現住xx省xx市xx路x號

被申請人核工業第七研究設計院。地址:xx市x區x南x一巷x號。

法定代表人 劉XX 院長。

仲裁請求:

1、 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辦理移轉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手續至xx市某建築設計院,並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一萬元。

2、 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被申請人員工,xxx年大學畢業分配至被申請人處,工作兢兢業業。xxx年4月,申請人因事請假外出,正值非典高發期,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將申請人除名,致使申請人無法上班。至今該除名決定申請人也從未見過。由於申請人無除名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權利無法行使。申請人在外漂泊,由於沒有人事檔案、社會保險,無單位接收,工作沒有着落,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移轉手續,但是被申請人卻提出種種無理條件,甚至提出數萬的高價作為交換條件,無理扣押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現申請人已在xx市某建築設計院找到工作,急需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的移轉手續。根據《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理應及時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移轉手續,給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也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為此,特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請貴委裁決被申請人辦理移轉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手續至xx市建築設計院,並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小店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焦XX

  xxx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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